【票選結果】憂喜參半的一年~2018年十大司法新聞
2019-2-01
回顧2018年,台灣司法制度有許多重大變革,發生多起司法風紀事件,許多矚目案件也有了重大進展。
2018年11月,勞動事件法通過,未來在勞資關係中居於弱勢的勞工,當面臨勞資糾紛時,能獲得更公平的司法審判及照顧。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未來民眾若受到違憲判決侵害憲法上權利,可獲得重新檢視判決的機會。
2018年也是司法風紀事件受到社會強烈檢視的一年,在婦女節發生的陳鴻斌法官疑似性騷擾案,由免職改輕判罰俸事件,造成輿論不諒解,年中又發生花蓮檢察官林俊佑因護女心切,衝到幼兒園訊問幼兒的事件,這兩個案件都嚴重傷害司法人員整體形象,並打擊了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
但是令人欣慰的是,2018年也有幾起重大司法案件塵埃落定,纏訟30多年的蘇炳坤冤案再審無罪定讞,洗刷冤屈,RCA工殤案勝訴確定,勞工獲得遲來的正義,反黑箱服貿佔領立法院案二審再度無罪定讞,為台灣言論自由及民主發展立下穩定基礎。
而票選結果顯示,在威權時期受到司法不法的冤判判決,經過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撤銷,以及對於正處於威權統治下的中國,關押台灣民主工作者李明哲滿一年的事件,都受到民眾高度關心。
2018年的司法,是令人憂喜參半的,喜的是未來將有對民眾權益保障更周全的制度上路,更有具有品質、跨時代的判決鼓舞人心,憂的是良好司法風紀的建立,仍有一段距離,需要全體司法人員共同努力。農曆春節即將到來,新的一年開始,我們期許司法能朝向司法人員自律、並維護良好風氣邁進,讓司法更值得全民信賴。
蘇炳坤原為家具行老闆,在地方上事業有成,32年前無端被捲入一起銀樓搶案,不但受到殘忍刑求,更遭冤判有罪。他雖一度經總統特赦,但始終等不到司法給他一紙無罪判決。踏上這段平冤的漫長旅程後,蘇炳坤終於在2018年得到好的結果,成為第一位罪刑經赦免後,透過再審平反的冤案受害人。
蘇炳坤先生在2018年的父親節當天獲得無罪判決,但在步出法庭後他直言「正義來得太晚」,32年的平冤路途讓他無法開心起來。本案宣判時審判長在宣讀主文後,以一席話表達對蘇先生的同情,並直指審、檢、警三大方面的缺失造成了這起冤案。雖說正義來遲了總有些遺憾,但希望這個案件能讓國家機器痛定思痛,好好地檢討造成冤案的主因,不要再讓任何人被冤枉任何一天。
2018年10月6日,蔡英文總統於促轉會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上,向政治受難人道歉:「對不起,讓你們久等了。」1200餘位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人,距離解嚴三十多年後,正式成為無罪之身。
戒嚴統治帶來的苦痛,在台灣是不分省籍、階級、地區的;對於肉體、精神的折磨,也不僅止於政治受難人或其家屬、遺族。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執政當局展開多項工作,試圖平復戒嚴帶來的傷害,然而僅侷限在政治受難人身上,並未系統性地釐清國家社會的責任。2018年成立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是承接這樣的使命。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對於受難人及其家屬或許是最直接、並有重要意義的工作,對於並非政治犯的我們,也同樣宣告了:「國家放棄過去對於叛亂的控訴,我們將建構並鞏固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因在中國關注中國民主運動,並在網路上與中國友人分享台灣民主經驗,被中國政府拘留、逮捕,湖南省人民法院以李明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成為首位以此罪名入獄的台灣籍人士。至2019年為止,李明哲已在中國遭關押將屆兩年,台灣政府、台灣及國際人權組織積極為李明哲救援奔走,並呼籲中國政府應立即釋放李明哲。
言論自由是普世人權價值,對於台灣人而言更是如同呼吸喝水般習以為常的事情,李明哲僅僅是分享其對於民主的理念,就被認為是要顛覆中國政權,遭到非法關押、判刑,甚至還任意移監、拒絕家屬探視。台灣人民從李明哲案中具體觀察到中國司法程序的實際執行狀況,更能深深體會自由與民主體制的珍貴。李明哲被關押將屆兩年,台灣人民仍沒有遺忘,呼籲中國政府應立即釋放李明哲,切莫以違反國內法、侵害人權的方式恐嚇國人,否則中國的人權狀況將永遠不會有被信賴的一天。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1967年至1992年在台生產電視及電器產品時,使用具有揮發性之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作為清潔劑,在未有適當防範措施下,使員工大量吸入與接觸。此外,RCA更將清潔劑任意傾到在廠區、用馬達打到地下或挖洞掩埋,嚴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更讓員工飲用地下水,使員工甚至是附近居民十多年後罹癌或產生病變。根據專家評估,附近居民的致癌風險是一般公認的10倍至1000倍,非致癌風險的危害指數是一般公認的16倍。
2018年8月,最高法院判決RCA應賠償5億多元給262位員工或家屬,創下我國司法史上工殤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
RCA一案為跨國環境汙染案件,除了是公衛和醫學的經典教材外,更是法學上的經典判決,分析如下:第一,流行病學因果關係。被害人發病是否與十多年前RCA的汙染行為有因果關係,且應由被害人還是RCA負舉證責任。第二,侵權行為時效起算點。侵權行為的10年時效是從污染時還是從發病時起算。第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RCA所造成的大規模土壤與地下水污染,讓台灣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催生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受害者自詡為台灣版「永不妥協」,在長時間共同奮鬥下,終於獲得遲來的正義。
2014年因反對立法院審查服貿協議,引爆反黑箱服貿運動,台北地檢署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遊法、侮辱公署等罪起訴學運領袖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22 人,台北地院一審以本案符合「公民不服從」等阻卻違法事由判決無罪,檢方不服,繼續上訴。2018年3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無罪。
反黑箱服貿運動緣於立法委員張慶忠不顧議事規則,趁隙強行將服貿協議案送院會存查,此即「黑箱服貿」爭議之由來,如此公然違反民主程序的憲政危機,終而激起全國民眾特別是學生族群的反彈。於2014年3月18日晚上,藉由佔領立法院表達「捍衛民主,退回服貿」的訴求。
一審判決援引「公民不服從」的法理,肯認本案當事人所為非屬狹義的觸犯法律,而是針對違法違憲的國家行為,做出不服從的回應。二審法院則是透過違憲審查的方式,展現憲法意識於判決,認為人民對政府施政或國家公權力行使表達不滿提出抗議或批評時,此等政治象徵性言論,在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下,國家應給予人民最大限度之維護及容忍,人民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應受到最高度之保障。
林俊佑檢察官以懷疑自己的小孩在幼兒園被霸凌為由,帶同警察在上課時間闖入幼兒園,不顧教師勸阻,當眾質問眾多幼兒園學童,讓在場學童受到極大驚嚇,濫權行為也讓法務部在第一時間將其停職,監察院隨後也做出彈劾決定。
檢察官與警察身為犯罪的追訴者,手握莫大的權力,行使職權應該更加謹慎,如果濫用權力甚至知法犯法,自然無法在公堂之上取信於民眾,而所有認真的法官、檢察官也將因為這樣的個案被拖下水,成為民眾不信任的對象。林俊佑檢察官當著所有小朋友的面「訊問」幼童,不但讓小朋友心理蒙上陰影,也讓人民對掌握司法資源的檢察官產生質疑。我們希望在懲處個案之餘,政府也應該好好地檢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淘汰機制,透過《法官法》的制度修正來避免司法威信受挫,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立法院於2018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將於2022年1月4日施行。除了將立委聲請的門檻從3分之1下降為4分之1外,草案還有三大重點: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新增審查庭並降低同意門檻、主筆大法官與投票顯名。
司改會自2015年即召開記者會,要求修法新增憲法訴願制度(也就是現在的裁判憲法審查),然而,當時司法院堅持反對,使得違憲的裁判無法聲請大法官釋憲進行救濟。直到2017年,由民間力量促成的司改國是會議中,作成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決議後,司法院才提出具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草案。
此外,憲法訴訟法新增妥速篩選案件的審查庭機制,是否違憲的門檻也從過去的3分之2下降為2分之1,可增進憲法法庭運作效率。最後,判決書將標示主筆大法官姓名,並記載同意與不同意主文的大法官姓名,讓判決更公開透明,並維持論述的完整性。
陳鴻斌法官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期間,不顧其已婚身份而有疑似騷擾助理的行為。其遭監察院彈劾後,職務法庭原判決免除法官職務,惟經陳鴻斌法官提起再審,2018年3月8日職務法庭以105年懲再字第1號廢棄原判決,改為罰款其薪水一年之處分,造成社會民情激憤。
台灣社會進步,對於職場性騷擾防治以及性別平等概念已深植人心,本件職務法庭判決陳鴻斌法官性騷擾助理僅需罰款,如此認定明顯不符社會對法官形象、操守的期待,甚至被外界批評是在縱容性騷擾。職務法庭身為法官的懲戒機關,本應透過判決建立足供全國法官遵循的行為標準,卻為如此離譜的認定,讓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又造成再一次沉重的打擊!
立法院於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預計於一年後施行。未來若碰到勞資糾紛,可以用更加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的方式處理。
勞動事件法重點如下:一、勞工可以選擇管轄法院。即便勞工是被告,仍可聲請移送到任一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二、減少勞工訴訟負擔。勞工可減免裁判費並擴大訴訟救助範圍,如訴訟造成勞工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可命雇主先給付一定補償或賠償。三、給予工會事前介入勞資糾紛的機制,以及擔任勞工輔佐人、提起團體訴訟的權利。四、調解與訴訟程序迅速進行。當事人及法院有促進調解與訴訟進行之義務,調解以3個月內進行3次終結為原則,訴訟程序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應於6個月內審結。五、法院應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由專業委員協助法官。六、調整舉證責任。雇主有提出文書的義務,包含工資清冊與勞工出勤紀錄,如果雇主提出工資屬非經常性給與或出勤時間內勞工有休息的抗辯,也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制定《勞動事件法》是官方與民間的共識,這次在立法院也獲得朝野共同支持,使得未來較弱勢的勞工面臨勞資糾紛時,能更有機會獲得公平的司法審判。並且,勞資雙方也可以更迅速地解決紛爭而恢復原有生活。不過,勞動事件法只是起點,未來還有賴民間的監督,包含相關子法的制定,以及法院的具體落實,才能讓勞工獲得更充分的保障。
公務員戴立紳原任職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因不堪長官要求他作假帳、公費私用而向政風自首,審理戴立紳貪污案件的法官認為他不懼壓力勇於揭弊,免除他個人的刑責,但在判決確定後,戴立紳卻因為免刑判決,遭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且「永不任用」,窮盡一切訴訟救濟後,民間司改會協助戴立紳提出釋憲。
戴立紳希望藉由檢舉,終止公務體系中長年的積弊,法官基於戴立紳揭弊的勇氣,所給予他的免刑判決,卻不幸的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中不得再任用的「有罪判決」條件,因此戴立紳依法「不得再任用」,戴立紳的遭遇正是現行法制陷揭弊者於不義的明證,期盼大法官能夠宣告該條文違憲,讓戴立紳能回到他熱愛的工作崗位上,政府也應儘速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讓更多有良心的公務員能為揭發機關的黑幕勇敢站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