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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請留步!立即訂定「死刑執行程序標準」~人權日聯合記者會

城部長就任法務部長,未及四個月即將高昇司法院副院長,民間司改團體原應恭賀,但城部長在法務部長任內尚未建樹即行離去,卻也令人不無遺憾。因之在最後的法務部長任期內,民間司改團體企盼城部長能勇於捍衛人權,建立死刑執行之標準程序,作為去任之前給人權的最後禮物。

日前三團體針對死刑執行程序對法務部城部長發出十項質問,要求部長回覆有關目前死刑執行程序之缺失,但部長之回覆避重就輕,對於死刑判決確定後執行前之必要程序始終不做確認,並堅持程序「毫無瑕疵」可言。三團體決定擴大收集死刑執行情況,使法務部瞭解,執行程序草率絕不只是個案問題;目前對於死刑程序根本沒有標準程序,完全由法務部全權決定執行時間,是不爭的事實。因此三團體再聯合提出以下質疑:

針對周案,法務部回覆「法務部即由檢察司分別向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法院地檢署查詢有無非常上訴及再審之聲請,經確定無聲請案後,再詳加審查相關卷證,亦認無非常上訴及再審之理由後始簽請部長核定,其審查過程審慎周密……云云」,請問:

最高法院十三日駁回周案上訴即死刑判決確定後,至法務部十五日完成核示為止,不到四十八小時的時間內,周案之相關卷證的詳細審查流程為何?在何時到達何處?卷證始能在如此緊迫的時間內高速由最高法院到高檢署再到法務部檢察司審閱,再查詢最高檢察署及高檢署後,回到部長手中再次審閱,完成核示? 

卷證流程迷航圖

附註說明

  1. 卷證指該案之相關卷宗及證物。由於該案歷經更五審判決,所以共有起訴書、地院判決、高院判決六次、最高法院判決六次,共計十三次判決加上起訴書共十四份卷證,數量龐大。
  2. 關於法務部所查詢之單位,其查詢者為何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執行檢察官為何人?何以能以如此高之行政效率完成卷證審查? 
  3. 法務部稱在十四日到十五日間查詢有無非常上訴及再審之聲請,惟被告於十四日方才收到判決書,請問,十五日如何可能有非常上訴或再審之聲請在檢察署出現? 
  4. 依法務部答覆,對辯護人於十九日所提出之非常上訴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當日即予駁回,最高法院檢察署於幾個小時內就閱畢所有卷證,並且做出判斷,有無草率輕忽之嫌? 
  5. 目前,一二審提起上訴期間有二十日,再審聲請期間也有三十日,為何非常上訴反而不必有時間規範,竟讓「技術問題」造成生命無法挽回的可能過失?! 

法務部聲稱,判決送達與案件確定為最高法院之責任,與法務部無關,法務部顯然忽視:法務部是最後執行單位,決定當事人生死,如何能以「無關」來推卸法務部在該案上不可彌補之疏失?在人權日前夕,民間三人權團體嚴正要求,法務部應立即訂定「死刑執行程序實施要點」,將死刑執行流程標準化,別讓台灣人權狀況成為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的奇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