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改國是會議兩週年聲明—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於司改國是會議上,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再度提出警察績效、教育制度上之沉痾,並希望導入績效委員會及教育委員會,改善警政署閉門造車進而敝帚自珍的現況。在司法改革的呼聲之下、浪潮之上,警工會向政府呼籲能夠改善警察同仁教育環境,甚至是最重要的執法環境,因此邀請了各黨團的委員參與此次的記者會,期盼公部門能夠正視警察長久以來真正需要的不只是人力以及裝備的補充,我們警察執法更需要妥善的制度及完整的教育資源做為後盾。

司改國是會議兩周年,警政署始終還在玩

自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後兩年,警政署消極處理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內容,並未成立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及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基層始終有苦難言,無法向政策制定者反應實務上的需求與困難,警政署美其名召開年度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檢討會議以檢討績效制度,但實際成果根本是『偷工減料』,該會議缺少警政體系以外專家提供意見、未公開組成人員、未採用民主選舉基層代表、未向外公開決議內容,警政署閉門造車上癮卻怕心虛,用黑箱會議的方式試圖蒙混過關,再次證明警政署已不可相信,本會認為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應由各行政機關共同遵守,行政院作為警政署及內政部的上級機關,卻放任下屬違法亂紀實不可取,行政院應依決議直接指定由內政部成立兩委員會,以撥亂反正,不負人民對於司改國是會議之期望。

警政署績效混水摸魚,欺騙國家基層警察人民

警工會要求警政署在兩個月內落實「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的組成,尤其署方已經推託兩年,卻仍沒有進展。署方召開年度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檢討會議以檢討績效制度,結果是改進內容並未公開以昭社會公信,實質上也是換湯不換藥,並未正視鼓勵基層違法以獲取績效獎勵之制度根本不符合法治國原則,在法律上不但於法無據,在實務上亦變相地壓迫基層違反法治,以獲取上級所要求的天文數字績效,兩年來多起警察人員為績效造成違法偵查爭議,顯見績效制度設計不良造成基層員警違法,有明顯因果關係,但警政署從未就此通盤檢討,並「個案化」為基層員警問題。警政署一天不正視績效制度的問題,基層警察人民就一天有遭受違法侵害之虞,警工會在此沉痛呼籲警政署面對績效制度之真正癥結,莫再玩閉門造車敝帚自珍的伎倆,誠實面對國家基層警察人民的呼聲。

警察教育封閉威權,警工呼籲開放多元

另外自警工會提出檢討警察教育訓練之先聲以後,警政署及警界教育從事者,非但沒有正視警察教育訓練之各類時弊,甚者仍然堅持諸如《中央警察大學學員生精神教育綱領》等要求服從領袖此種戒嚴時代之落伍主張,警工會認為警察教育應斲除此類深入警察教育內之威權遺毒、全面開放改革與時俱進,而非由現任各警察教育學校各據山頭近親繁殖,導致教育訓練已跟不上時代社會脈動,警察教育訓練應保持開放之心態與外界互動,且同意由警工會提出具體訓練改革教育方案給內政部,使訓練及教育更加貼近執勤實況,不使基層警察人民暴露在違法的風險中。

具體改革訴求

  1. 警政績效制度部分

    1. 警政計畫與績效之制定,應建立基礎原則與制定程序規範。
    2. 有違法風險、實際上造成執行危險、屬於被動的指標(如「發生數」)等項目,應酌減甚至應禁止評核或配置基準數;如需設立基準數,其評估方式、計算基礎應能公開並受檢視。
    3. 對於因績效制度有不當管理行為(因績效不核准休假、惡意調整勤務、惡性調動)應提出對策或規定。
    4. 績效制度隨附的獎懲應該檢討其合法性,如以達成率為懲處,但未考量轄區特性、或是遭他轄破獲而處分等,都有「獎懲理由不具因果相當性」的問題,應通盤檢討。
    5. 應有法律類學者或第三方(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檢視審查,對於相關績效規規劃,是否有法律解釋與適用之欠缺評估,或甚至需要違法才能達成、法制上根本未授權警察機關的項目等(如安居專案考評「羈押率」、第三方警政所涉非警察主管法令項目),並應對於現行基層警察人員對於無令狀強制處分類法令使用之實際狀況檢討與統計。
    6. 績效之制定應進行人力資源評估,對於到底需要多少人力進行事前討論,如果過去績效需以平均12小時工時達成,那未來就應該酌減。本會依據2018年調查統整基層警察人員意見,目前績效基準皆應刪減為現行50%。
  2. 警察教育訓練部分

    1. 對於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執勤實用狀況應全面檢討,並接受訓練改革方案。
    2. 對於現有裝備、裝備之使用應落實實用訓練,與令裝備完善化。
    3. 應落實國際上目前對於警察武力分級或稱武力連續體之觀念的教育與訓練,不應過分偏重徒手或警槍。
    4. 本案包含警校在學生之權益保障之促進,惟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似將自身至於司法改革之範疇外。中央警察大學與警察專科學校管理問題,引起在校生質疑,警察大學與警察專科學校校方應依據大學法重視學生自治,並建立對等溝通制度。
    5. 廢除諸如「中央警察大學學員生精神教育綱領」等有威權遺緒之教育政策。
  3. 兩委員會之落實部分

    1. 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關於警察改革兩案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本會要求參與委員會章程制定過程、要求資訊公開並落實基層參與,並讓兩委員會在兩個月內完成草案並成立。
    2. 「專案與績效檢討會議」、「教育訓練委員會」之舉辦應擴大辦理,並落實公告程序令基層警察人員知道有基層代表遴選一事。
    3. 本會主張警政署應定期與本會協調並說明相關規範內容與改革進程,本會將會持續監督警政署是否落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