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遲延 如何自救?《法官法》教戰手冊之案件遲延篇
2020-5-27
首先,請各位讀者試著想想看以下情況:如果告訴狀送進地檢署,從此就石沈大海?或是法官開庭裁示候核辦,就再也渺無音訊?不幸碰到這種案件遲延的問題,民眾應該如何處理,本文將為您提供有效的自救方法,也鼓勵民眾檢舉偷懶怠職的不適任司法人員,以解決司法現況的積弊頑習。
預防案件遲延最好的方法,就是開庭前定期閱卷,開庭後聲請複製錄音光碟校對筆錄,並於兩次庭期間積極查詢案件進度,以明瞭法官、檢察官辦理案件的實際情況。這些作為,不但有助訴訟準備,更可以向法官、檢察官傳達重視自身權利的訊息,提醒審判者妥速審理案件。
目前司法機關因應網路時代,已設有網路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方便簡單。尤其是偵查中的案件,除了寫狀催辦或打電話給書記官外,要得知案件進度,網路查詢是最有效的方法,建議民眾多多利用。
案件遲延是指承審法官、檢察官違反「辦案期限」或「妥速審判」規範,造成案件未能如期或及時處理。目前司法審判時間管理的相關法令整理如下:
檢視上述法規,查有違失,就證明案件被遲延,當事人可以敦促法官、檢察官自行改善,或是請求法院或檢察署依職權督導查處。由於法令繁複,本文提供三個簡易判準,以供參考:
案件類型 | 法定期限 |
一般偵查案件 | 8月 |
醫療糾紛案件及非屬經濟犯罪案件之詐欺、背信、侵占案件 | 1年 |
重大刑事案件 | 4月 |
再議案件 | 3月 |
刑事執行案件 | 6月 |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 3月 |
民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7月 |
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 | 1年 |
民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 | 1年6月 |
民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 | 9月 |
民刑事抗告案件 | 5月 |
破產事件及公司重整事件 | 1年 |
交通聲明異議案件 | 6月 |
交通抗告案件 | 5月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 2月 |
破產事件及公司重整事件之抗告案件 | 1年 |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4月 |
民事調解事件 | 3月 |
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 | 4月 |
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 | 2月 |
勞動事件之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5月 |
勞動事件之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5月 |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各審審判案件 | 5月 |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更生及聲請清算事件 | 6月 |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及清算之執行事件 | 1年 |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抗告事件 | 5月 |
智慧財產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7月 |
智慧財產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 1年 |
智慧財產民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 | 1年6月 |
智慧財產民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 | 9月 |
智慧財產民刑事抗告案件 | 5月 |
智慧財產民事調解事件 | 3月 |
智慧財產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 | 7月 |
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 | 4月 |
由於司法案件的難易落差很大,辦案期限中設有視為不遲延之正當理由,可以合法延長期限,不構成辦案遲延。民眾可以透過閱卷或查詢案件進度,查知有無正當事由的存在,用以研判有無辦案遲延。特別說明的是,就算有正當事由,法官、檢察官也要每3個月檢核事由是否消滅,或另尋變通方法,不得無限期延長。
刑事偵查案件未依期限進行之正當事由:
刑事案件專設有《刑事妥速審判法》,要求法官、檢察官依法保障被告速審權。該法重要規定在第5、7、8、9條,請自行參閱。本文要特別介紹的是《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的重要規定,建議民眾多多援引使用:
在偵查或審判中,要是碰上案件遲延的情況,若經使用上述方法仍然無法改善,民眾可依下列規定要求司法機關首長,更換遲延辦案的法官、檢察官。
在偵查或審判案件辦理終結後,針對懈怠偷懶的法官、檢察官,民眾可向得請求《法官法》個案評鑑之機關團體,例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要求檢舉懲處不適任者。法令依據如下:
王女士告訴偽造文書案件,一審判決被告有罪,二審判決被告無罪,王女士8月27日具狀請求高檢署檢察官上訴三審,沒想到竟在11月29日收到高檢署「礙難辦理」的通知,才知檢察官並未上訴三審,全案已經定讞。王女士懷疑是檢察官偷懶怠職遺漏上訴,提出檢舉。
對此,承辦檢察官回覆之遲延原因如下:
半年後,王女士收到法務部的回覆,說明已懲處承辦檢察官「申誡一次」,但理由並非遺漏上訴,而是處理上訴案超過法定10日期間,且未即時通知聲請人。經查,該名檢察官同時被記4次申誡,相信是另有他案也嚴重遲延之故。
台灣司法運作效能不彰,案件纏訟經年,人民苦不堪言。遲延司法正義的原因就是官僚心熊,所謂「東混西混,一帆風順;苦幹實幹,撤職查辦。」真實事例,在法界屢見不鮮。過去,欠缺懲處偷懶懈怠的規範,打混摸魚的法官、檢察官,劣幣驅逐良幣,影響整體司法生態。如今,《法官法》明定遲延辦案的懲處規定,呼籲全民積極自救,監督檢舉淘汰不適任者,重建優質高效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