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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紳:有戴立紳條款卻不能保護我,硬是把我打成烈士叫我去犧牲

當初我會站出來在揭弊,就是因為發現機關內經費核銷的作法是違法的,當時在政風處長官的鼓勵跟陪同下,我站出來揭弊,當時我很單純的想,「既然是違法的怎能繼續做下去?不站出來,難道要每年繼續陪長官貪汙下去?」當初我是很單純的想法,既然有違法那就趕快站出來揭發。

揭發違法行為應該算是做好事、做對的事,那幫助揭發弊端的人,也應該是在做對的事,雖然不能說做善事,但起碼是做好事,我非常不能明白,為什麼會有人反對要做好事,這個我實在是不能理解。

當時,我記得政風人員很直接跟我講,我是自首的,然後再出來檢舉,又再揭弊,所以國家會保護我,一定會保護我,叫我不用太擔心。我相信了,但現在的結果大家都看到了,我被免職、被懲處的很嚴重。現在國家如果不保護我,我不曉得以後誰還敢站出來揭弊了。

我記得揭弊者保護法是我在101年年底揭弊時,我就一直陳情相關政府機關能盡快立法,從總統府到廉政署我不斷的陳情,一個人的力量還是有限。後來還好在司改會的幫忙下,好不容易終於盼望到這個法案出來,結果現在草案的條文,居然沒有溯及保護到已經揭弊的人,我感到非常的錯愕跟遺憾。

我記得法案通過的時候都會有加註一個過渡條款,或者是類似落日條款之類的,以彌補法案的不足或是缺失處,我一再爭取溯及保護到我們這些已經揭弊的人,不要說溯及,但起碼要有過渡的銜接,讓這些已經揭弊的人,可以獲得適當的國家保護跟平反,這是我衷心期盼的。

現在法務部都已經要立法了,那他們的理由是說,為了法的安定性不溯及…...的這些理由,用這種理由拒絕將戴立紳納入保護,有戴立紳條款卻不能保護到真正需要保護的人,硬是要把我打成烈士,這點我非常不能夠接受。明明可以救的,那為何不伸出援手?硬是把我打成烈士,叫我去犧牲。為什麼就已經要立法了,可以援助的為什麼不援助?我真的要拜託大家共同來幫助我們這些揭弊人,監督政府在立法的時候能夠考量得更完美、更圓滿一點。

其實我的建議,一直以來不只是只保護已經揭弊的人,除了這個以外,也希望能設置「揭弊者保護官」這樣的角色,他不是要調查弊案,而是要保護站出來揭弊的人,因為揭弊者出來往往不知道會遇到什麼樣的遭難、為難,所以需要一個保護官來協助他一路走出去。

第二個就是說,像許多法律界的學者教授他們也建議,希望能在法案裡放入讓檢察官在辦案時,可以對揭弊人做緩起訴處分,因為一旦起訴之後,整個審判過程就非常容易讓揭弊人曝光,一直在傳喚、被調查的過程中,自己也很難自我平復,這是我的經驗,很難平復自我的情緒,受到很重的心理壓力。

第三點,希望說第十三條的救濟部分能把「得」改成「應」,我是在你們的鼓勵下去揭弊,但要去申請復職怎麼還會被刁難,我覺得這不合理。我們揭弊人身分一旦確定,申請復職的時候,政府機關應接受我們的申請復職,才合乎實際的保護。

最後,最重要的,我在這邊真心誠意地要呼籲我們所有的立法委員們、我們國家政府各部門的長官還有黨團,能幫的忙就盡量幫,有困難或是有為難的話,起碼不要站出來反對,把十九條加列第二項作為過渡的條款,來幫助我們這些已經揭弊的人,這部分對我們非常重要,是救命的解藥。既然揭弊者不應該被懲處,那已經揭弊者就更不應該被懲處,這條也不能說是溯及,我認為說,法案在通過之前都會有一個過渡的或是落日條款,我更認為這是旭日條款,這是一個陽光法案,這個陽光法案應該讓他更陽光一點,怎麼會感覺綁手綁腳扭扭捏捏,明明可以很圓滿可以很完美,結果硬是把它弄成有缺憾,這點我實在不能接受。

在這邊要拜託所有的有權力、職權的人,能夠不論黨派,沒有任何色彩屏除一切,大家回歸司法的正義,來處理揭弊者保護法,雖然已經改名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我希望十九條第二項的部分,真正能夠納入法條裡面,讓這個法案更符合他的立法意旨,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