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團聲明|戴立紳揭弊免職釋憲案,一票之差決議不受理
2022-6-02
2005至2016年間,戴立紳任職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因他發現長官不斷要求他作假帳、公費私用時,他透過政風室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提出有力的證據,協助檢警調查,讓貪腐的共犯結構有機會被揭露並受到司法追訴。而審理戴立紳貪污案件的刑案法官認為,他不懼壓力勇於檢舉,免除他個人的刑責。但戴立紳卻因為這個「免刑判決」,於2016年經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且「永不任用」。戴立紳勇於揭弊卻反而喪失公務人員資格,顯係屬對其服公職權之重大侵害,故民間司改會於2018年1月10日遞狀為戴立紳聲請大法官解釋。
然而,憲法法庭於今年(2022年)5月27日卻以八比七的大法官決議票數,決議不受理本案,錯過本案對揭弊者保護的制度改善及個案救濟的憲法審查機會,令人痛惜。檢視本案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54 號裁定及所附二分不同意見書後,律師團認為對揭弊者的保障與制度改善,應該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只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者即應免職。
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揭弊者的保護,只給予刑罰上的減免,卻會讓揭弊者無法繼續保有公務員的身分,顯然與國家鼓勵公務員自首揭弊的精神相衝突,也違反比例原則的要求,對於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亦有不周。此種制度現況,將造成公務員可能會為了保全工作,而不敢揭弊的結果。然而,無論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是其他法律(例如延宕許久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迄今均未對此不公平之制度現象完成相對應之立法改良,令人遺憾。
本案憲法法庭111 年憲裁字第254 號裁定不受理之理由有二:「系爭規定究有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客觀上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系爭規定未就公務員之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及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予以適用,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客觀上亦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
然而,綜覽本案之釋憲聲請書即可發現,聲請書已援用憲法第18條、司法院釋字第491、546、575、583、611、715號等解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具體論述本案所涉條文已侵害憲法上人民之服公職權。且聲請書解構相關法律體系,並一一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01、712、732號解釋、455號解釋翁岳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關於平等原則之見解,及司法院釋字66、461、711、715、754解釋等比例原則之憲法論述,無疑已具體敘明本案存在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爭議。可惜的是,多數大法官對於本案聲請書的理由並未具體回應,卻以例稿式的抽象理由裁定不受理本案,錯失實質審理本案憲法議題的機會。(戴立紳免職案釋憲聲請書)
本案雖以一票之差遭憲法法庭不受理,然附有2份不同意見書(共5位大法官)值得參考。不同意見書中均指出本案具備憲法上原則重要性,且點明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就受緩刑宣告者對系爭規定具有緩刑期滿可以服公職之例外情事,然而卻對於完全免除刑責之免刑宣告一律限以免職之單一效果,亦屬應討論的議題。而若本案得以進入審查,亦能推動相關立法進度,甚為可惜。
關於揭弊者保護之立法倡議及個案救濟,本會將持續努力!
日期 | 內容 | 相關案號 |
2007.07~2011.04 | 戴立紳被其直屬長官要求作假帳、公費私用 | |
2012 年底 | 戴立紳向政風處揭發弊案,並自首 | |
2015.11.25 |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免刑 | 103年度訴字第65號 |
2016.01.30 | 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 | 府人力字第1050019480號 |
2016.02.23 | 戴立紳向保訓會申請復審 | |
2016.05.10 | 保訓會復審決定—駁回 | 105公審決字第0102號 |
2016.07.13 | 戴立紳提起行政訴訟 | |
2017.01.05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 |
2017.03.17 |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 106年度裁字第295號 |
2018.01.10 | 義務律師團協助戴立紳聲請釋憲 | |
2018.05.28 | 法務部召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 」研討會 | |
2019.05.03 | 行政院正式向立法院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 |
2019.05.27 |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黨團協商,但最後未三讀通過 | |
2021.04.14 | 立法院舉辦「從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故,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規刻不容緩」公聽會 | |
2021.12.08 | 立法院舉辦「從核四安全談揭弊者保護制度,落實廉能政府及行政中立」公聽會 | |
2022.01.25 | 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第4版)送行政院審查 | |
2022.05.27 |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8比7) | 111年憲裁字第254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