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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毒品管制需要更專業的討論

林達檢察官投書《蘋果》「遏止新興毒品 請速修法補破洞 」一文,大力支持行政院版將毒品定義擴大到有毒品三性「之虞」,及「類似化學結構物」,並質疑「司改團體到底是基於什麼專業和想像」去阻擋這個修法。由於林達檢察官對司改團體的主張有諸多誤解,因此有針對其誤解撰文說明的必要。

民間司改會並不反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而是認為新興影響精神物質的管制不應直接以毒品分級列管,應是參考日本法制以「指定藥物」的另軌管制方式。

傳統毒品的分級列管是在有相當事證可以確認物質有害性時,依物質對人體的危害嚴重程度予以分級列管。但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因為不斷推陳出新,科學研究跟不上腳步,因此在決定是否分級列管時,會面臨缺乏科學證據無法明確判定的困境,所以只能藉由與該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化學結構類似的已知物質,推測該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對人體的作用。

例如,過去將氯乙基卡西酮列管為三級毒品時,其列管說明就指出「目前氯乙基卡西酮並未有藥、毒理相關研究,推測副作用與甲基卡西酮 Methcathinone、乙基卡西酮Ethcathinone 相似……」。但問題是,縱使化學結構「類似」,不同物質仍可能有相當不同的作用機轉和效果,用化學結構來「推測」,即便是毒理藥理學者或精神科醫師等專家,也不敢保證一定正確。

因應新興毒品推陳出新,日本《藥事法》中以「指定藥物」的規定來管制,而不是直接列管於「麻藥四法」(類似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理由是「麻藥四法」中的相關處罰較重,所以只限經科學研究證明具高度有害性的物質,才會被納入;至於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雖然化學結構類似於現有的管制物質,而被推測具有害性,但實際上對人體的影響還沒有被科學證明,且實際上對人體的有害程度可能相差甚遠。

因此,一概處以重刑將違反《刑法》罪刑相當的原則,所以才選擇在《藥事法》中以刑度較輕的方式管制。目前法務部提出的草案,雖然宣稱是參考日本法以「化學結構類似物」的管理方式,但法務部草案卻把需要明確存在有害程度證據的分級管制,以及有害程度尚需研究的新興影響精神物質的列管方式混為一談,造成打擊範圍過廣及刑罰過度使用的情形。

因此民間司改會才會建議法務部應切實參考日本法制的立法精神,而不是假借採行日本法制之名,而自行獨創不合宜立法模式。最後,林達檢察官提到「聯合國通報列管新興毒品已達971種」也存有誤解,因為這971種新興物質實際上是聯合國早期預警機制(early warning systems)下所列的預警物質,並不是聯合國實際上列管的毒品。之所以不是列管毒品,正是因為缺乏研究,然後也可能短期出現後旋即消失,欠缺列管實益。

新興物質的管制需要的是更專業的討論,而不是以「推測」的方式無分輕重的全面性管控!

※ 本文刊於2019.11.13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