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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錄】累進處遇與外役監制度改革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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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於11月9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累進處遇與外役監制度改革研討會」,邀請學界、民間與官方工作者多方交流,蒐集多元意見,以利後續獄政改革之討論與推動。

開場致辭

 

來賓 陳雨凡/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監所人權議題未在議程中,直到2016年這次的司改會議才有在探討監所相關議題,台灣雖然有進步但太緩慢,釋字755、756開了一篇窗,但在執行面仍未能真正落實。期待各界關注監所人權的專家、學者能有更多交流,一場的研討會可能不夠,未來期待第二場、第三場,就先從累進處遇與外役監議題開始。

 

第一場次 外役監制度的檢視

 

主持 黃鴻禧/矯正署簡任視察、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矯正署的工作目標和大家是一樣的,希望能協助收容人順利回歸社會。外役監制度的收容環境及處遇方式和一般社會是最接近的,所以被認為是最能幫助收容人回歸社會的機制之一,台灣的外役監制度和國外基本上一致,從監外作業演變而來,

報告 林政佑/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政佑老師的報告爬梳日本跟韓國外役監形成的過程與定位,探討外役監應定位為特定受刑人的開放監獄,還是所有受刑人在出監前以復歸為目的的中間處遇,並認若是定位為開放處遇,那應用戒護等級區分,如是中間處遇,則更生保護機制應提早介入,且犯罪類別便不重要,重點是觀察服刑狀況與復歸的需求。

與談 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陳惠敏理事長提到,監所關注小組到今年為止已經有四次監所參訪,有觀察到普通監所的壓力及超收問題很大,首次參訪沒有超收的八德外役監,才看到很不同的處遇方式。台灣初犯率降低再犯率提高,代表監所教化功能很有問題。讓受刑人在重回社會前重建社交能力,才是真正社會安全網,引進衛福的能量比起把人關起來,更是考量社會安全的模式。

與談 賴擁連/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

賴擁連老師也認為外役監應該定位為中間處遇,使所有受刑人出獄前都經過外役監,較有助其復歸社會。目前做法定位較似開放處遇,所以才會發生「到底該選誰」的黑箱、遴選不公的問題。

 

第二場次 普通監與外役監處遇與社會復歸

 

主持 林俊宏/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監獄行刑法》本會期在立法院討論進行中,律師界希望對此能進一步了解,因此邀請各位專家進行說明,此場次由黃宗旻老師報告,分享日本的相關制度並與台灣的累進處遇、外役監進行比較,並邀請國是會議委員、更生輔輔導員來一同與談。

報告 黃宗旻/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黃宗旻老師的報告詳細介紹了日本在沒有監所超收問題及充足人力比情況下,如何開展監所管理措施。2006年時,日本即廢除累進處遇制度,假釋標準主要是看復歸的可能性。而受刑人是否進入類似外役監,則是依據處遇調查給予不同評等決定,報告末並摘要了2018年其一開放監獄逃獄事件日本國民反應與官方處理態度。

與談 劉北元/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更生團契志工

劉北元律師呼應外役監應作為中間處遇,也呼應累進處遇廢除的部分,認為累進處遇標準把服從監規服從權威跟與更生意願社會接軌混為一談,但其實更生能力與服從監規不能劃上等號,監禁時間越久的人越需要中間處遇來與社會銜接。而針對日本逃獄的案例,劉北元律師點出逃獄動機都跟「自治」有關,其認為日本監所內的自治與我國雜役制度類似,都是以犯人管犯人,有時似在複製幫派文化,不利社會賦歸,也會衍生未來監所申訴範圍的問題。

與談 鄭益隆/士林更生保護會輔導員

鄭益隆老師呼應前述對外役監定位的質疑,認為外役監的復歸效果最應該用在沒有資源者身上,而非現今外役監內的權貴。其並以其長年更生保護的經驗分享更生最困難食衣住行、科技的落差、找工作等等問題。

 

第三場次 累進處遇條例的改革

 

主持 高涌誠/監察委員

高涌誠監察委員說明了此研討會的由來。每年監察院受理的陳情案件約為一萬七千件,40%的是司法案件,而其中收刑人陳情比例很高,內容多為假釋審查通過的標準、縮刑等等,此問題值得討論、學習,因此向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提出辦理研討會的建議,邀請各界來研究、探討。

報告 李莉娟/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監所關注小組理事

李莉娟老師的報告主要以釋字755號解釋出發,強調受刑人基本權保障不因身份產生不同,現今累進處遇制度並未落實調查分類制度,造成受刑人權益受損,不利復歸,應繼續思考與改革。

與談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盧映潔老師認為,大法官沒說完的話最重要的並非累犯議題,是《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要點》,該要點所有條文都是管理與紀律思維,完全偏離個案處遇為核心的現代監獄行刑潮流,未考量受刑人風險因子及各別處遇需求,應持續監督予以廢止。

與談 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李茂生老師認為累進處遇與累犯其實關聯不大,但累犯確實是差別對待的一種樣態。李茂生老師認為累犯確實有違反刑法57條的問題,大法官不清楚刑之執行跟行刑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應報的執行,後者目的在促進社會復歸,刑的愈後面,行刑的色彩要愈濃厚。不管是善時制或是累進處遇制,都應該是階段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