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濟世救人的醫師,在司法的天秤上要如何自救 ~黃慧夫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案再審宣判記者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今日(12/19)就黃慧夫醫師的醫療糾紛案件進行再審案宣判,黃慧夫醫師是台大醫院外科部的主治醫師,專精於外傷、燒燙傷處理及顯微手術等領域,於八仙塵爆事故時曾為20多位傷患做過急診手術。

2008年時,黃慧夫醫師為一名車禍受傷導致右小腿嚴重腫脹出現「腔室症候群」的急診患者做「筋膜切開術」,患者於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因右腿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而被迫截肢。患者家屬因此對黃慧夫醫師提告,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黃慧夫無醫療疏失判決無罪,但二審法院則推認脫臼於轉院前發生,並以黃慧夫醫師僅於術後隔天到病房巡視,術後照顧紀錄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違醫療常規,改判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因受限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不得上訴三審,判決因此定讞。雖然之後大法官釋字752號宣告第376條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情況下,限制上訴到第三審是違憲應立即失效。立法院雖然也因此修法,但只有修法後的案件,可以上訴三審,像黃慧夫這樣在修法前就確定的案件仍然無法救濟。

之後在義務律師團的努力下,提出了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共三份醫學鑑定作為新事證,終於在2018年開啟再審。在言詞辯論時,律師團詳細整理了事件脈絡,並再次檢視原審判決所引用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更加肯認兩點:

  1. 「筋膜切開術」手術本身是成功的:「腔室症候群」常見於車禍事故,手術需要把患部切開約20公分的傷口讓血水流出,若未及早處置死亡率高達40%,而黃慧夫醫師的手術成功挽救了患者的生命。

  2. 患者於術後有得到良好的照顧:依照術後之護理紀錄「末梢血循可」、「傷口微滲粉紅色」,以及患者轉院後「皮膚溫度溫暖、皮膚顏色粉紅、皮膚完整性傷口」都清楚顯示患者在術後的這段期間,血液循環良好,黃慧夫醫師並無業務上過失。 

針對判決結果,律師團表示肯定,並感謝法官願意用心審理,重新檢視事件環節,並參照醫學鑑定的專業意見,釐清事發經過,還給黃慧夫醫師清白。雖然再審法院在司法上用判決還給了黃慧夫醫師遲來的正義,但還不起的是逝去的機會和時間,一位外科手術醫師的黃金十年要消耗多少額外的心力在訴訟中渡過,想方設法費盡一切努力去證明自己的清白,為了一個不該屬於自己的刑事前科失去了多少次進行國外醫學交流的機會,這些看不見的委屈,都不是判決可以還清的。我們希望日後法院針對類似的醫療糾紛,能夠更仔細審酌鑑定證據和醫療事實,畢竟救人才是醫師的天職,沒有醫師會願意去傷害自己的患者,醫院才該是醫師努力以赴的地方,而不是法院。

出席

冤案當事人
黃慧夫醫師

義務律師團
黃明展律師
詹義豪律師
鄭凱鴻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蔡尚育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