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不容剝奪,名節不可受辱
2018-5-17
照片/黃慧夫醫師及詹義豪律師,「無罪改判有罪卻不得上訴」推動修法記者會
前總統馬英九、前嘉義縣長陳明文的洩密案均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判決有罪,並因《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修法而可以上訴第三審,為何平民百姓已經終結之案件卻無此權利?
根據司法統計年報之統計,我國法院在105年總共收了472,751件新案,眾多的案件量導致司法院研擬如何減少各級法院之負擔,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輕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即為此種思維下之產物。然而,對修法前已經定讞的案件而言,人民的清白就可以因此被犧牲嗎?
去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在人民受了第一審無罪、第二審判決有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下違憲,立法委員並即刻修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實為我國人權向前邁進一大步;可惜的是,該次修法並未兼顧案件已終結之民眾,導致台大醫院整形外科黃慧夫醫師等諸多民眾之冤案難以平反。
所幸立法委員蕭美琴、邱泰源、段宜康洞悉此事,擬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藉此讓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有條件地溯及既往,讓遭受不當判決之人民有救濟之機會,然該法案仍於立法院審理中。
審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尚未通過之原因,不外乎實務界以「不溯及既往」為理由而反對;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旨在維持法律的安定性,不因法律的事後變遷而破壞安定,並保護人民既有權利的信賴。
且法律的更新是法秩序中的常態,對於法秩序持續有效的信賴,在個案中必須是特別有保護必要的利益,方才能成為個案阻止法律溯及既往的依據;回歸本次修法,《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11的增訂並沒有剝奪任何人民之權益,實難想像有何需要特別保護之利益存在。
總而言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而非用來包庇國家機關的「權力」。大法官在釋字第752號解釋既已認定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違憲,不當剝奪人民之訴訟權,基於人權之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有所退讓,以人民之訴訟權保障為優先。
立法委員蕭美琴等人所提案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規定,欲聲請重新審理之人民應該在修法後2年內提起,且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此等修法一方面可以兼顧法安定性,以免未來永無止境地提出重新審理;二方面配合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得以透過律師之專業表達爭點,藉此大幅減輕法院之負擔,故無論在時間或案件之品質上,均已設計妥善之配套措施,並無實務界擔憂之情形,立法院和司法院更應盡速通過此修法,方能確實保障人民曾失去的權利。
※ 本文刊於2018.5.17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