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是時候落實受刑人「不在籍投票」

圖片來源/mohamed_hassan

武漢肺炎此波疫情影響的,除了人們日常的生活習慣以外,對於像台灣這樣的民主國家而言,該是時候好好思考如何落實「不在籍投票」了。

「不在籍投票」或稱「缺席投票」(absentee voting),是指政府為了選民因故而無法到投票所現場行使投票之權利時,提供其他行使投票權的途徑。在世界各國因疫情影響而切斷彼此運輸往來之際,此項制度之建置落實便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無論是選舉或罷免,投票決定事務本是民主國家政權正當性的基礎,以現今科技發達演進至此的地步,光是遠距視訊會議就有多達數十種選項(姑不論後台控管、資安上的疑慮),加以目前我國股東會亦兼採可進行線上投票的方式辦理,故不在籍投票的落實,確實是近代民主國家因應人民便利性考量,以及維護人民《憲法》選舉權、公民參政權以及表意自由等權利,最應當積極推動的政策之一。

而「不在籍投票」其中被忽略已久的,是監所內的受刑人,受刑人雖然被剝奪自由,但還是我國的國民,相關權利仍應予以保障,我國目前沒有任何法律,限制任何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資格,更不要說那些尚未被定罪的羈押被告。

以即將於今年(2020年)6月6日(六)在高雄舉辦的高雄市長罷免投票為例,在高雄監所內且戶籍在高雄當地之受刑人以及在其他監所之高雄人,其投票權若未能納入,一來與《憲法》保障投票權及前揭相關權利之意旨有違,二來亦恐被有心人士指摘該次投票無法反映真實民意。

過往之法制其作業面之僵化(例如:投票人名冊須以投票日前20日依據當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編入名冊)係因立法當時(1980年)沒有電腦輔助進行大量資料處理,試問:時至今日,名冊之編排想必已便利許多,是否仍須墨守陳規已不無疑慮,《憲法》權利之剝奪又豈能以一句「落實不易」而搪塞過去?

從我國此次疫情應變表現來看,可見得我國政府在行政動員及反應速度上,是遠勝於其他歐美先進國家。日本、加拿大、西班牙、波蘭以及德國等其他國家,都能讓其受刑人在監所進行投票了,何以我國會做不到或落實不易?究其根本,其實只是有沒有意願做的問題。

《共好》一書中點到共好的精神在於藉由「松鼠的精神、海狸的方式、野雁的天賦」來達成團體的目標,松鼠的精神是確定每個人工作的價值;海狸的方式是掌控達成目標的過程;野雁的天賦則在於善用鼓舞的技巧,激勵團隊的士氣、勇往直前!

一個健全的社會,每個人的意見都一樣重要,即便受刑人因故遭罪,但他終究已入監所受其應有之懲罰,實不應更加剝奪《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也才能讓台灣這片土地、整體社會,可以真正共好。

※ 本文刊登於2020.4.29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