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檢偵結洪仲丘案,輿情大譁,認軍檢果真辜負人民期待,無能查明真相便罷,反有草率起訴、掩蓋事實、切割責任之嫌。執政黨、行政院、與國防部為息眾怒,僅止於極小幅度之範圍內,假意改革《軍事審判法》,除了再次彰顯執政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毛病外,亦有「以拖待變」之嫌,是本會嚴正聲明如下:
- 洪仲丘案之所以引發全國沸騰輿論,正是因為軍事司法體系嚴重被人民所不信任。根據TVBS民調,顯示七成以上(76%)民眾對軍檢偵辦過程不滿意,66%認為軍方不會全力配合法務部等單位偵辦,近七成(68%)民眾更對洪案事件真相辦到水落石出沒信心。
- 實則,這些不信任,均肇因於軍事司法的制度性問題,審、檢不分,軍事檢察官與法官均統合由國防部主管,喪失了司法系統應「獨立、公正」的基本功能。以洪案為例,在封閉又講究軍階服從的軍事體系中,軍事檢察官多是尉級、至多校級的軍官,如何能有獨立性去指揮辦案,調查起訴比他們更高層級的軍官?而倘若軍事檢察官、法官,又把自己當成是「軍中的一份子」,如何可能願意會將「家醜外揚」?制度性設計的不良,除使軍事檢察官、法官容易受到壓力無法獨立外,亦已註定會讓偵查與審判的公正性倍受質疑。
- 早在1997年的釋字436號,大法官已清楚指出,憲法第9條是為了保護一般人民不受軍事審判,絕對不能反面解釋,曲解成軍人犯罪「專屬」軍事審判機關管轄。大法官挑明地講,是否要建立「軍事審判制度」,憲法無明文規定,軍事審判乃是「可有可無」的制度。但如果要有軍事審判制度,一定要符合「獨立、公正、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等司法權建制之「基本原理」。
- 於是,我們沉痛地指出,1999年修正《軍事審判法》,沒有一步到位把軍事司法系統,全面回歸到一般司法系統的改革,顯然徹底失敗!我們強烈呼籲,現在正是全面改革軍事司法系統的時機,若暫不全面廢除軍事司法體系,至少,也應將「非戰時」的軍法案件,「全部移由」一般司法機關來訴追、審判,才能確保司法系統「獨立、公正」的基本功能。我們嚴正拒絕再一次類如1999年的半調子改革,半調子的改革,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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