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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佔領行政院事件於今年4月28日二審宣判,運動者因觸犯《刑法》第153條「煽惑罪」,遭判刑2到4個月。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已30年餘,在高度民主化的當代,竟然還是看見檢警體系動用國家權力對民眾和平行使言論及集會自由的行為進行追訴,引起立委學界眾多討論。煽惑罪的定義範圍過廣而又過於抽象,恐已經妨礙民主時代下人民的表意自由,立委更直接點名法務部通盤檢討「威權刑法」。
而所謂「威權刑法」,在現行刑法中也不僅只有「煽惑罪」,還包含了第140條的侮辱公署罪、第160條的侮辱國旗等,近年皆不乏運動者在表達象徵性言論時,遭到上開刑法相繩。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長期關注我國集會遊行及言論自由等權利保障,「威權刑法」的存廢與修正,關乎國家權力如何壓制人民言論自由,並與轉型正義密切相關,故有邀集刑法、公法學者、法務部官方代表及實務界律師共同討論激盪之必要。
開場致辭
來賓 尤伯祥律師/318反黑箱服貿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尤伯祥律師代表台北律師公會進行開幕致詞,其作為本場研討會主題發想者,同時也是318義務律師平台召集人,分享在318運動時在街頭的感觸,並認為是時候認真思考煽惑罪作為保護執政者的統治或鎮壓工具,是否還有存留在我國刑法之必要。尤律師也強調,不只是煽惑罪,刑法中許多威權時期所定的條文,在推行轉型正義的當代,皆應通盤檢討與討論,期待本場研討會可以激盪許多火花並延續到後續修法。
第一場次 從煽惑罪談起
主持 許玉秀/前大法官
許玉秀大法官回應尤伯祥律師的開場,認為現行刑法典的修正,不是只是有修就好,而是要用一個整體的觀點去檢視,以及注意誰參與這樣的修正。許老師期待報告人與談人就威權刑法的定義、法益理論、違憲審查等面向一一說明。
報告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胡博硯老師的報告先就煽惑罪來自大清刑律之起源進行爬梳,強調公共秩序在於確保威權政體之續存。並進一步細部檢視該條之違憲性,在比例原則的部分,其認為該條在規範目的過於抽象,並有言論自由過度侵害之虞,該條規範之類型也缺乏明確性而可能無法受一般人民遇預見。因此該條至少應該做合憲性限縮解釋。
報告 周漾沂/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周漾沂老師的報告首先就煽惑罪正當性進行檢視,其認為煽惑罪難以從被煽惑罪所保護之法益取得正當性,故該條僅能從獨立侵害公共秩序法益來取得正當性,其中,所謂公共秩序,是一種社會大眾對安全感與認知的穩定性,煽惑罪應在此精神下,檢視是否行為「是否釋出犯罪訴求」、「是否引發真實犯罪聯想」、「是否動搖認知穩定性」以及「影響參與社會交往意願」進行合憲性解釋。
與談 林映姿/主任檢察官(官方)
林映姿檢察官同意周漾沂老師關於公共秩序法益保障的合憲性解釋架構,並近一步以實務上假訊息防治或網民發動的包圍事件等,說明其認為煽惑罪可能使用之時機。另一方面,林檢也強調合憲性解釋與立法權是不同的議題,檢察機關在修法過程中會盡量提供實務意見給立法者參考。
與談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學界)
林佳和老師首先整理了前述報告人的論點,並以波蘭、捷克等國歷史提醒,煽惑罪如以公共秩序作為保護法益,此概念十分容易淪於浮濫。林老師提及,特定的歷史脈絡和軌跡,法體系無法完全價值中立,判斷社會運動中的暴力與秩序,歐洲已經把焦點轉向不再用絕對性公式,而關注更多相對性公式、警察秩序預防,我國也應該在符合社會認知的脈絡下思考重些改寫公共秩序的概念。
與談 謝孟釗/圓矩法律事務所律師(實務)
謝孟釗律師以323佔領行政院運動一二審判決,對照報告人周老師所舉合目的性解釋四標準,質疑部分法院實務在煽惑罪操作上依循形式文義解釋,而過度將刑法前置。謝律師並舉出實務上其他煽惑罪案例,說明形式文義審查的狀況並非個案。而在極為形式的操作下,舉凡不可能的犯罪及其他非個人法益犯罪等,皆有人因此或可能因煽惑罪入罪。謝律師以此點出煽惑罪適用上確有許多問題。
FAQ 從煽惑罪談起
#政治性言論的範圍
#誅殺暴君論算政治性言論嗎
#合憲性解釋四標準操作之可行性
#沒有了煽惑罪會對安全感有影響嗎
第二場次 從侮辱公署罪談起
報告 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徐偉群老師的報告分為德國法及我國實務部分,徐老師認為侮辱言論不可能造成國家權力的損害,且透過德國法中侮辱公署概念的演進,建議我國不需要仿效德國民主法治罪章的污衊罪,而應該直接捨棄這樣的刑罰。而在我國實務部分,徐老師觀察到,2014年以後我國法院在侮辱公署相關判決中有較多言論自由的論述,民主化的反省正在也應該持續進行。
報告 林政佑/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林政佑老師從侮辱公署罪的保護法益開始檢視,並進行立法史的考察,發現侮辱公署罪是大清刑律仿製日本的法國式舊刑法,在清朝始加入侮辱公署第二項部分,惟近代國家統治初期所欲建立國家威信之需求,直至當代是否仍然存在,不無疑問。進一步而言,林老師分析了該罪與言論自由的衝突,佐以韓國比較法,論證該罪入罪對於民主自由有所危害,立法者係為保障公署威信,並不足正當化,反之,執法者在執法時如果具備所謂的程序正義、分配正義,更可能讓民眾願意配合。
與談 黃致中/檢察官(官方)
黃致中檢察官今日出席提供意見,並非代表法務部發表特定立場。其提供了兩位報告人文章修改意見,並總結到,其認為侮辱公署之存廢為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背後有不同意識形態,而意識形態沒有對錯之別,法律也僅是分析工具,要適時了解個人之侷限性。
與談 蘇慧婕/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學界)
蘇慧婕老師以憲法觀點來與談侮辱公署罪。蘇老師提到,該條最大問題即立法目的。就此,蘇老師觀點與報告人徐老師接近,同樣認為國家機關不享有憲法保障之名譽權,而此條要符合法治國原則,僅可能是限縮到國家權力的合法有效行使保障。最後蘇老師提醒,「假訊息」也許是在討論「言論破壞社會公眾對於國家機關信任」時,在當代無可迴避的議題。
與談 黃昱中/與義法律事務所律師(實務)
黃昱中律師首先就威權刑法的定義探討起,從促轉會所提供對於威權主義之解釋,對照侮辱公署罪修法之歷程,點出該罪在當代之所以被認為具備威權要素的可能性。而回到我國實務案例,黃律師引述實證研究說明該罪之使用於解嚴後以警察執法爭議為大宗,且有不當限制人民表意自由之可能。整體而言其同意報告人之結論,認侮辱公署罪應予廢止。
FAQ 從侮辱公署罪談起
#侮辱公署罪背後的意識形態是威權體制的延續
#這樣算威權刑法嗎
#改成誹謗公署罪會比較好嗎
#動用刑法要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