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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側記|當司法遇上政治——第二場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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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爭議

本研討會第二場次主題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爭議」,由許玉秀前司法院大法官擔任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學院張嘉尹特聘教授擔任報告人,主題為〈新修憲法訴訟法的問題違憲問題─從立法形成自由與司法程序自主權談起〉,並由東吳大學法學院程明修特聘教授、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政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周宇修律師、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呂理翔副教授擔任與談人。

▌張嘉尹:本次憲法訴訟法修改癱瘓憲法法庭

首先,張嘉尹教授教授以「要摧毀一個國家的憲政民主,就先摧毀他的憲法法庭」為開場,並提出在討論本次修法前,必須先思考的是,若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會發生什問題?人民可以接受嗎?近期國會發生的種種已經構成法律人俗稱的「突襲性裁判」,讓人感到十分驚訝,本次修法遭遇到的問題,已經脫離普通詮釋學循環的脈絡(即法律與事實的循環),導致採用此方法論可能難以得出直接的結論。為此,在論述本次修法前,除了立法本身的事實外,也必須注意這些事實的「背景」,也就是台灣歷史的發展脈絡。

本次修法可從三個角度來切入討論:修法的必要性、修法的合理性、以及修法的合憲性。關於必要性,原先2019年版本的憲法訴訟法,是歷經26年、研議台灣歷史脈絡才得出的成果,本次修法卻是去年9月才臨時提出,難以看出必要性何在。關於合理性,憲法訴訟法的重點在於建立可以正常運作的憲法法庭,本次修法卻要求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違憲人數不得低於9人,且目前立法院遲不通過大法官人事案,導致大法官人數無法超過評議門檻,本次修法也難謂合理。至於修法的合憲性,若憲法法庭能否正常運作,竟取決於偶然事實(即立法院的善意),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而言,本次修法已明顯違憲,立法者雖有形成自由,但本次修法明顯已逾越立法者形成自由在憲法上的界線。

▌程明修:若任聽憲法法庭職權行使陷於停頓,顯與其本旨相違

程明修教授指出,本次修法與先前遇到的法律問題都不相同,合憲性與否必須仰賴更細緻化的討論。從我國憲法訴訟法修法歷程而言,當年最主要的重點之一即是放寬表決門檻,以促進制度的運作,本次修法卻增設強制的人數門檻,與此意旨背道而馳。

本次修法導致憲法法庭在人數不足的情況下無法運作,使人民永遠等不到該有的判決,導致當年的困境重演。翁岳生前大法官曾在會議錄中指出,1993年前的大法官制度要求四分之三同意,為了不影響某些案件進行,某些大法官被迫用離場的方式來降低表決門檻,蘇永欽前大法官也曾在論文集指出同樣觀點。從這些先進的經驗,可以看出以往各界都在竭盡全力維護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但本次修法卻不是這樣。釋字613解釋與本次修法類似,立法院當時也是透過NCC委員組成以及表決門檻的編排,達到讓政治傾向明顯的立委來主導NCC的結果。過去也有憲法法庭自行採取措施填補漏洞的前例,是否得透過審理規則、預防性宣告違憲等操作,來突破現有的困境,並預防未來類似的問題,值得思考與討論。

▌周宇修:本次修法完全忽略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周宇修律師指出,在憲法訴訟法通過前,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施行細則針對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的門檻,也只有出席過半數同意,若本次修法意在「彰顯」民意應受到尊重,卻未細緻處理各種標的的違憲門檻,反而一概設定極高的出席與表決門檻,顯是自相矛盾。且本次修法過程是十分草率的,不是單純將可決數條文移除,即可被宣告合憲,考量本次修法對歷史的忽視、內在理由的矛盾、粗糙且草率的過程等,本次修法理應被全部宣告違憲。

從實際層面而言,本次修法創造了不討論的誘因,暗示憲法法庭應以不受理為原則,藉由提高宣告違憲的門檻以及相對應要付出的成本,大幅弱化憲法法庭的職權。釋字632號解釋已闡明,不能容許有一個制度的設計,竟會讓實際運作會完全停擺的結論,特別是若制度實際運作的關鍵,竟是要繫諸於立法者的偏好時,將會更加不合理。本次修法雖單看法條,可能會得出許多貌似不會違憲的結論,但判斷本次修法是否合憲時,不能脫離事實脈絡、以及立法者的種種盤算,而應綜合各種背景來綜合討論。

▌呂理翔:希望立法者可以盡速發揮職權,讓憲政運作回歸正常

呂理翔副教授指出,本次修法的目的非常明顯,就是大幅提高宣告違憲的門檻,來避免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被輕易地宣告違憲。本次修法除忽略憲法訴訟法許多應處理但待處理的問題外,例如:定期失效對行政機關效力為何,也有許多粗糙且矛盾之處,例如:超過7人以上迴避,究竟是有無包含7人?且若果真迴避而只剩7人,還是可以開啟評議,且只要過半數、即4人就可宣告違憲,此與本次修法所要達到的高門檻也相互矛盾。

從過往曾經宣告違憲的大法官組成來看,幾乎是全體大法官均同意才會宣告違憲(至少9位),剛好能符合本次修法的高門檻,故本次修法第30條是否將直接構成違憲,可能非無討論餘地。近期最新一波的大法官名單也已被提出,希望立法者可以盡速發揮職權,讓憲政運作回歸正常。

綜合討論

現場者提問,本次修法對人民權利有嚴重傷害,是否有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釋憲權的內涵是否應直接規定在憲法中,而不應用法律來處理?本次修法是否可說是,法條本身並無違憲,只是單純的適用法律違憲?

張嘉尹教授表示,傳統來說比例原則只適用於基本權的審查,但未嘗不能適用在權力分立的案件中,且能更加細緻化論證的強度,至於應如何看待違憲審查權,可能無法單純從字面出發,台灣的違憲審查是透過半個世紀的演化而生,解釋法律時也必定會參考判決先例,若要將釋憲權在憲法中明文化,以獲得制度性保障,並非不能考慮。憲法法庭若停擺,首當其衝被影響的就是人民的憲法訴訟權,間接影響的才是人民其他基本權本身,本次修法透過立法者的同意權箝制憲法法庭,嚴重影響憲法法庭的存續保障,德國是透過明文化若卸任後法庭即不能正常運作,則大法官應繼續執行職務來解決。從波蘭法院被立法者建立的Super Majority摧毀的前例,益證本次修法實有疑義。

程明修教授表示,比例原則若要運用在權力分立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更多的討論,但從公投法合憲討論的脈絡來看,或許可用制衡關係顯失均衡的角度,來援用比例原則來加強論述基礎。從本次修法而言,立法者透過提高表決門檻來對大法官施加鎖鏈,以致權力分立關係失衡,若連帶使人民基本權受到影響,比例原則或許也有發揮空間。至於本次修法是否僅是單純的適用法律違憲,若一個制度的運作,搭配正在發生的現實事件,就會導出違憲的結果,理應無法得出此制度設計會是合憲的結論。

呂理翔副教授指出,關於比例原則的運用疑義,還是要回到憲法訴訟法與人民訴訟權的關聯,憲法訴訟本就不是人民訴訟權的必要手段,要將比例原則用作本次修法違憲的理由之一,可能有困難。至於透過修憲來解決相關問題,事實上難以進行,可能緩不濟急。

許玉秀前大法官指出,本次修法的核心議題是表決門檻,憲法究竟是否允許立法者任意設計表決制度,這是值得討論的。釋字第632已經明確指出,憲法權力機關不中斷機制,是重要的憲法原則,必須嚴格遵循。本次修法是否違憲,若所訴諸的重點是裁判的公正性、組成的多元性,判斷的關鍵就應該是有無符合正當法律原則。針對本次修法,立法者形同制定了一個大法官若加以遵守,就絕對贏不了的遊戲規則,如今立法程序都已經公開透明,立法事實也是大法官可以容易審查的對象,若從此角度切入,本次修法確實會有違憲疑慮,因權力分立已受到嚴重的影響,武器嚴重不平等。另從民主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角度來看,絕大多數的表決門檻用普通多數決就可以解決,否則就容易淪為少數箝制多數,多數霸凌少數的情況。若一個制度的運作會導出違憲的結果,代表審查者一定可以從中找到制度設計的瑕疵,並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