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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修法、犯罪被害人不再無助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成立記者會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往往乏人關心,徬徨無助。因此,多個關心犯罪被害人權益的民間團體,成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推動修法。並由民間司改會開辦「犯罪被害人權益」申訴專線:02-2542-1958;04-2329-2371,受理民眾申訴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的不當缺失與改善建議。

  現行缺失 改革訴求

1

官方本位服務僵化 民間主導積極彈性

2

預算不足、黑箱 預算充裕、透明

3

兼任過多低薪過勞 專任專業合理待遇

4

層級過低任務不明 政院統籌分工明確

5

福利恩給無法救濟 權益保障可以救濟
參附件《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對照表

犯罪被害人權益申訴專線

02-25421958
04-23292371

申訴被害人保護機制
不當缺失與改善建議

  1. 現行案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之官方色彩過重,服務僵化,聯盟之草案朝向公辦民營,民間主導的方式,提供積極彈性的服務。

    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6條,以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9條中,明訂董事為11至25人,且對於比例代表僅有前者於第2項明訂「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研究或經驗之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之代表不得少於董事會成員之五分之一,更於同條第3項明訂董事長由高檢署檢察長直接擔任,導致官方色彩過重;且董事人數過多,在108年和109年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預算評估報告中,兩度被指名董事會出席率過低,議事效率及品質不佳。

    而在地方分會,早年分會之辦事處主任更由地檢署檢察長直接擔任,後於92年間改制為委員會,並以民間人士擔任主任委員,希冀將組織民間化,惟又創設「榮譽主任委員」之職位,雖未明訂由各地檢署檢察長擔任,然實際上榮譽主任委員多為地檢署之檢察長,且運作上反而造成了「主任委員」和「榮譽主任委員」之爭。

    因此,聯盟草案明訂以基金會的架構設立全新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會》,並將董事人數減少為15人,以強化議事效率及品質,並分別明訂除官方代表(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各1名外,其他11名皆由民間具有法律、心理、諮商、社工等專業背景之人士遴選(見附表聯盟草案條文),以及犯罪被害人代表2人。在地方分會,刪除實質上由官方掌控的榮譽主任委員一職,遴聘具社工、法律、心理或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士,以打造民間主導之被害人權益保障組織,提供積極彈性的服務。

  2. 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之預算,應明文訂定合理使用方式。

    由現行被害人保護協會近二年之預算評估報告可見目前保護機構之各項計畫實質情形皆未如預期,有檢討改進之空間,且由歷年之預算、決算表可見,真正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服務業務之預算比例偏低,且將許多非用以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之業務也列入預算,以109年度預算為例,在2億多元的總支出中(203,666,000元),「保護費用」僅占40.77%(83,043,000元)。

    因此,聯盟之草案除明訂主管機關應依照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以確保有充裕之預算,在使用上亦明訂應依設立目的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在年度結束後,更應將每年之工作報告、決算表及財產清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備查後一個月主動公開,以確保基金會之經費充足、透明。

  3. 有關工作人員,應聘任專任人員,並以社工、心理、法律等專業為主,且應有合理(與同專業之其他單位之薪資相較)之薪資。

    現行之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過度仰賴各分會之志工進行第一線服務,且兼任人員遠多於專任人員,導致服務品質參差不齊,亦難以管控,因此聯盟草案明訂基金會設置具有社工、法律、心理或其他相關學識背景之專任之執行長;至於地方分會,除設分會長為兼任外,另設專任之分會主任處理分會事務,並得聘任專任之工作人員,且專任之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員(除行政專責人員外)皆須具有社工、法律、心理等相關學識背景,待遇須參考政府機關同性質工作薪資,以確保基金會工作人員能夠專任,並具有合理待遇。

  4. 工作範圍要明確,須和政府有連結。

    現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僅於第30條明訂被害人保護組織之業務,但對於政府部會主責業務的分工合作,規範不明。因此,聯盟草案設計由行政院統籌分工,明訂和政府各單位間的業務範圍及政府各單位應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會建立合作網絡。

  5.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是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並應給予合理的救濟。

    實務上,犯罪被害補償金不但審議速度緩慢,更因現行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將補償金定性為國家代償性質,因此常有在被告獲無罪判決後,要求被害人返還補償金之情形,不但無法「補償」犯罪被害人因犯罪事件所受之損害,更對犯罪被害人形成二度傷害。又現行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外,對於犯罪被害人是否有其他權利,得否救濟等皆未明確規範,因此聯盟草案將明定犯罪被害人應有之權利,以及可救濟之事項和救濟途徑。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建立快速審議制度,並取消國家代償制度。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民間版本修法草案,預計下個月提出研議條文,歡迎各界賢達提供建言,也呼籲犯罪被害人勇敢發聲,積極申訴,共同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努力!

附件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民間版草案部分條文對照表

出席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王玥好/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王薇君/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徐承蔭/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蕭逸民 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