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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佔領行政院事件」辯護案三審宣判聲明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庭今日就323佔領行政院案,進行三審宣判。判決結果最高法院決定將本案原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審理。

律師團肯定最高法院願意正視本案涉及法律爭點之複雜性,接受被告開庭言詞辯論之聲請,並讓四名專家有機會到最高法院分別針對煽惑罪、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然而,最高法院未接受律師團之主張,就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義務律師團表示遺憾。本案本能作為我國民主化30餘年後,回頭檢討殘留於我國刑法中威權遺緒之大好機會。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不論是律師團藉由引用多號司法院解釋指出本條違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處,或專家以比較法考察發現本罪保護的根本是國家權力作用的絕對性,即可觀察出本罪違憲明確,甚至連本案蒞庭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也於開庭時籲請合議庭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最高法院僅做合憲性解釋而未聲請釋憲,本案被告雖仍有機會在高院主張權利,本罪卻錯失一次根本性檢討其存在正當性之機會,至為可惜。

323佔領行政院事件至今已將近七年,當事人與律師團透過這些年來的訴訟,企圖為台灣在民主法治撐出更多空間,如今本案仍未結束,希望高等法院能正視本案在憲法及法治史上的意義,就煽惑罪、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為合乎憲法意旨之解釋適用。

律師團會持續陪伴當事人走完這條之漫漫長路。我們衷心期盼,台灣來夠持續往更健全與深化的民主法治國家邁進。

宣判名單

起所罪名 姓名 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 三審判決
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 李冠伶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上訴駁回  均撤銷發回              
許順治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煽惑部分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與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合併執行5個月)
煽惑他人犯罪 魏 揚 無罪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陳廷豪 無罪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江昺崙 無罪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劉敬文 無罪  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林建興 無罪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柯廷諭 無罪 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附件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魏揚等妨害公務等罪案件判決理由要旨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李明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