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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榮洲二審判決無罪 司改會聲明稿

針對今(4/2)日,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許榮洲殺人案宣判結果「原判決撤銷,許榮洲無罪」,本會聲明如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改判許榮洲無罪所列理由八點,觀其重點約略有三:

  1. 許榮洲之7次自白之取得過程有重大瑕疵且互相矛盾: 接受軍事檢察官黃瑞鵬訊問時,背部有遭人毆打傷痕;許榮洲在押時由同舍在押者代筆自白書,許不識字,無法確認係許之真意,代筆者又拒絕作證,致自白書無證據能力;空軍總部軍法處林銘音上校約詢許之錄音光碟逸失;帶同許至現場模擬亦因雨未能完成;重啟偵查後,在檢察官面前並非單純自白,亦有否認犯罪。除此之外,自白內容多次矛盾,亦與法醫相驗及解剖鑑定之結果不符。以上情形,致許自白之取得程序與憑信性均大為動搖。
  2. 許榮洲係屬輕度智能不足,自白之意思能力容有欠缺。
  3. 本案最重要物證乃為命案現場取得木條,其上遺留之掌紋與許榮洲掌紋相符,但因木條已遺失,無法僅由木條照片確認該掌紋是否沾有血跡,自無法作為判決有罪之基礎。

本會以為:

  1. 許榮洲涉犯重罪,應有相當確切之證據始能定罪,若仍有合理之懷疑,自應本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判決無罪。
  2. 江國慶案於受社會關注討論之時,國人皆能認同司法判決首重證據,除不能接受刑求後之自白,亦不能接受僅憑自白即判決有罪,更何況是有瑕疵之自白。同理,若要將許榮洲定罪,江國慶案所樹立之判決標準亦應適用於許榮洲及所有刑事被告,這才是江國慶案帶給台灣社會最大最好的啟示。台灣高等法院嚴格遵守證據原則,依法不採有瑕疵之自白,應予以肯定。
  3. 本案關鍵證物遺失包含木條及約詢錄音光碟,致使全案陷入膠著,難以尋得真凶,建請相關單位迅速追究責任,始得還被害者及其家屬應有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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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