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法院要遠距開庭 我可以說「不」嗎
2021-6-10
司法院於6月1日通過的「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已經火速於昨(7)日經立法院逕付二讀,可能下周就會通過。然而,法院若依特別條例遠距開庭,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是否能與過去實體開庭相同?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已陸續發表聲明指出問題,但立法在即,特別條例的內容能否完善,實在令人憂慮!
首先要釐清的是,訴訟程序如果在疫情期間完全停擺,當然會妨害當事人的權益實現。但如果改以遠距視訊的方式進行,也可能因設備問題、技術落差、當事人與律師難以祕密溝通等因素,導致人民權利受損。日前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執意遠距召開會議,即爆發資訊落差、年齡歧視的爭議。同時,我國現行的訴訟法,都是以直接、當面的審理為原則,因此,若因情嚴峻而需特別處理,也須以「相同程度的權利保障」為前提,才可進行。
反過來說,如果依特別條例進行的程序有損害人民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輕則構成得上訴之違法、重則導致程序根本無效。因此,如不能嚴謹地制定,可能會導致後續問題層出不窮,導致開庭不是在解決問題,而是製造了新的問題!
如此一來,對於特別條例而言,首先要問:什麼時候可以遠距開庭?當事人可以拒絕遠距開庭嗎?如果法院決定(不)遠距開庭,當事人可以拒絕嗎?
在特別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發現是否遠距開庭,基本上是法院說得算。刑事案件中,法院或檢察官認為「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少年案件中,法院認為「無礙少年表意與其他程序權利之有效行使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民事及家事案件中,法院認為「適當」,以上條件再加上存在適當的設備條件,法院就得遠距開庭。反之,法院認為「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就可以裁定停止程序。
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不服法院「停止審判」的決定時,可以抗告救濟。反之,如果當事人想拒絕法院遠距開庭的決定,就缺乏了明確的救濟機制,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明顯不足。
再細看特別條例第4條,其針對刑事程序採遠距開庭,有「徵詢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的規定。但在特別條例第8條,卻未於民事及家事程序上有相同規定。這種規定方式,很可能被解釋為故意排除!如此一來,民事及家事程序要採遠距開庭,當事人可能連表達意見的機會都沒有。
此外,如果遠距開庭進行到一半,因訊號不良或其他問題(如:當事人與律師間無法秘密溝通)發生時,是否暫停程序?證人或鑑定證人如何遠距進行具結?物證如何遠距提示?這些在未來遠距開庭時可能發生的眾多問題,都需要有詳細的配套措施,但目前的特別條例也沒有規定。
從人權與審判的發展歷史來看,有鑑於過往之舊體制慣以秘密審判操縱結果,近代人權典章以及憲法均強調公開審理原則,以公開宣示公正的現代司法權面貌。因此,除非是依法特別規定為秘密審理之案件(如:少年事件、性侵害案件),任何人都可以前往法院,旁聽案件的審理過程。
顯然,若遠距開庭無旁聽機制,公開審理原則的落實會受到嚴重影響。尤其於矚目案件,訴訟辯論或裁判宣示之不公開,極易產生不必要之揣測與流言,減損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不可不慎重!
然而,目前特別條例並無遠距旁聽的配套規劃,這難道意味著疫情期間的審理,原則上將轉為不公開嗎?!法院除應確實保障訴訟關係人、社工、當事人親友能夠旁聽外,也必須透過限制較小的手段(如:事前開放一定人數報名旁聽遠距開庭、開放新聞媒體旁聽報導),達到防疫之目的。
綜上所述,立法院應嚴審特別條例,本於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考慮遠距開庭時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如此一來,法院的開庭才能有助於定紛止爭,而不是開庭開出新的爭議!
※ 本文刊於2021.6.10 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