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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改夏日片單|比利時,十二陪審員 The Twelve

《十二陪審員》是Netflix去年上架的一部比利時法庭劇,女主角Frie被指控殺害自己的女兒,以及在16年前殺害自己最好的朋友。

這齣劇的每一集都以一個證人的名字命名,每一集約有三成的時間為法庭戲,可以看到陪審員的選任程序、審判過程中警方出庭的證詞、被告的辯解、法庭上檢察官和法官提出的疑惑。也可以看到陪審員從完全不熟悉案情的經過,到透過法庭程序逐漸發展出他們對於判決的看法,最終進行評議。

另外七成的時間,則呈現陪審員在參與審判與自身生活之間,有哪些或心不在焉、或掙扎糾結的狀態,藉以凸顯審判他人的人,在做出許多評價與判斷時,往往與自身的經驗與價值相關。

《十二陪審員》形塑了許多立體的角色,陪審員中有重大刑案被害家屬、有受暴婦女、有離婚中年男子、有獨居老男人,有窮到要賣新聞給記者、有富家千金、有建設公司小老闆、有被老公惡整而丟掉工作的受薪階級等。形形色色的人,都進入了法庭,坐上審判的位子。

台灣的《國民法官法》在2023年1月1日就要正式上路了。他們在當陪審員時遇到的問題,也許也會是未來我們的問題。如何成為一名國民法官?難免在看劇的過程中,忍不住想要多了解一些。我們整理了一些心得,希望分享給大家。

有一點爆雷,建議想要看劇的朋友看完劇再看喔!

 

陪審團主席Holly過去曾目睹雙親在家中被謀殺,而當年的殺人犯被從輕判刑。這些過往經歷被揭發後,引發不少淘汰她當陪審員資格的聲浪,但法官認為Holly的過去並不影響審判,所以容許她續任。

Q:什麼樣的人沒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呢?他案的被害人家屬可以適任嗎?

國民法官法的資格限制規定在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15條,原則上只要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地方管轄區域連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就可以擔任國民法官。

但特殊身份像是正副總統、檢察官、律師,以及跟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相關的國民,就不能擔任國民法官。而無法清楚表達意思、心智缺陷或有證據證明無法公平審判的國民,也會失去資格。

他案的被害人若不在上述的資格限制內,原則上還是可以擔任國民法官。

陪審員Delphine是職業婦女,同時也是三個孩子的母親,她因為擔任陪審員出庭期間無法接小孩放學這件事,與老公吵得不可開交,最後甚至離婚。

Q:找不到保母照顧小孩、生意人需要開店維持生計等,這些可以作為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理由嗎?

國民法官法第16條中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例外情形,其中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而導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上顯然有困難的國民,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換句話說,如果因為擔任國民法官,將對生活、工作或是家庭產生重大影響的民眾,有權利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陪審員Noel因為自身債務問題而將審判中的消息賣給媒體以換取金錢。

Q:可以跟媒體講話嗎、講了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
第3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書面聲請,以裁定解任之:六、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或洩漏應予保密之事項,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
第97條第1款規定:「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法條可知,若無正當理由洩漏應保密之事項,除可能被解任國民法官之職務外,依其情節可能遭判刑、拘役或處罰金,因此應避免與媒體等審判以外之人談論審判中之事項以免觸法。

陪審員Joeri因自己非法雇用移工以及可能涉嫌不作為殺人,因此懷疑自己是否有資格參與對他人所涉之謀殺罪做審判。

Q:陪審員Joeri這樣的自我質疑是有道理的嗎?

若按我國國民法官法,他很有可能因第35條而遭解任,然而此屬極端情形。

在一般情況下,民眾雖無犯罪,仍可能懷疑自己是否有能力審理他人,但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是經由國民法官法之規定所篩選出來,具一定資格和能力足以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且亦非僅由一人決定他人是否有罪,而是和3名職業法官及其他5名國民法官一同討論後始做出決定,更重要的是需了解到每個人都不完美,也會懷疑像自己這樣的人有沒有資格審判他人,但其實有這種懷疑的人,是不是反而是足夠謙卑,而適合參與審判之人呢?

陪審員Arnold是個獨居老人,原本有意和另一陪審員Veerle邂逅,但在發現對方是同性戀後對其態度大轉變。

Q:對特定議題、族群存在偏見的人,可以擔任國民法官嗎?

目前法條中並沒有規定禁止帶有偏見的人擔任國民法官,但從通則篇可歸納出,國民法官在行使職權時,應秉持公平、誠實執行職務原則,用開放的心胸去判斷法庭上所呈現的證據,不應帶有偏見、歧視或是讓外在輿論影響審判。倘若法院或當事人能證明國民參與審判難達公正之虞,則該國民就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陪審員Joeri跟Holly在審理期間發展出很親密的關係。

Q:陪審員之間可以有私交嗎?

根據國民法官法的條文規定,條文內容並未對於國民法官間是否可以有私交進行規定,不過根據國民法官法第41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劇中最後評議時,出現「猶豫的多數」(12票中僅7票有罪),本來都不參與討論、也不參與投票的職業法官,才加入表決。

Q:台灣也是多數決嗎?最後的評議怎麼進行、法官的角色也是這樣嗎?

在台灣,終局評議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並依序討論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科刑,也就是職業法官會與國民法官一同討論案件。而於最後由3位職業法官加6位國民法官共9人進行投票, 2/3人以上同意為有罪,即要有至少6人同意,不過還有一個限制,同意的6人中要包含一名職業法官,換句話說,如果6人同意都是國民法官,沒有任何一名職業法官同意,那仍然是無罪。

劇中有呈現兩位律師辯論本案用職業法官好,還是陪審團好的情節。

Q:未來我國也是可以選擇要給職業法官還是陪審團審理嗎?

在台灣,有明文規定除了少年犯罪、毒品案件及第一審為高等法院之案件以外,經檢察官起訴最輕刑責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就必須進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不過法官於特別狀況可以裁定不進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如事實難讓國民法官有公正判斷、會對於國民法官親屬有危險可能、案件過於繁雜與涉及專業、法官綜合判斷認為不適當等。換言之,律師原則上不能選擇是否進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只要符合規定就要進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但如果案件符合規定而律師認為有不進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之理由,只能提出聲請其有不適合之情況,仍然要交由法官判斷是否可以不進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

《十二陪審員》猶如現實生活的寫照,每個陪審員背後都有其各自的故事,過去在生活上、工作上、或者是感情上的經驗,影響他們做的每一個決定。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人人都有機會成為其中的一份子,有些人也許會擔心自己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而要去定他人的罪行,不知該如何是好;也擔心自己與別人的意見不同,懷疑自己審判的能力。

但其實,當我們一起坐上審判席,我們同樣不完美。

陪審員Joeri:像我這樣的人,有資格審判別人嗎?
陪審員Holly:也許就是因為這樣,才需要有12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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