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側記|審判中的公共領域—從憲法理論看國民法官與公眾如何「談論」正義
2021-6-22
圖片來源/司法院
本講座側記是記錄2021年6月10日,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系學會學術部邀請民間司改會的林俊儒律師及呂政諺律師進行之演講。較為完整的演講內容,請參演講記要。
俊儒律師首先介紹歐洲及臺灣人民參與審判的歷程,從歐洲刑罰及審判制度的變遷,即可得知於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尚未建制之前,便已存在公眾參與糾紛處理與制裁的情形。又,關於社會與審判的關係,從David Garland提出的刑罰性觀察,刑罰不只和法庭及審判有關,亦與整個刑事程序與社會互動有關。
回到臺灣社會,過去召喚人民進入法庭是為了回應解嚴後的民主化浪潮,認為司法必須民主化,2006年提出的《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即為「增進司法之民主化」。臺灣近期的發展則傾向回應司法不被信賴的質疑,此可從2020年通過、將於2023年上路的《國民法官法》第1條立法目的「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得知。在本講座中,律師嘗試將刑罰性結合民主理論,並祈能以司法民主化為進路,探討如何以審議式民主的概念去看待並落實司法民主化。
接著,則由政諺律師介紹傳統憲法學的民主概念,他強調,憲法民主原則的核心概念在於「政治權力的正當性皆來自於國民」,並簡短地回顧民主正當性三要素(制度與功能、組織與人事、事務與內容)等理論內容。
若將視角放於個別法官的法律解釋是否能回應民主要求,就難以從現行的理論去解釋如何具體說明司法權的民主正當性基礎,從而找到司法不信任的補強方法。因此,為拓展傳統憲法理論的視野,政諺律師透過著名學者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所提出的論辯倫理學(Discourse Ethics),補充憲法理論及現今民主理論對部分問題分析的不足。
上述的問題意識,皆圍繞著社會如何馴化政治權力的問題。對此,政諺律師指出,有必要澄清形構了社會且作為限制政治權力手段的「規範」。所謂「規範」是指行為規範,它並非具絕對正確客觀性的真理,規範的正當性是來自於獲得人們普遍的同意,必須從「互為主觀的世界」加以理解。
哈伯瑪斯認為,若欲建構出規範,須得透過語言進行理性的論辯,且大家的意見須趨於一致形成共識。哈伯瑪斯論辯倫理學的理念,便在於闡發人們使用語言時應遵守的規則,人們並得依該規則去進行論辯。研究法律論證理論的學者阿列克西(Robert Alexy)進一步整理上開想法,提出論辯諸規則,政諺律師並將其內容分為四個規則群,分別為邏輯性規則群、論證力規則群、參與論辯之規則群及溝通自由。論辯諸規則被提出的目的為,使人們具體了解應如何進一步去看待民主,以及應如何獲知民主的制度內容為何。綜合前述,從哈伯瑪斯提出的論辯倫理學內容中,我們可以瞭解到,透過溝通理性討論的論辯,即為民主概念的本身,民主的概念便是論辯,而論辯精神即為民主的精神。
政諺律師接著從哈伯瑪斯的民主理論,帶領聽者去反思憲法理論,並以該理論的概念去看待,國民法官制度對於司法權的民主正當性之理解為何。首先,透過哈伯瑪斯的論辯倫理學,得以對權力分立原則的架構進行解釋,依論辯諸規則的四個規則群來區分,司法權側重邏輯性規則群及論證力規則群,其獲取正當性的方式為,透過說理使人民得以接受判決,而規範的意義在於,經過論辯並獲致人們的普遍同意,從而綜合語言文字所表述的內容,而非語言文字所呈現的內容本身(何況其內容也無客觀性可言)。因此,對於法院的判決及解釋法律的方法等,人們的同意與否亦會影響判決的正當性。
哈伯瑪斯曾提出「公共論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公共論域即一政治權力之外的公共空間,公民們可以於該空間中自由參與公共事務而不受干涉。在論辯倫理學的視野下,憲法要構建的不只是國家組織,而是至少包含國家、政黨、新聞媒體在內的公共論域。
司法權透過說理使人民出於自願地信服,並藉由公共論辯確保其內容的普遍性,而此一民主過程也反映於憲法裁判之上。政諺律師引用《揭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神祕面紗》一書中對法官的訪問,來呈現這一點:
我們始終會考量這一點。儘管我們並非根據民意調查而作成決定的法院。不過,我們當然是處於整體政治與社會現實的法院。我們始終必須衡量什麼是可以貫徹的,什麼是可以期待的,什麼是立法可以執行的,界限又在哪裡?……法院有時候必須有勇氣作出違反多數意見的決定,因為基本權利有時也是少數的基本權利。而有時候作出不受歡迎決定的勇氣也是其中之一。不過,我們在此同樣也是整體、國家以及社會的一部分,因此我們也必須盡可能接受生活的真實。沒有什麼會比我們選擇性地對於我們民眾的生活情況毫無所知更為致命。
其實,公共論域中是存在有法庭和審判的,而國民法官制更是賦予人們於法庭中參與審判的機會,人民的在場使法庭中的論辯、對法律的解釋等,能夠重新地從人民非專業的角度被考量與補充。同時,這種刻意營造的衝突,也重新給了新聞媒體介入的空間,並重燃起公眾討論的熱情。新聞媒體必須有觀點地進行探討、激發社會討論,始能促進人們對於判決的理解與支持,換句話說,影響判決,使它變得可以被支持。不同於憲法裁判,多是法律問題被民眾所關注,重大刑事犯罪的審判有了國民法官的參與後,將給予公眾檢視法院如何認定事實的機會。關於國民法官制度的民主內涵,若從民主正當性及論辯倫理學的觀點觀之,便可瞭解到,經過論辯的同意過程,是法律規範獲取正當性的基礎。我們或許無法確信人民參審是否能使判決結果更接近客觀真實,然而,人民出於自由意志與自願同意的對於民主正當性的追尋,便是國民法官制的底蘊。
於講座的最後,俊儒律師從審議的角度切入,對國民法官法制度及公眾理解機制進行探討。於評價制度時,得參考Marike Malsch提出的概念,依人民的參與性(participation)、代表性(representation)、審議性(deliberation)作為基本要素,透過產品、品管及消費的比喻,對應法律邏輯檢證、促成法律適用的環境、促成公民討論的階段,以選任程序、審前說明、評議程序為例,透過具體的條文規範及模擬法庭的案例,說明法庭之內的制度運行有哪些得以調整之處,以透過良好的「品管」產製好的「產品」。另外,如何於兼顧社群討論、不妨礙實質審判的進行之下,落實法庭之外的公共論域,以創造好的「消費」,該過程便是審議式民主理論及論證倫理學欲健全化的,社群媒體上對於公共議題的公眾討論便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些「消費」將影響世界,唯有當媒體及民眾一起去參與審判流程,法庭程序的意義及其背後的民主化精神始能實踐於日常生活之中。
國民法官制度賦予人民參與審判的機會,使人民得以與法官共同進行討論及溝通,並形成普遍的共識,進而作出評議結果。透過論辯倫理學充實法庭內外溝通理性的討論,即為民主概念的實踐,亦為司法權的民主正當性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