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於9月3日所作出之決議,聲明如下:
一、肯定法官評鑑委員會促進司法品質之努力
- 因應《法官法》通過,法官評鑑委員會於本年度1月6日開始實施,經將近8個月之審查,終於今日產出首次之兩號決議。
- 本會請求評鑑之高等法官詹駿鴻法官,與司法院主動移送之板橋地院李昭融法官,分受記過貳次,與移送監察院休職六個月懲戒之建議。相信類似案件之重蹈覆轍將會日漸稀少,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於促進司法品質上之努力,本會予以肯定。
二、然而,此二個案之懲處標準,仍有令人質疑之處
- 詹法官誤認「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並於開庭時以言語多次引逗、暗示上訴人撤回上訴,致上訴人接受錯誤之意見並撤回上訴,實質影響人民之權益。而李法官當庭打電話與其他法官討論案情,並且在調解過程口氣或嚴厲、或輕率譏諷,欠缺同理心與對人民之尊重。此為渠等評鑑成立之主要原因。
- 詹法官實質影響人民之權益,李法官傷害司法形象。然而,前者僅建議在司法院「內部」行政議處,記兩小過就了事,可繼續從事審判工作;李法官卻要移送「外部」的監察院,命運就此脫離司法院之掌握。監察院可獨立行使職權,李法官或有受更重懲戒之可能。
- 由此觀之,司法院似乎較重視司法形象之顏面,更甚於人民之實質權益受損?兩小過比之人民本可以罰金替免之刑責,不知司法院是否覺得衡平?
三、憂心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效率
- 最後,本會雖肯定法官評鑑委員會促進司法品質之努力,然而,自1月6日迄今運作將近8個月以來,竟僅審結2案,案情亦非十分艱難複雜,均僅需再度確認開庭錄音內容即可輕易判斷,審議之效率如此,亦實令人憂心。
- 無論如何,儘管民間對於《法官法》之內容仍不滿意,甚至譏評僅為「法官保障法」,法官評鑑委員會倘能積極任事,發揮一定之把關功能,相信對於司法品質之提昇,多少仍有助益,也稍稍可減《法官法》諸多缺失之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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