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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聯盟記者會|改革尚差臨門一腳,犯保法案儘速通過

今年3月,行政院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隨著5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交接,新任董事長張斗輝也在7月26日的董事會中表示,草案預計在今年9月至10月可以通過。官方和民間同樣期待新法通過後,能夠對犯罪被害人權益有更好的制度保障,也讓犯保協會更健全。

聯盟感謝朝野政黨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高度關心,也分別提出不同版本的草案,並經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完畢,距離法案通過仍差臨門一腳。在立法院新會期即將開議的時候,聯盟除再次呼籲官方持續重視犯罪被害人權益相關議題,於本會期儘速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並希冀在最後一哩路上,能夠走得更加務實、穩健,故提出下列修法建議(詳細細節參附表1聯盟建議條對照表):

  1. 充實犯保服務,挹注充分資源

    本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不但創設了犯罪被害保護命令制度、擴大保護服務範圍,且根據犯保協會所公布之112年度工作計劃重點中,如「建置開放式轉介通報平台」、「擴大一路相伴法律協助服務範圍」等項目,可預期對人員及預算的需求,也會有所成長。
    因此,聯盟建議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預算條文中,增列「依業務需求及業務發展逐年編列」之規定,以支應未來修正通過後的服務擴張。

  2. 對接觸被害人的服務人員,應有創傷知情教育培訓

    所謂「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指的是具備支持創傷療癒知能的陪伴者,透過了解創傷及其經驗對被害人的影響,陪伴創傷者度過創傷。
    被害人或其家屬面對事件發生時,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對如警政、司法體系甚至是衛生機關之公務員。因此,公務員在面對被害人時,如何在服務的同時讓被害人感受到「有溫度的連結」,是提升犯保服務的重要指標。我們期待犯保協會及相關單位能透過完整的培訓,將創傷知情的陪伴帶給每一位被害人。因此聯盟建議,應明定警政、司法、衛生及教育相關主管機關人員,應受有創傷知情之相關培訓。

  3. 檢察機關應主動告知被害人案件承辦進度

    官方版草案中,明定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之聲請,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服務。但在案件發生時,被害人或其家屬除了要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外,可能還面臨喪葬、復健、照護以及生活重建等歷程。
    因此聯盟建議,應明定檢察機關及法院原則上應「主動」告知案件進度之義務,提升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主體性。

  4. 加害人有出獄、脫逃等情形應通知被害人

    針對重大人身傷害(死亡、重傷)、性侵害犯罪及刑度較重(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對犯罪被害人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因此,加害人的動向(是否羈押、執行期間等)極易影響被害人的情緒。實務上,也曾發生加害人服刑期滿後,向被害人尋仇的事件。
    目前雖設有「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但仍須由被害人主動聲請。再加上,許多被害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該平台,或在面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壓力下,無暇聲請該平台的服務。
    因此聯盟建議,明定重大人身傷害、性侵害以及最輕本刑3本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矯正機關應主動告知被害人家屬及犯保組織加害人預定出獄之日期、是否脫逃等動態,以防對被害人造成重大情緒影響,或有加害人服刑期滿後向被害人尋仇之事件再次發生。

  5. 明定檢、警於24小時內通報犯保組織之義務

    由於現行《犯保法》並未明定警察機關應將通報個案予犯保組織的期限,也導致實務上有「漏接」之情形。因此聯盟建議,效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應於24小時內通報,只在難以及時通報的特殊情形,由主管機關分級分類處理。

  6. 主管機關對於報導內容之限制及罰則,應更加明確

    現行《犯保法》僅規定媒體報導時應注意「被害人或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但聯盟認為此規定過於空泛,應仿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等規定,針對媒體不得報導之事項,有較明確之規定及罰則。

  7. 增加被害人可以請檢察官聲請保護命令之規定;另針對妨害性私密影像之強制處分,應有較明確之規定

    官方版草案中,對於犯罪被害保護命令的制度設計上,僅檢察官得為被害人聲請,但基於衡平被告及被害人權利,及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公益代表性,聯盟建議仿效《刑事訴訟法》告訴得請求檢察官上訴之制度設計,使被害人具有向檢察官聲請保護命令之權限。又針對涉及妨害性私密影像之強制處分,也應有較明確之禁制規定。

  8. 補償金來源和檢察署脫鉤

    現行《犯保法》關於補償金的來源由檢察署預算支應,補償金之審議亦由檢察署之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負責。由於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為專責之刑事偵查人員,被害人易產生「我明明是被害人,為什麼我被檢察官傳喚」之「不溫暖」的感受。
    聯盟建議在制度設計上,讓犯保事務由專責的犯保組織人員處理,並將補償金之來源回歸犯保組織之預算,和地檢署預算脫鉤,也是犯保組織脫離「檢察體系」之色彩。

  9. 補償金級距部分,授權主管機關調整

    就補償金之級距,行政院版仍維持現行《犯保法》之訂定方式,明定最高額度。然由於目前社會經濟情勢變動快速,於法律中明定的作法顯缺乏彈性,因此聯盟建議於條文中,授權主管機關就補償金之級距及額度做調整,而非在條文中明訂補償金之額度。

綜上上述,本次由行政院公佈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歷經官方和民間共同努力下,距離法案通過仍有最後一哩路。聯盟呼籲官方能和民間繼續一同努力,讓犯保法修法的最後一哩能夠走得更踏實,以期將來法案通過後,讓犯罪被害人不必在暗夜中哭泣。

出席人員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王薇君/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洪文玲/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
杜瑛秋/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徐承蔭/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林佳瑩/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
李貴敏/立法委員
吳玉琴/立法委員
邱臣遠/立法委員
邱顯智/立法委員
王婉諭/立法委員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研究員 陳  暘 02-2523-1178#21

附表1:聯盟建議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