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蘇案未完:就李昌鈺現場重建鑑定報告傳喚審查鑑定人李俊億教授
2022-4-15
開庭原由:
1991年,在未找到任何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遭控涉嫌台北縣汐止鎮吳氏夫婦命案,歷經長達約21年的訴訟期間,於2012年8月31日再更三審,三人才終於獲判無罪。
原以為蘇建和案已經落幕,然而,被害人家屬在1992年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在刑事案件確定後,民事法庭接續審理,一二審皆判決三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719號)。
2020年8月26日,最高法院卻將案件撤銷發回高院,由此,邁入第30年的蘇建和案仍待完結……。
而發回的理由中提到:「李昌鈺重建鑑定報告是否較法醫研究所之鑑定報告更具證明度」還需要再研議,前次開庭時(2022年3月4日)也提到,當年認定有罪的關鍵依據之一的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曾有中央警察大學做審查鑑定,要動搖它需要有更多證據。
故在今天(4月15日),針對李昌鈺博士當年鑑定報告的問題,法院傳喚辯方聲請為審查鑑定人的李俊億教授(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教授)到庭。
開庭狀況:
一、意外插曲
剛開庭便引起了不小的騷動,原因是上訴方律師想要委任另一位律師前輩A為複代理人,但被上訴人律師團則質疑,若該前輩A本身是執業律師,為何不以訴訟代理人的身分列席?且上訴方的訴訟代理人本身就是律師,當日也可以到庭執行職務,為何要再委任前輩A為複代理人?在進一步查詢後則發現,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並沒有該前輩A之登錄資料。最終法官以缺乏特別必要原因為由拒絕他的要求,甚至不太愉快地說道:上訴方律師是不是不熟悉既有民事訴訟法規定……。
二、法官和被上訴方律師的詢問
從一開始對於專業背景的詢問可以知道,李俊億教授的背景涉及關於法醫生物學、槍彈和DNA鑑定以及現場勘查等的課程教授,並具備相關實務鑑識經驗,在鑑定專業上有其專業性。
後續進到對於鑑定報告的討論,教授則說道,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方式是由大體上的刀痕角度回推凶器種類,但從其自身研究和相關文獻可知,由於骨頭材質(硬度、厚度等)、下手角度和力道等的影響,不同刀器可能產生相同刀痕角度;相同刀器也可能產生不同刀痕角度,所以在鑑定上缺乏可靠性。
甚至在該份鑑定報告被提出的10年後,法醫研究所更在國際發表文章否定這樣以刀痕角度回推刀器種類的研究方法,教授則說,從這裡就可以知道,法醫研究所當初的鑑定根本連確效試驗—確定使用的方法可以鑑定待證事項的試驗—都沒有進行,就提出了相關的鑑定報告,可謂瞎子摸象——看到某種特徵就以為是某種現象。
教授更提及,(即便認為前述方法可行)法醫研究所在鑑定上說是以相同深度的刀傷做角度的比較,但從研究照片就可以發現,各個經比較的傷口其實深度不盡相同,跟他們所預設的鑑定條件不符,所以在研究執行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缺陷,缺乏合理性。
相較下,教授認為,李昌鈺博士的現場重建鑑定報告,不僅在方法上為鑑定圈內所採納和接受,其內容也符合該案所得物證,總體上更加符合科學原理和經驗法則。
三、上訴方律師的詢問
到了上訴方律師的詢問,開頭便問到教授是否曾於今日開庭前與司改會和被上訴方律師團開會溝通,聽起來是為了確認教授的公正性,似乎還算合理,但過程中律師卻強烈質問是否連打招呼都沒有,反而將問題導向了缺乏實際意義的方向(畢竟常理上應該不會把打招呼與是否公正做連結)。
接續,律師則詢問道,教授是否曾受法院委託為刀痕相關鑑定工作,似乎想要更精準地確認教授在該方面的專業度,但卻在提問上遭法官質疑論理邏輯有誤、預設前提不正確等等,例如,在規定上,法院委託鑑定的方式為機關鑑定,事實上不會有個人受委託的情形。
中途,律師更是想單純提示物證照片(大體傷口)而要求教授用肉眼直接判定行兇凶器為何,讓法官都說道:如果用看的就可以精準解決那麼專業的問題,那我們就不會為此而訴訟多年了……。
最後,律師想要提示其他物證來向教授提問,但卻失誤不斷:不僅一再想要用違反程序規定的方式將自己的手機直接拿給鑑定人看,更不斷錯誤引用物證編號和相關論述,使得法官和對造律師對其提問疑問不斷。
文後耳語:
雖然涉獵法律領域已有一段時日,但這卻是筆者初次進入法庭作旁聽觀察。在早已知道實務現場不會像電視劇一般,有精彩來回攻防的情況下,筆者更期望看到的是,如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稱高爭議案件(hard case)的不同價值取捨困難,但卻僅看到了上訴方律師的不嚴謹和不專業。
開庭過程中,滿庭的旁聽民眾不時因為前面所提到上訴方律師的失誤行為而發出細微笑聲,一開始筆者也覺得略為趣味,彷彿看到因為課程報告間的出包而引起的學生嘻笑,但看到後來,筆者卻完全笑不出來,甚至差點落淚,漸漸只感到深刻的心寒:一來,無法理解作為專業角色的律師為何會如此不嚴謹地對待真實的個案,甚至可以說在準備上更遜於一般大學生的課堂報告;二來,則不能理解為何在這般的不嚴謹上,竟得纏訟近30年(甚至之前還是做為刑事案件)。
單一的觀察經歷勢必無法也不該概括詮釋所有司法領域的專業角色,但當專業的施展影響的已非課堂間的等第高低,反而是真實活生生的生命經歷時,或許就必當有所反思:究竟什麼樣的生命互動關係是我們真正所期盼和追求的。
願每段生命經歷都能找到屬於自身的寬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