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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評鑑制度「仍待觀察」 人民還要再等多久? 法官、檢察官評鑑新制施行二周年

在社會各界的長期努力及推動下,2011年終於依《法官法》啟動個案評鑑制度;並於2020年修法,使人民可直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

去年9月2日,民間司改會針對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的施行,提出觀察報告,並認為成效不彰而有檢討的必要。對此,法官評鑑委員會於9月25日新聞稿指出:「由於新制上路始一年,具體成效仍待持續觀察及努力,尚難以目前請求評鑑之成立件數,論斷其成效。」

於第二年,民間司改會持續觀察新制施行的成效,總結來說,法評會雖然在調閱法庭錄音上更趨積極,但從案件終結的情形來看,新制上路第一年、第二年的變動不大。客觀而言,新制運作顯未能充分達到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成效。如未能整體檢討運作方式、修法,難期待制度的運作能自然改善,確有檢討、改善的必要。

壹、人民請求案件,仍難成立

從2020年7月~2022年7月兩年來的施行狀況觀之,兩會在施行的第二年的收案量,皆有增加。但就處理結果來說,仍與第一年的情形類似。兩年下來,關於「請求成立」的7件(法評會4件、檢評會3件)案件,及「請求不成立」但移請職務監督的3件(法評會1件、檢評會2件)案件,可整理如下:

# 作成時間 案號 評鑑結果 受評鑑人 請求人
請求成立
  1.  
2020年4月16日 109年度檢評字第103號 請求成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警告處分。 ◯◯檢察官 屏東地方檢察署
  1.  
2020年11月12日 110年度評字第2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建議撤職。 ◯◯法官 士林地方檢察署
  1.  
2021年1月15日 109年度檢評字第1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建議申誡。 ◯◯檢察官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1.  
2021年3月29日 109年度評字第2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建議撤職。 ◯◯法官 桃園地方法院
  1.  
2021年11月22日 110年度檢評字第59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 ◯◯檢察官 臺北地方檢察署
  1.  
2022年1月28日 110年度評字第3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建議免除法官職務。 ◯◯法官 苗栗地方法院
  1.  
2022年6月24日 111年度評字第3號 請求成立。移送懲戒,建議免除法官職務。 ◯◯法官 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不成立但移請職務監督
  1.  
2021年9月22日 110年度檢評字第77號 請求不成立。移請行政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 ◯◯檢察官 高雄律師公會
  1.  
2021年11月19日 109年度檢評字第192號 請求不成立。移請行政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 ◯◯檢察官 民眾
  1.  
2022年5月27日 111年度評字第2號 請求不成立。但於理由認應由院長為適當處分。 ◯◯法官 民眾

由上述資料可知,請求成立的案件皆為機關、團體提出,並無任何人民請求的案件。而就請求不成立,但有移請職務監督的案件,則有2件為人民請求。媒體曾將廖檢察官的案件報導為「人民請求評鑑成立首案」,但其實結果上仍未成立,而是移請首長進行監督。

也就是說,於新法上路二年後,共成立7件案件,且請求人皆非人民,在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的案件中,至今仍未有任何案件能成立請求。縱使加上今年10月30日法評會三度移送周法官的案件,結果也未改變。

貳、檢評會應向法評會學習,積極調閱錄音以瞭解實際的開庭狀況

其實,法評會調閱法庭錄音的案件量於第二年度已大幅增加。再觀察評鑑決議的內容可發現,只要民眾表明法官有態度不佳的情形,法評會原則上皆會勘驗開庭錄音光碟,發動調查的門檻並不高,應值肯定。另一方面,檢評會勘驗開庭錄音的案件,仍屬罕見,應盤點投入的人力及調查流程,向法評會學習。

但從結果上來看,兩會案件成立的情形並無太大差異。究竟應如何改善?

以檢評會來說,目前約有25%的民眾因為身分屬於「告發人」,而使得請求被直接排除。但如果告發人有出庭受詢問,並因檢察官的違失行為受影響,而現行《法官法》卻直接排除,確有速斷之失。

以法評會來說,目前雖有積極調閱光碟,但似未就調閱的情形、結果通知當事人。在評鑑委員會未能擴大給予民眾口頭陳述的機會前,就此應通知民眾並給予閱覽、補充意見的機會。

參、提升司法公信力,個案評鑑制度應立即檢討!

然而,縱使評鑑委員會能補強上述的問題,結果上能否增進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的效能,仍令人懷疑。對此,因第二年的施行情形與第一年大致相同,因此我們綜合兩年度的觀察,列出7點建議如下:

  1. 評鑑委員會有積極聽取陳述及調查的義務,減輕民眾難以提出書狀的實際障礙,並盡可能輔導、協助民眾具體敘明被請求人的違失行為。
  2. 法官評鑑委員會積極調閱、勘驗法庭錄音光碟,應值肯定。但於正式作成決議前,建議給予民眾針對錄音內容閱覽及表示意見的機會。
  3.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調查情形未如法官評鑑委員會積極,應盤點投入的人力及調查流程,妥予檢討改善。
  4. 經勘驗光碟或調查,發現法官、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時,不能以單一案件的情況判斷情節是否重大,而有必要向受評鑑人所屬單位調閱其是否有其他受申訴、陳情的情形,或抽查其他案件有無類似情形。
  5. 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並應於台北以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諮詢輔導與收件服務。
  6. 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可能直接面對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之人,都有權請求個案評鑑。
  7. 評鑑委員會應公布施行年報報告並檢討施行成效,供社會各界檢視及監督。針對新制施行的成效,相關權責機關應盡速檢討改善相關機制。

最後,就目前成立的案件皆為機關移送的趨勢,可以發現各法院院長、地檢署檢察長站在最瞭解審檢辦案的第一線,對由首長及時發動監督、改善的成本也最低、成效也最迅速。因此,我們再次呼籲司法院就如何加強首長為「職務監督」的義務,應有更積極、具體的作為,以透過司法內部的快速反省,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總結而言,新制上路第一年、第二年的情形變動不大,新制的運作顯未能充分達到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成效。如未能整體檢討運作方式、修法,實難期待制度的運作能自然改善,長此以往,或又發生個案評鑑應處理而未能處理的個案時,恐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期待。

附件

《法官法》新法施行二周年民間版年度觀察報告

出席人員

林思銘/立法委員
陳歐珀/立法委員
邱顯智/立法委員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董事長
黃旭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常務董事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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