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建請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5項附帶決議
團體聯合
2023-1-09
2023-1-09
# | 附帶決議 | 補充說明 |
1 | 為暸解本法對數位性暴力事件被害人保護措施之成效,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7條、第13條及第46條施行狀況之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後3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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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促進對數位性暴力事件被害人及時有效之保護,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7條、第13條及第46條之實施,邀集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警察機關、相關機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分就境內及境外網站擬定執法之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並辦理執法人員教育訓練。 | |
3 | 為落實本法第27條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隱私權之意旨,司法院應於本法通過施行後六個月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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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因性侵害犯罪案件衍生之其他訴訟」,實務上常見之衍生訴訟如: 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被害人),遭被告提告誣告、妨害名譽、恐嚇罪等刑事訴訟;或遭提起侵害人格權之民事訴訟;另亦常見遭刑事被告之配偶,提告妨害家庭、侵害配偶權等訴訟。 |
# | 附帶決議 | 補充說明 |
1 |
為暸解本法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保護措施之成效,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8條及第47條施行狀況之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後3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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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旨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之附帶決議#1。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有類似規定,爰提出相應之附帶決議。 |
2 | 為促進對數位性暴力事件被害人及時有效之保護,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8條及第47條之實施,邀集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警察機關、相關機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分就境內及境外網站擬定執法之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並辦理執法人員教育訓練。 | 意旨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之附帶決議#2。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有類似規定,爰提出相應之附帶決議。 |
婦女救援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台灣展翅協會
現代婦女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