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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建請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5項附帶決議

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

# 附帶決議 補充說明
1 為暸解本法對數位性暴力事件被害人保護措施之成效,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7條、第13條及第46條施行狀況之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後3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下合稱「通知機關(構)」)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之原因,及原因所涉被害情形及處理結果等統計資訊。
  2. 通知機關(構)通知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或通訊資料之案件量、案件類型分布及處理結果等統計資訊。
  3. 網路服務提供者從接獲通知至完成限制瀏覽或移除資訊之所需時間等統計資訊。
  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6條處罰之情形。
  5. 通知機關辦理內部教育訓練及業務精進之情形。
  6. 犯罪被害人、通知機關(構)、網路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就本法第7條、第13條及第46條施行狀況之意見。
  1. 就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之原因,可能包含:被害人自行報案、機關主動發現、民眾檢舉、網路服務提供者通報。
  2. 就統計內容資訊,可初步參照「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之統計年報之製作方式。
2 為促進對數位性暴力事件被害人及時有效之保護,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7條、第13條及第46條之實施,邀集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警察機關、相關機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分就境內及境外網站擬定執法之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並辦理執法人員教育訓練。  
3 為落實本法第27條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隱私權之意旨,司法院應於本法通過施行後六個月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 因性侵害犯罪案件衍生之其他訴訟(下稱衍生訴訟),於現行實務上之進行及審理方式。
  2. 就衍生訴訟之實務運作,評估犯罪被害人之隱私權保障程度。
  3. 犯罪被害人、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就犯罪被害人於衍生訴訟隱私權保障之意見。
所謂「因性侵害犯罪案件衍生之其他訴訟」,實務上常見之衍生訴訟如: 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被害人),遭被告提告誣告、妨害名譽、恐嚇罪等刑事訴訟;或遭提起侵害人格權之民事訴訟;另亦常見遭刑事被告之配偶,提告妨害家庭、侵害配偶權等訴訟。

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

# 附帶決議 補充說明
1

為暸解本法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保護措施之成效,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8條及第47條施行狀況之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後3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下合稱「通知機關(構)」)知有有本法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之原因,及原因所涉被害情形及處理結果等統計資訊。
  2. 通知機關(構)通知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或通訊資料之案件量、案件類型分布及處理結果等統計資訊。
  3. 網路服務提供者從接獲通知至完成限制瀏覽或移除資訊之所需時間等統計資訊,及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限制瀏覽或移除資訊之原因。
  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7條處罰之情形。
  5. 通知機關辦理內部教育訓練及業務精進之情形。
  6. 犯罪被害人、通知機關(構)、網路服務提供者及民間團體就本法第8條及第47條施行狀況之意見。
意旨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之附帶決議#1。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有類似規定,爰提出相應之附帶決議。
2 為促進對數位性暴力事件被害人及時有效之保護,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8條及第47條之實施,邀集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警察機關、相關機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分就境內及境外網站擬定執法之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並辦理執法人員教育訓練。 意旨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之附帶決議#2。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有類似規定,爰提出相應之附帶決議。

倡議團體

婦女救援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台灣展翅協會
現代婦女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