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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第4季外部視察報告評選與評論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權益,民國109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修正通過外部視察制度,外部視察小組每季皆須提出視察報告。民間司改會自視察小組甫公布第一份視察報告(109年度第4季)即持續帶領實習生、志工定期閱覽,希望藉由外部視察報告關心收容人的權益。

本次110第4季外部視察報告公布後,實習生、志工在閱讀各監所外部小組所提出的外部視察報告後,彙整提出「110第4季外部視察報告評選與評論」,盼提供淺見供各界及各外部視察小組參考,也期待外部視察制度的落實能為監所收容的透明化有所促進。

然而,我們至今尚未看到澎湖監獄外部視察小組110年第4季之視察告。也未說明原因,外界無從檢視其視察內容與成果。

壹、外部視察報告評選

  1. 評選範圍:109年第4季各監所外部視察小組視察報告。
  2. 評選標準:
    • (一)委員資訊
      1. 是否有揭露委員的身分資訊。
      2. 是否有委員出席狀況的說明。
      3. 是否有說明委員所具備的外部視察相關專業視察背景。
    • (二)案由
      1. 明確程度,是否足以讓閱讀報告的人理解本案的視察內容。
      2. 與收容人權益的相關性。
      3. 視察項目的多元性。
    • (三)視察內容及處理情形
      1. 內容的完整度:是否有呈現監所的基本資料,如收容人數、收容對象、人力配置,以及其他有助於理解視察報告主要內容的脈絡資訊。
      2. 視察計畫的說明:是否有提出年度視察重點與視察計畫
      3. 視察行為:有無提出實地訪查時間與次數、訪談對象與選樣方法、書面意見的蒐集方式與及件數、文件索取情形,或其他為了解機關運作及收容人權益而採取的視察行為,以及陳情收受件數等。
      4. 視察建議:是否有參考收容人之意見/回應陳情、是否有提出具體視察狀況及相關建議。
      5. 視察內容是由委員提出/書寫,還是由監所方提出/書寫
  3. 優良外部視察報告:7處監所
    優良外部視察報告 挑選原因
    雲林監獄
    1. 視察報告的附件非常完整地呈現視察小組的組成成員及視察所得資訊。委員名單有完整揭露,並提供相關背景資料與專長領域;視察的案由豐富且多元,共有11項(三大類),也可看見委員從法令、程序、現有狀況與問題等面向詳盡地說明視察所得資訊,於每項案由的最後並提供豐富且具體的建議。
    2. 附件之內容比報告本身具體且詳盡,不確定是否因矯正署規定之格式,致使委員欲表達之內容受到限制。
    泰源技訓所
    1. 完整呈現委員名單及出席狀況。
    2. 在「視察內容及處理情形」有分視察重點及外部視察小組之建議,可以清楚的看出視察委員的視察重點和視察內容、建議。
    3. 透過訪談身心障礙收容人,關懷身心障礙收容人之權益,且有製作訪談紀錄及觀察所方提供之協助,可見委員對於保障身心障礙收容人之用心。
    4. 說明2022年視察之重點, 讓讀者明白視察計畫之安排。
    5. 在疫情期間能訪談受刑人,而且是面談,十分不容易。這部分所方也要協助配合,應予委員及所方肯定。
    6. 抽樣及訪談進行程序說明清楚,值得肯定。
    7. 有用不同顏色標出視察小組建議,有利閱讀。
    敦品中學
    1. 疫情期間能想辦法訪談學生、教導員、輔導處老師,值得肯定。
    2. 訪談並採納學生的意見,了解改制後的影響,其中有提到更多導師可以輪流關心學生的狀況,除了減輕監所工作人員的壓力,也可以提供學生更全面的照顧。
    台北監獄
    1. 針對員工意見進行調查分析,為其他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所未見,值得肯定。
    2. 視察報告最後有提及受刑人,然針對各欄未標示出調查項目為何,不清楚是什麼,僅能推測為針對受刑人進行意見調查,然若數字代表人數,僅有2人,無法代表多數受刑人之意見,但能針對夏季酷熱提供冰沙及改善舍房設備,顧及受刑人權益,予以肯定。
    3. 採用新報告格式。將視察報告與權責機關回復說明分開為兩個檔案呈現,並且有之前建議的辦理進度呈現。
    4. 分點呈現委員組成狀況及本季視察業務、委員建議,且標示出每位委員之意見,另亦可看見委員從各自專業之背景提出具體改善建議。
    5. 然第三大項之「案由/視察重點」與第二大項之(一)「視察計畫或本季視察重點」應為同樣說明視察委員提出之疑問,而第三大項之「視察內容及處理情形」與第四大項「視察建議」皆呈現視察委員之建議/處理,不清楚特別獨立出第三大項之原因為何?
    6. 比較可惜的是,視察建議和視察內容有點對不起來。委員提了許多關於個別處遇計畫的意見,但關於個別處遇計畫視察所得的資訊沒有提供。
  4. 待觀察外部視察報告
    待觀察外部視察報告 挑選原因
    宜蘭監獄
    1. 委員資訊無出席率(缺席)相關說明:6位成員中有2位沒有出席,但沒有記載請假或缺席等資訊。
    2. 視察報告內容空泛,令人感受不到視察委員對本身業務的重視,而提出的內容也無法明白視察委員想要傳達什麼給閱讀報告的人
    3. 本季唯一的視察內容及處理情形為:「請機關接見室禁帶手機之警語可明確標示清楚,以免接見家屬未看到警語而誤帶手機拍照外流,造成機關困擾。」將此列為本季唯一的視察事項(下一案由為預定下一季的視察重點,無其餘視察案由),但本案和收容人權益的關連性較間接,而且也完全看不出將本議題列為本季唯一視重之視察事項的理由。
    彰化監獄
    1. 委員資訊未公開且無出席率(缺席)相關說明。
    2. 雖有事先規劃視察相關計劃,但是針對三個視察重點,單純「聽取該監業務簡報」而無任何問題提出或意見表達。從視察報告中無法看見外部視察委員在其中的角色。
    3. 視察報告中有納入收容人陳情之意見,但未見視察小組如何查核收容人的陳情內容(如:訪談),僅聽取監方的意見。
    基隆看守所
    1. 委員說明因疫情未進行實地訪視,透過機關簡報了解,然而各視察項目,委員皆未提出聽取後之想法與建議,僅簡略表示認同機關辦理。
    2. 除黃委員怡碧,其他委員皆未於報告中完整揭露。
    桃園監獄
    1. 委員資訊皆未於報告中完整揭露。
    2. 視察的案由僅關心毒品犯個別化處遇(且從視察內容可了解僅關心課程此單一處遇),缺乏從多方層面關懷收容人之權益,看不見委員的主動與積極性。
    3. 視察內容較像案由,提問因疫情停辦之課程,是否有補救或精進的措施,未能看見委員主動視察後的狀況與想法、建議,讓人覺得視察落入形式化。

貳、外部視察報告評論

本會曾於2022年1月19日的110年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年度體檢記者會提出應全面揭示各監所外部視察委員之姓名、視察報告應肩負監所透明化的任務、外部視察程序應更重視收容人之訪談、期許一個更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等意見。針對110年第4季監所外部視察報告,我們的評論如下:

  1. 本季外部視察報告透明度已有增加,值得肯定

    外部視察小組提出視察報告,目的在讓外界更理解監所狀況、保障人權,落實監所透明化原則。如比較110年第4季報告與109年第4季監獄行刑法新法修正施行後視察小組所提出之第一份視察報告,可以發現有針對司改會曾提出的建議作調整,使外界能更了解視察狀況,值得肯定。

    • (一)視察報告與機關回覆分成不同文件,有助閱讀:

      110年第4季報告已有部分監所調整過往將外部視察報告與相關權責機關的回應處理情形並陳之格式,將「視察報告」與「權責機關回覆」分成不同文件提出。此方向符合司改會之前曾提出之建議,值得肯定。不過,目前僅有少數監所將「視察報告」與「權責機關回覆」分別呈現,是否實質上有助於大幅減低監所代寫外部視察報告的疑慮,仍有待觀察。

    • (二)「視察業務概述」獨立呈現,有助了解視察執行情形:

      110年第4季報告已有部分監所(如:臺北監獄)將「本季視察業務概述」獨立出來,適當呈現視察業務概述,不會跟視察內容混在一起,有助於外界了解當季視察小組對於視察活動的安排,有助於提供外界對視察小組運作情形的認識,值得肯定。

    • (三)持續追蹤前季之視察報告,有助建議之落實:

      自110年第4季報告可以發現,有部分監所(如:臺北女子看守所、臺北少年觀護所)就過往所提出視察報告之內容進行追蹤,監督監所就之前視察內容所提出的建議是否落實。以臺北女子看守所為例,該視察報告就109年第1季、110年第1季、110年第3季及110年第4季之視察建議及機關辦理情形均持續進行了解追蹤,此作法值得肯定。

    • (四)視察報告增加附件,有助於強化透明度:

      部分監所於視察報告外,另提供多個相關附件(如:臺北女子看守所),使外界能更完整地看到視察小組的會議紀錄,以及開會時委員所取得或提供的會議資料,有助於視察活動透明度的提升,值得肯定。

    • (五)雲林監獄外部視察報告附件,值得其他監所視察小組參考

      雲林監獄外部視察小組跳脫既定格式,在附件中提出其視察報告,在報告中清楚羅列本季視察重點、詳細說明視察內容,提出具體且豐富的建議,使外界能清楚了解視察小組的事查狀況,值得其他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參考閱讀。

  2. 對於強化外部視察小組運作透明度的一些期待

    • (一)部分外部視察報告是否由外部視察小組委員親自撰寫,仍讓閱讀者難以確定:

      自110年第4季報告可見,部分監所之外部視察報告似仍以會議記錄整理而成(如:台北女子看守所、雲林第二監獄),從內容無從判斷視察報告確實由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撰寫。

    • (二)報告中少有提及收容人陳情之處理,難以確認收容人是否對外部視察小組得受理陳情及相關陳情處理程序有清楚認識:

      110年第4季報告仍僅少數監所有提到受理收容人陳情之處理狀況(如彰化監獄),難以了解各監所是否有透明化相關機制,使收容人清楚陳情之程序及外部視察小組是否有就相關陳情進行回應。有受理收容人陳情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如何回應收容人之陳情,使其了解並信服其對陳情之處理為公正合理,有待觀察。

    • (三)部分視察報告呈現方式,仍難以讓外界明瞭視察委員之視察內容:

      110年第4季報告之部分內容,仍無法使外界明瞭視察委員所視察之內容,如「對於身心障礙收容人的輔導、數位通訊設備行動接見及提供無障礙空間設施部分,所方做的很好及用心」等,就監所如何建置無障礙空間設施、如何輔導身心障礙收容人等內容,皆未具體描述。

    • (四)委員之監督角色未能彰顯,視察報告淪為「提問集」:

      外部視察報告之「視察內容及處理情形」應針對視察小組所視察事件之發生經過及視處理過程概述。惟部分110年第4季報告,案由與處理情形之內容仍高度相似。以桃園監獄之視察報告為例,案由「貴監毒品犯個別化處遇之建議」,「視察內容及處理情形」則記載「貴監原規劃相關實體課程因疫情暫停辦理,後續有無補救措施或精進作為,以符合貴監規劃課程之目的?」,未能呈現視察小組視察時就監所毒品犯個別化處遇視察所見之發生經過及處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