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許人民好的大法官 給總統的五點建議
2023-3-15
司法院大法官是歷來對憲法及法律的解釋,引領台灣憲政發展,並於諸多爭議社會議題的裁決屢屢扮演要角。大法官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4人的任期,將於今年9月底屆滿,故總統府已經啟動提名作業。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大法官的人選不可不慎。
為此,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永社、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法學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等15個團體,於今日正式重啟「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本聯盟將嚴格審視本次總統提名權與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並於總統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後,組成公正、專業的「大法官被提名人評鑑委員會」予以評鑑並公布評鑑報告。
大法官提名權及同意權行使雖然是我國重要的憲政事項,但至今未能以法律明定其內容,而有缺漏之憾。為補法律之不足,使總統行使大法官提名權的程序更為完備,並與公民社會有充分的溝通,本聯盟對總統提出以下5點呼籲:
本月7日,總統府已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襄助總統行使提名權。但除參酌小組意見外,小組委員的資訊來源及意見終究有其極限,而有待社會各界的補充。過去的憲政實踐上,也曾發生總統公布被提名人後,因社會各界及本聯盟有不同意見,其後由被提名人主動辭去提名的情形。
再參考目前律師轉任法官的程序中,司法院會公告申請人足資識別身分的學經歷資料,請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再進行後續的遴選。本聯盟認為,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程序亦有必要採取同樣或更高的標準,以利凝聚社會共識。我們呼籲總統於正式提名前,應公布被提名人人選的姓名及提名理由等資訊,並向公眾徵詢意見。
鑒於大法官的判決將對全體國人的生活,造成全面、深遠的影響。我們呼籲總統就大法官的提名,應公正、客觀,不以族群、地域、出身背景及意識形態作為主要依據,並充分檢視下述3大特質:
為檢視本次的大法官被提名人選是否符合上述資格,本聯盟將籌組「大法官被提名人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作為國人評量本次被提名人選是否適任的參考。
除考量上述特質外,為使大法官的組成能有相當之多元性。我們也呼籲總統於提名時,宜考量被提名人的背景。以學者資格而提名者,尤應注意避免大法官的組成,過度集中於單一學術機構。
又綜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3號一般性建議第16點及第29點之意見,大法官的組成亦應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要求。因此就本次提名,總統之提名至少應有2位女性,方能符合前述公約的要求;同時,不論被提名人的性別,皆須具備良好的性別平等意識,以期性別平等之憲法要求能持續被落實。
本聯盟自2003年起至今,已累積作成6次評鑑報告。但於2019年,本聯盟遭遇被提名人「集體拒絕回應」問卷的情形。從而,使本聯盟及公眾無法透過問卷回覆得知被提名人的人權意識、對各憲政議題的意見,也使立法院難以發揮監督之責。此一情形,實無法提升社會對於司法及大法官的信任。
就此,我們呼籲總統於提名時,妥為審酌被提名人回覆問卷、接受公眾監督的意願及態度,以利社會瞭解並監督大法官人選的適任性。
為使立法院基於完整的資訊,謹慎行使同意權,以為國人監督被提名人的適任性,立法委員尚有調閱資料、舉行聽證會、作成審查報告的必要。尤其,若各政黨能鬆綁黨紀的緊箍咒,使立法委員能公正、中立地審視被提名人資格,則更需要充分的時間。
為此,我們呼籲總統至少應保留二個月的充裕審議期間,使立法院得事先為必要之調查並排定審查時程,使程序免於倉促、草率。
為使提名權的行使更加謹慎,以產出適任、符合各界期待的大法官,本聯盟期待總統能參採上述建議。最後,本聯盟亦公開招募各界提供問題,作為提問大法官被提名人之用。由於憲法解釋所包含的層面甚廣,並非僅僅具備法律專業即可達成;是以,希望能透過各界所提供的問題,促使大法官被提名人就人權、性別、環境、族群、勞工等議題進行回應。
孫友聯/本聯盟召集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
林俊宏/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廖郁晴/台灣法學會秘書長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戴靖芸/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林秉豐/台灣陪審團協會秘書長
黃慧瑜/台灣永社研究員
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江孟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
楊雅雯/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秘書
劉亭妤/環境法律人協會法務行政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永社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台灣法學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陪審團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