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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鑑定修法東折西扣,冤案受害人情何以堪? 對立法院本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鑑定節之聲明

本日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鑑定節修正草案。於司法院原本送出本次修法草案時,尚有「使當事人得私選鑑定專家」、「機關鑑定人應到庭接受詰問」、「限制測謊鑑定的使用」等三大進步,但經法務部於會銜政院及立院協商過程中固守己見、大力反對,司法院也未能堅持原草案的進步理想而予以妥協後,上述改革目標幾乎全數落空,使改革徒具形式。對此,本會深感失望,特發布3點聲明如下:

  1. 鑑定人難傳喚到庭,冤案受害人情何以堪?

    本次修法的首要重點,便是讓執行機關鑑定的鑑定專家,可以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以檢驗其書面鑑定報告的可信度。此一改革的重要性,可透過下列冤案的著名鑑定錯誤,加以說明:

    冤案名稱 江國慶案 蘇建和三人案 徐自強案
    原判決結果 死刑 死刑 死刑
    原鑑定報告 衛生紙血跡鑑定中驗出精液 骨骸刀痕顯示三種以上刀器行兇 硫酸潑灑屍體表面,再以泥土掩蓋
    錯誤之處 以驗血試劑鑑驗精液的方式錯誤 無法單憑刀痕判斷,違反生物動力學 硫酸潑灑按理將使皮肉迅速炭化
    刑事補償金額 1億318萬5千元 (三人)1584萬元 2812萬元

    鑑定錯誤是司法製造冤案最常見的原因。已平反上述3件死刑冤案中,被告、司法與國家都為鑑定人的錯誤付出慘痛代價。而這些案件的平反,都依賴將鑑定人傳喚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透過嚴謹的司法程序,才找出錯誤、釐清真相。

    以徐自強案為例,蕭開平法醫鑑定現場照片後研判屍體曾遭噴灑大量硫酸,但直到更七審出庭,直接面對律師質疑「照片上的屍體皮膚為何完好沒有腐蝕?」的時候,蕭開平法醫回覆「濃硫酸需要很長時間浸泡才會腐蝕皮膚」,才突顯他對濃硫酸會迅速造成皮肉炭化的化學特徵相當無知,而讓法院不採信他照片鑑定的結論,從而作出對徐自強有利的認定。由此可見,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的重要性。

    此一部份的改革方向,在行政院內遭受到強大阻力。最主要的原因,是行政機關中的鑑定人,包括法醫師、檢驗員、警調鑑識專家等,抗拒出庭接受交互詰問。

    本次修法,司法院原先的版本有意改革此一陋規,但卻在立法院協商時向法務部妥協,廣泛地承認鑑定機關、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機構所出具的書面鑑定報告,都有證據能力。本次修法,縱然要求實際執行鑑定的專家,都要在報告上具名以示負責,然而結果上意味著,我們仍無法要求鑑定人必須到庭詰問。 

    對此次修法的急轉彎,本會表達強烈譴責。

  2. 私選鑑定給一半, 改革原地踏步!

    在目前的刑事司法中,針對物證、人證、被告的鑑定,絕大多數都是由偵查機關的內部單位,或是與其有長期合作關係的單位來進行。實務上認為,被告自行委任鑑定人所作成的鑑定書面報告,是「審判外的書面陳述」,原則上不能當作證據;但另一方面又認為,檢警提出之鑑定報告,是「傳聞法則」的例外,可以作為證據,而有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的疑慮。對被告來說,在法庭上縱有律師的協助,也很難對這些科學鑑定的結果提出質疑,而只能單方面陷入不利處境。且在國民法官制度已經施行的當下,此一單方面的不利局面,可能更加嚴峻。

    在司法院、行政院原先提出的草案中,都全面承認了當事人得自行委任專家的「私選鑑定」。然而,經協商後,卻只保留了「私選機關鑑定」的情形。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自行尋找具有專業能力、符合法定資格的專家,而一定要委任機關或團體。

    然而,條文中所提到的「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在我國訴訟現實上,能夠受到民眾委託而接受鑑定的,相較於特定偵查機關,為數甚少。目前修法也尚未能具體化機關接受鑑定之價格與流程。民眾對於私選鑑定恐怕仍是緣木求魚!

    對此,本會強烈質疑,僅給一半的私選鑑定,究竟可以發揮多少改革成效?

  3. 測謊鑑定未限縮,冤案成因何時了?

    根據監察院針對測謊所作的調查報告發現,已平反的江國慶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中,3案的測謊程序與圖譜的判讀結果,經專家同儕審查發現,都不符合目前的測謊鑑定規範。但這3案的測謊鑑定結果卻左右了偵查方向和判決,造成一連串的冤案。除此之外,冤案所造成的錯誤,尚有羅明村案、蔡林垣案、謝先生案、劉正富案等問題,實謂族繁不及備載。2018年,監察院出版《測謊之亂,人權之失》一書,直指測謊鑑定的種種問題,清楚說明了測謊如何成為冤案的成因。

    測謊結果是就事實有無、發生經過、受測者對案件的意見或判斷,以一定方法詢問受測人的主觀想法。測謊既然不能針對證明事實,當然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就此,司法院版增訂第160-1條,也只是將此一道理闡明,而未完全排除測謊使用。

    本次立法院未通過「限制測謊條文使用範圍」的規定,而致2017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又再次落空,令人遺憾。

本次《刑事訴訟法》鑑定節的改革,法務部固守己見,司法院也未能堅持原草案的進步理想,令人失望。未來,我們會仍繼續推動刑事鑑定制度的修法,以克盡改革的未竟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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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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