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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還要補多少,才能償創傷?從蘇建和案談本次《刑事補償法》修正

《刑事補償法》(舊法名稱為《冤獄賠償法》)自民國100年9月1日施行以來,補償了許多冤獄、無罪但受羈押的冤案受害人。上周五(12月15日),總統公告了立法院三讀通過了的新法,其中最重要的改變,就是刪除了「酌減補償金條款」。

「酌減補償金條款」刪除

依《刑事補償法》,被關押的冤獄受害人,政府應以每天折算新臺幣3000元到5000元,發給補償金。

而所謂的「可歸責酌減條款」,是指《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第6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下列標準決定補償金額…。」

依本規定,被關押的冤獄受害人如被認為有「可歸責事由」,原本每天可受到的補償,會被減為1000元到3000元。

在冒名頂替犯罪等情形時,「可歸責酌減條款」或許可發揮功能。但在司法實務的判決上,也有非常不當的適用案例。

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的刑事補償案為例,法院酌減3人補償金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在警詢中曾「自白犯罪」,但法院卻忽略3人曾在警詢中遭到「刑求」的事實!其結果是,蘇建和遭冤枉而被羈押長達11年多,竟然只獲得了542萬的刑事補償!

所幸在本次修法,已將《刑事補償法》原條文第7條刪除。使之後的受害人們,不必在含冤入獄、獲判無罪後,還要說明被關押的原因不是出在自己身上。

十餘年間遭「可歸責事由」酌減的案件,情何以堪?

然而,在這十餘年間,因為該條款被「酌減」補償金、包含蘇建和三人在內的眾多受害人(約300多件)。若被不合理地酌減補償金,又該如何彌補呢?

答案是,沒有任何彌補。

《刑事補償法》的精神,應該是要面對並處理「過去的錯誤」,併給予合適的補償。故於本次修法中,民間團體也呼籲過去遭「可歸責酌減」的受害人,應該可再請求補償,以彌補之前少受補償的金額。

然而,上述的建議卻未受採納。本文認為,對於這個問題的漠視,可謂「一錯再錯又三錯」。「一錯」在於當初審理刑事案件時,誤將無辜的人審為冤案。「二錯」在於審理刑事補償程序時,不當酌減了補償金並造成受害人二次傷害。「三錯」即是,錯過這次修法,而未彌補十餘年間被二次傷害的受害人。

冤案及錯判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直都會在,而國家能夠給的,本已是「遲來的正義」。亡羊之後補牢遲不遲?尚未可知。然而連「牢」都遺漏著待補的缺口不願去填補,那麼對於受害人的內心,恐怕也會一直留著同樣遺憾的缺口。

*本文刊登於2023/12/24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