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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條文|民間司改會版《刑事補償法》第40-2條修正案

最後編輯日:2023年11月20日

民間司改會版 現行條文 民間版意見或條文說明

第40-2條

I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以第七條決定補償金額者,得再為請求補償。

II 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無。

一、為因應本次修正刪除第7條規定,並徹底檢討過去刑事補償案件之補償金酌減,可能有未經合理之情事,爰增訂本條規定。

二、經查詢民國100年9月1日至民國112年11月20日間之刑事補償判決,發現補償金被酌減至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案件數量僅為281件,且散佈於全台各地之法院。又第二項規定,受害人應於施行後兩年內為之。是給予受害人再請求補償之機會,應不至於造成司法之過度負擔,而尚能貫徹本次修法意旨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