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條文|民間司改會版《刑事補償法》第40-2條修正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3-11-20
2023-11-20
最後編輯日:2023年11月20日
民間司改會版 | 現行條文 | 民間版意見或條文說明 |
第40-2條 I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以第七條決定補償金額者,得再為請求補償。 II 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
無。 |
一、為因應本次修正刪除第7條規定,並徹底檢討過去刑事補償案件之補償金酌減,可能有未經合理之情事,爰增訂本條規定。 二、經查詢民國100年9月1日至民國112年11月20日間之刑事補償判決,發現補償金被酌減至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案件數量僅為281件,且散佈於全台各地之法院。又第二項規定,受害人應於施行後兩年內為之。是給予受害人再請求補償之機會,應不至於造成司法之過度負擔,而尚能貫徹本次修法意旨之美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