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後#MeToo時代下的司法監督與挑戰
2024-4-19
去年五月,臺灣的#MeToo運動在一位政治工作者的發聲下揭開序曲,後續有關#MeToo案件的報導充斥各個媒體版面,從原先的政治界到媒體、藝文、影劇、司法、體育、校園等其他領域,越來越多的性侵害/性騷擾受害者勇敢發聲揭露自己的經驗與故事。
去年七月,立法院在休會期間透過臨時會快速修法,完成性平三法的法律修正。然而,臺灣#MeToo運動催生的法律改革並未終止性侵害/性騷擾受害者的夢魘,反而有許多的受害者開始面臨加害者的司法反擊,比如透過《刑法》的妨礙名譽罪指控受害者的#MeToo發聲是一種誹謗行為;或是以民法的侵權行為訴訟,要求受害者應賠償自己的名譽受損。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范雲立委辦公室在過去幾個月裡,一直有收到相關的個案陳情,表示自己因時效規定、證據不足並無法向加害者提告性騷擾/性侵害訴訟,但自己卻要承擔#MeToo運動發聲的法律風險,造成二度傷害。
為此,民間司改會與范雲立委辦公室召開聯合記者會,邀請#MeToo運動的當事人黃綺瑀和陳又新律師、勵馨基金會的執行長王玥好,和關心#MeToo運動的立委共同出席發言,針對後#MeToo時代下的司法課題表示意見,並呼應4月20日的性別平等教育日,能從性別平等的觀點檢視臺灣的司法環境;同時,也期待#MeToo運動者仍可以持續發聲集結行動,不要被加害人噤聲:
後#MeToo時代下,許多#MeToo運動者和受害者遭受行為人提告,因此被迫進入司法程序,是一種「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strategic lawsuits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亦即作為有權有勢者恐嚇新聞記者、非政府組織和一般公民的慣用方法,其最終目的不在於司法的救濟結果,而是對批評者的司法騷擾;藉著興訟使公民有所顧忌與噤聲,怯步於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形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換句話說,行為人藉由訴訟的手段報復與威嚇#MeToo運動者不敢在社群平台公開表達自己的#MeToo經驗,並試圖用司法程序的壓力逼迫當事人和解來掩蓋行為人過去的性騷擾/性暴力行為。
#MeToo運動者黃綺瑀的個案正凸顯「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的特性,行為人李懷農透過律師的權勢對被害者實行性騷擾行為,在黃綺瑀的勇敢發聲下,李懷農於臉書表示,承認自己的性騷擾行為確實屬實,並向被害者公開致歉。然而,當黃綺瑀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李懷農的律師倫理風紀申訴後,卻遭受李懷農的妨害名譽刑事提告,雖然案件還並未確定起訴,但當事人仍必須配合檢警的調查程序,並憂心自己會遭受不利的司法後果。無獨有偶,在勵馨基金會的個案救援中,與其他團體合作組織了義務律師團,共有913人次諮詢,開案服務171人,47%的當事人需要法律協助。其中,有8名反被提告的被害人,勵馨已提供轉介給義務律師協助,#MeToo運動者除了性創傷外,還須面臨刑事及民事訴訟,產生持續騷擾與多重創傷。
於此,我們呼籲司法系統謹慎看待#MeToo司法案件,審酌「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可能對#MeToo運動者的吹哨、發聲行動產生寒蟬效應。同時,我們也呼籲立法院可以透過相關措施應對報復與威嚇#MeToo運動者的「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比如國外有針對#MeToo運動受害者提供制度保護(比如美國的「保密協議無效化」、加拿大的《保障公眾參與法》等),制定相關法律防免#MeToo運動者受到報復性的司法騷擾。
去年七月「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是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希望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然而,快速立法的過程中,並未留意到#MeToo運動者和受害者面臨的司法風險,有不少的受害者遭受行為人的司法訴追。因而,#MeToo發聲後仍必須應付行為人提告後的司法程序,比如警察詢問、檢察官調查、法院開庭等。在繁雜的法律程序中,有些#MeToo受害者承受巨大的壓力並缺乏相關的法律資源。
為此,民間司改會性別小組正在籌備「#MeToo運動受害者的自助手冊」並將於五月線上出版供民眾公開閱覽,自助手冊將統整最新的法律條文、司法判決、程序規定,希望給予#MeToo運動受害者簡明而實用的法律指南。我們理解,站出來#MeToo發聲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當事人會面對各種質疑與挑戰。一本自助手冊雖然無法協助當事人看見所有可能的壓力,但至少能夠提供當事人辨識自己需要思考的法律風險,以及可以尋求資源支持的管道。
針對司法首長濫用其職場權力與資源優勢而有性騷擾行為,除事後究責的性平及懲戒機制外,《法官法》目前對於司法首長應具備的素養、遴任程序、考核與解任,規範密度實屬過低。去年司法院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法官涉及的性騷擾事件,尤具指標性意義。台灣民眾都在質疑負責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院,如何面對內部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士林地院前審判長蔡明宏,除因強制猥褻罪起訴,也遭監察院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並據報載,監察委員指出蔡明宏案反映司法院、地方法院的結構性、系統性包庇問題。為此,司改會認為司法院如無法妥善處理、檢討,不只嚴重打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也將使全國的性騷擾/性暴力被害人,無法相信法院可以公正處理性平事件。
過去以來,每當法官的風紀問題出現,司改會總是不斷提出《法官法》職務監督修法草案,明定擔任院長、檢察長應具備、足堪全體法官、檢察官表率的標準;且增訂院長、檢察長「不適任」時,司法院及法務部得加以撤換的規定。同時,除加強對司法首長的監督外,本會更主張作為表率的司法首長應盡監督所屬法官、檢察官不當行為的責任,比如在職務監督的範圍,明確納入「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換言之,司法系統中的性騷擾問題,已不能被視作單一個案,為加強司法內部的自律,並預防重大司法風紀、性平事件的發生,司改會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法官法》職務監督規定。
綜上,去年性別三法的倉促修法,未顧及#MeToo運動者仍必須遭受加害者的司法騷擾,也忽略了司法體制本身的性別平等問題。我們希望#MeToo運動的成果不會僅止於去年七月的性別三法修正,而是在後#MeToo時代下看到臺灣的司法課題,並從中改善與調整。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司法系統中的性騷擾問題已不能被視為單一個案,《法官法》應進行職務監督修法以利於性別平等改善。
黃綺瑀|#MeToo運動當事人
期待台北律師公會作出公正裁決,捍衛律師倫理與專業法律人的尊嚴與職業道德,並避免造成#MeToo運動者的寒蟬效應。
陳又新|#MeToo運動當事人律師
許多案件可以看到加害人於道歉後,常以民事、刑事訴訟報復#MeToo受害人,因而扼殺了潛在受害人發聲的可能性。
王玥好|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勵馨基金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合作,以義務律師團提供法律協助,並支持採取國外「保密協議無強制力」的制度,主張性平事件不應因當事人間的保密協議被抹去痕跡。
范 雲|立法委員
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注重司法人員的倫理教育,從根本上改善缺乏性平概念的問題。另外,立法委員若以身試法,也應移交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嚴懲。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林承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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