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20240423憲法法庭|死刑案言詞辯論|李念祖律師

復仇不是被害人的權利,應報不具有目的正當性。

接下來,談死刑的目的。死刑侵入身體,強加痛楚、剝奪生命,以嚇阻應報來維持社會秩序,具有正當性嗎?

先說嚇阻,現在沒有唯一死刑,無期徒刑必與死刑並列,丈量死刑的嚇阻效果,不能把無期徒刑的效果也計算在內,無期徒刑若可嚇阻90%的犯罪,死刑若可嚇阻99%;死刑的嚇阻效果只能是增加的9%,因為不處死刑時,不是將人釋放,而是無期徒刑,這是犯死刑罪者必然知道的事。

死刑能夠增加多少嚇阻作用?其實難以確知。為了增加缺乏實證的嚇阻效果而剝奪生命,犧牲與效益合乎比例嗎?答案取決於生命的價值為何。

而大院釋字576號解釋,早已確認,生命無價。

再談應報。刑法一開始就已顯示死刑是殘酷的應報,在鬧市流血行刑,嚇阻效果最好,但刑法放棄公開執行,改採隱匿執行,立法理由是死刑殘酷,不利教化,但隱匿處死就不殘酷嗎?寧可殘酷,連公開行刑的嚇阻效果都可以放棄了,殘酷應報,才是死刑的真正目的。

應報來自報應與報復,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容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請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何況應報或報復都缺乏理性的客觀標準,純然是情緒情感的恣意作用,法官認為該死就判死,量刑時便一再使用「人神共憤,天理不容,罪無可逭,令人髮指」一類缺乏客觀標準的情緒語言,提供了死刑與不理性的證明。死刑判決還有一句名言「求其生而不可得」,這句話不過就是說,非殺不可,但也只是個結論,卻沒有理由。

「非殺不可」,若是因為他太壞,活著就有危險,那不是應報,而是社會防衛。可是受刑人完全置於公權力控制之下,長期監禁已足以防衛社會,沒有緊急狀態存在,防衛社會,不會是剝奪生命的正當理由。

「非殺不可」,若是因為他太壞,簡直不是人,就觸犯了憲法的核心價值與誡命,人有人性尊嚴,重點是彼此尊重平等,一個人可以表達哪個人沒有人性的意見,但是任何人都沒有資格下令或動手,實際結束他人的生命,將平等的活人就地變成屍體,失去人籍,轉變成物。

人也不會因為是法官,就自動高人一等,就有資格下令或動手殺人,任何人都不能靠著人民授權而得到殺人的權力,選民彼此平等,沒有殺死他人的高權,就不能投票授權法官,將被告改稱為敵人,有計畫地殺人。

釋字551號解釋說,法律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違憲。法院很清楚,以原始報應為理由,會無限上綱,沒有限度。深思熟人,人不殺人,就是限度。殺人不是亞洲價值,也一定不是台灣價值。釋字476號解釋說,煙毒應施極刑,若與殺人罪兩相比較,「殊屬不倫」。殊不知孔子就曾根據人倫禮教將逆反與殺人從事比較,今天的刑法已不再是因禮教而設,而是討論死刑違憲,不該受到「不倫」的指責。
請鈞庭揚棄不合時宜的釋字476號解釋,也請堅持釋字551號解釋,否定報應刑。

報應或應報究竟是什麼?殺人者死,劉邦將秦國的死刑留到今天,還是應報論,「天理昭彰,報應不爽」,潛台辭則是自我封神,替天行道;梁山好漢也說,替天行道,但法官是法官,不是神,不是天,不是梁山好漢。

民主的憑藉,不是神權,而是理性。非殺不可,不是理性。今天基於法治理性,譴責動了殺機的被告,我們不要再動殺機,以殺止殺,秦法殘酷,以暴制暴。

兩千餘年,殺心還揮之不去,是畫句點的時候了。人,不能因為有人殺人,自己就想殺人;也不能用亞洲價值,以法律之名,有計畫地殺人,非殺不可,以掌握生殺大權的皇天大神自居,謝謝庭上傾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