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法務部立法草率 修法後仍有違憲疑慮——針對法務部《毒危條例》草案之意見
2024-7-18
為了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法務部在上周公告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危條例》)的修法草案。由於只是草案公告,本來,民間團體只要於截止日前提供不同意見即可。然而,從法務部草案的內容來看,我們認為本次修法「惜字如金」,明顯缺乏解決問題的意願,也無法作為與社會對話的基礎;未來一旦照案修正通過施行,很有機會再一次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就此,我們呼籲法務部主動撤回草案,重新研議。
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毒危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要求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
實務上,本罪處罰輕重失衡的情形,有以下的案例可說明:
案號 | 前科 | 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 | 數量 | 對價 | 處刑 |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二庭(未確定) | 施用毒品 | 自己販賣1次 | 不詳 | 800元 | 16年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 無 | 代同居男友接聽電話,並依男友指示接續販賣3次 | 不詳 | 1000元 2000元 2000元 |
15年3月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判決 | 無 | 與胞兄共同販賣1次 | 0.45公克 | 500元 | 15年2月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4號刑事判決 | 無 | 代朋友接聽電話並談妥交易而販賣1次 | 0.4公克 | 1500元 | 15年4月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 | 無 | 自己販賣1次 | 不詳 | 3000元 | 15年2月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90號刑事判決 | 無 | 同日接續販賣予同一買受人2次 | 不詳 | 500元 1200元 |
15年8月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刑事判決 | 無 | (透過網購)使不明人士自荷蘭郵寄毒品至台灣 | 3克 | 無 | 15年6月 |
憲法法庭的判決,終於為問題重重、長期飽受學者批評的《毒危條例》開啟了修法的契機。舉例來說,本法的問題至少有:「微量販賣」為何與「大毒梟」,都適用同一條超級重罪?從國外網購微量的一級毒品,為何起始的法定刑比「殺人罪」還重?「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本就不同,是否應分別立法?毒品分級制度對於毒品防治,究竟有何實益?
歷時將近一年,法務部無視上述問題,於7月11日公告了僅增訂了「一條」的修正草案;且法條文字,只是複製貼上憲法法庭的判決而已。法務部公告的修法草案如下:
《毒危條例》修正草案第17-1條:「犯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者,其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但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公告連結)
除了重複一次大法官的話之外,法務部唯一增加的,是加上「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的但書。也就是說,只要有前科,不論行為輕重、與毒品有無關聯(如:妨害名譽、偽造文書、過失傷害),在個案中縱使顯然有「情輕法重」的情形,一律都不能減刑。若按此版本三讀通過,依過去大法官的解釋與判決意旨,實在令人擔心再一次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對於《毒危條例》的修正,我們認為「最起碼」的修法,至少也要修正《毒危條例》第4條第1項,分就不同危害程度的行為,制定不同的法定刑;並就其他條文法定刑顯然過重的情形,併同檢討。
而就本會內部研議中的修法方向,則是整體檢討了《毒危條例》的行為區分過於粗糙、法定刑劃分不夠細緻的問題,並透過比較法引入新的立法框架,力圖達到「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的目的。
但以上兩個方向,似乎都不在法務部的修法方向內。鑒於法務部目前所公告的《毒危條例》草案草率簡陋,我們呼籲法務部主動撤回草案,重新認真研議再提出「有牛肉」的修法版本。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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