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招募|三重警察打人案(二審準備程序)
2025-1-08
2022年9月,新北市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江姓二名員警於晚間執勤時,誤認黃姓民眾為通緝犯進行逮捕並濫行壓制、造成黃姓民眾嚴重受傷,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刑法之相關規定,事後更不思檢討,反而對受害的黃姓民眾提出傷害告訴。
6月25日,新北地方法院就翁姓、江姓二名員警所提出的傷害告訴作出判決,黃姓民眾獲判無罪。案件對方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將於114年1月8日審理準備程序。對此,民間司改會將派員發動法庭觀察行動,希望在二審階段邀請關心警察違法與執法暴力議題的民眾到庭參與,給予黃姓民眾支持與鼓勵!庭後,時間允許的話也會由本案的辯護律師或司改會的同仁簡單帶大家了解案情與討論法律爭議。
三重分局的翁姓、江姓二名員警在盤查黃姓民眾時並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身著制服」或「出示相關證件」以證明其執法人員之身分,亦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給予黃姓民眾拒絕之機會。
更嚴重的是,當黃姓民眾走出家門時,翁姓員警即直接搭上黃姓民眾的肩膀、以髒話辱罵並對黃姓民眾進行壓制與拳打腳踢、在黃姓民眾已經被壓制的情況下還對其雙眼噴灑辣椒水。警察違法執法過程中,黃姓民眾多次吶喊「你們認錯人」、「身分證在口袋」等,員警均置之不理未進行人別確認,依舊攻擊黃姓民眾的臉部和身體。
後來其他到場員警告知,黃姓民眾並非警方本次查緝的通緝犯,但是翁姓員警仍堅持將滿身是傷的黃姓民眾強制將雙手雙腳上銬、帶回警局,事後更對黃姓民眾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首先,法院認為翁姓員警攻擊與辱罵黃姓民眾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而翁姓員警又具備公務員身分,再依刑法第134條前段「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法院判斷翁姓員警是假借公務員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與公然侮辱罪而加重處罰,然後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論處較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之罪。
另外,翁姓員警擅自將滿身是傷的黃姓民眾強制上銬並帶回警局的行為又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論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罪」之罪。最後,法院考量被告翁姓員警犯後否認犯行,也未與黃姓民眾達成調解或取得原諒,就犯後態度、犯罪所生損害程度,與翁姓員警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刑案紀錄等等因素,法院綜合判斷後就傷害罪部分論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強制罪部分處拘役十天,並得易科罰金。
至於,黃姓民眾被反告的傷害訴訟,法院認為無罪。
法務專員 陳冠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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