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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失去理性的在野聯盟,要將台灣帶向何方?」民間司改會嚴厲譴責《憲法訴訟法》修惡之聲明

經歷了數代人的百年追求,我們才好不容易能在台灣這塊土地上,享受民主憲政與自由的空氣。我們期待,自由與民主的價值共識,不會因為政治的對立而被毀棄。

昨(20)日,於中國國民黨及台灣民眾黨組成的在野聯盟以人數優勢佔據主席台後,再次透過舉手表決、現場提出「再修正動議」等充滿瑕疵的立法程序,聯手通過了《憲訴法》的修正案。此次立法程序的粗暴、草率,與5月的「違憲擴權案」相較,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不禁要問,在野聯盟是否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對立法權的「尊重」當作「隨便」?當此種議事程序的濫用已經成為立法的新常態時,其對民主、憲政的危害乃至於違憲性,皆與以過往的情形不同。於此,本會再次提出嚴正的警告。

本次在野聯盟修正《憲訴法》的目的,是使憲法法庭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不得評議;低於9人時,不得宣告法律違憲(條文對照表如後)。然而,目前憲法法庭只剩下8名在任的大法官。現實上,一旦本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憲法法庭將立即停止運作。

另一方面,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同意案,將在下周二(24日)投票;而中國國民黨近期也公開表態可能採取「全面封殺」,且縱使在野聯盟同意2位以上被提名人而使大法官人數可達10人以上,但修正條文本身仍可能使憲法法庭將來因大法官任期屆滿,卻因故未及時有10人以上大法官在任,致憲法法庭癱瘓。至此,代表司法權監督其他憲政權力機關的憲法法庭,將因為立法院單方面的修法,始終會有癱瘓的可能。

從理性的角度來分析,在野聯盟強渡關山的做法只讓人感到遺憾、訝異與不解。在修法前,本會、律師界及眾多學者已透過各種法律論述,警告修法不當將引發的憲政危機。我們也同時清楚地指出,就比較法而言,規範憲法法庭的最低評議門檻並非無據;同時,在野黨也無須對總統提出的大法官人選照單全收。問題在於,如果調高門檻同時又杯葛人事案以致大法官出現缺額的情形下,憲政秩序必然陷於混亂。

我們不得不公開質疑:這次修法背後的公共利益,究竟是什麼?憲法法庭侵害了人民的什麼權利,以致於在野黨要火速捍衛?為何在野黨要以監督制衡之名,行癱瘓憲法法庭之實?

本次修法爭議極大,學者、律師及政治人物也陸續提出諸多合法、乃至於創設憲政慣例的因應方式,但這些方式都不是一條容易的路。在野聯盟完全可以在事前預見,此次修法通過並不能夠一錘定音,在野黨也未必能夠達到其政治目的。在野聯盟同樣可以預測到,本次法案硬闖後,其他憲政機關面對進退維谷處境後的回應,將使國內政治紛爭與混亂變本加厲。

我們認為,上述違憲的作為,社會上已有非常多的譴責聲音,本會除了再予嚴厲譴責外,希望在野黨陣營必須能夠體會到此一問題的嚴重性。我們希望朝野各黨能夠意識到,此刻「敵對」的政治氛圍已經讓國家機關乃至整個台灣空轉。就此,我們嚴正呼籲在野兩黨應審慎處理下周二的同意權投票,不要淪為為反對而反對,在完全破棄權力分立前懸崖勒馬。就此而論,各政黨對於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勿再走回以黨紀綁架立委自由意志的老路,而有必要使立委基於個人對被提名人適任性的確信,自主投票。

然而,無論大法官同意權行使的結果如何,都不能忽視本次在野聯盟以修法癱瘓司法權的意圖。對於在野兩黨,我們希望黨內的有識之士能回應社會提出有智慧的主張、為目前的失控踩下剎車,讓政治回歸協商與對話,使對於執政黨的監督回到理性的軌道上。對於執政黨,我們也期待當在野黨提出可受公評的合理訴求與監督方法時,就應接受改革的必要性,並且積極緩解對立的氛圍來達成政治上的突破。

無論政治紛擾,願台灣人百年追求的民主、自由與憲政,真正成為跨越黨派與歧見的社會共識。


附件:《憲法訴訟法》在野聯盟通過條文2024年12月20日三讀之條文

紅字為文字修正部分。

《憲法訴訟法》在野聯盟通過條文

《憲法訴訟法》現行條文

第4條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2.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3.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4條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2.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第30條

  1.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2.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3.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4.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5.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6.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第30條

  1.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第95條

  1.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95條

  1.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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