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嚴厲譴責野蠻、沒有人權及法治觀念的調查局

針對曾文杞律師在調查局為閱覽當事人筆錄,遭調查員施暴事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台北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在此嚴厲譴責法務部調查局,並呼籲調查局局長應立即出面公開道歉,並責令所屬,爾後不得再限制律師閱覽筆錄。理由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依照上開規定,受訊問人有權在完全明瞭並確認筆錄記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前提下,始於筆錄簽名。而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有在場並陳述意見之權利,故律師作為辯護人,本即有在偵訊現場協助受訊問人完全明瞭筆錄文字記載之真意,並確認筆錄與受訊問人陳述一致之職責及功能。準此,律師與受訊問人共同閱覽筆錄,本來就是律師在場權之核心。

目前實務上,檢察官及警察偵訊時,均讓辯護人閱覽筆錄,更足見律師閱覽筆錄是天經地義。唯有調查局,始終無視刑事訴訟法賦予受訊問人之此項基本人權,迄今仍以各種內規限制受訊問人在偵訊時尋求律師協助之權利。這種做法不但野蠻而欠缺人權觀念,更嚴重的是,以內規限制甚至剝奪受訊問人之權利,完全曝露調查局根本沒有法治觀念。

調查局對此次曾文杞律師事件,於施暴之後,猶對外宣稱曾文杞律師要求閱覽筆錄即構成妨害公務,在在顯示上述法治、人權觀念闕如之沈痾,在調查局內部確已司空見慣而渾不自覺。更不可原諒的是,即使此次事件之調查員確實認為其所持禁止曾律師閱覽筆錄之法律見解並無不當,但豈有出以肢體暴力,強行將律師拖離現場,導致律師受傷之必要?如縱容個別基層調查員可以恣意曲解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關於限制律師在場之規定,則受訊問人尋求律師協助之權利,豈非操於個別調查員個人之好惡?我們認為調查局局長應嚴正看待此次事件所曝露出來的弊病,出面公開道歉,並責令所屬,爾後不得再限制律師閱覽筆錄。

聲明團體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律師公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