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談側記|法官法修法四週年:多元的司法課責系列講座第一場
2025-2-24
民間司改會長期關心不適任司法官的監督,為了在主體、客體、方法上對話出司法專業倫理的共通期許與改善目標,我們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共同主辦【法官法修法四週年:多元的司法課責】系列座談會,探討及「不適任司法官的監督機制」及「律師的自律與他律」。
本次座談會為系列座談會的第一場,上半場將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江榮祥律師主持、監察院調查專員李弘毅及本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律師報告法官法修法四週年監察院和民間團體對個案評鑑制度的觀察,並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暨前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姜世明教授、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律師分別回應;
下半場將由本會董事長黃旭田律師主持,並邀請到臺中、臺南及高雄律師公會的司法改革委員會分享律師公會作為評鑑請求的主體,如何參與監督,最後由本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回應民間團體的觀察。
司改會於座談會中公布「法官法新法施行四周年民間版年度觀察報告」指出,三個老調重彈,包括人民請求案件仍難成立、「不付」評鑑理由多為「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及「顯無理由」、不付評鑑告發人佔多數,以及決議書匿名機制形同虛設。
法官法施行新制第四年,法官評鑑委員會以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案件都共11件,大部分的決議仍是不付評鑑,其中人民請求案件成立僅法評會1件,檢評會掛零。 法評會不付評鑑的理由中,最多為「顯無理由」,其次為「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檢評會理由為「顯無理由」,其次為「請求人不適格」,再進一步分析,「告發人」佔絕大說數。 由於公開決議書呈現去識別化處理如案號隱去,無法研究重複受評案件或回查案情相關細節,但媒體報導卻相當詳盡,造成可以透過媒體回查的矛盾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四年來唯一成立的人民請求案件「李昭融法官案」,是在審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時,勸當事人合議暫停訴訟,說書記官會再通知,四個月到時,法官輪調、書記官沒提醒,案件便視為撤回。李昭融在答辯時稱其於醫療訴訟中也有類似的指揮,顯示李昭融在此之前已有類似行為,且李昭融在本案前就因當庭態度不佳而被懲戒,凸顯出人格行為圖像調查的重要。
綜合決議書的內容評鑑會的立場與標準為評鑑以維護審判獨立為要、評鑑不得影響審判獨立、法律見解非評鑑事由以及對於法律見解由審級制度救濟之,評鑑會不是第四審,法評會、檢評會均強調審判獨立和偵查核心的維護。
機關、團體移送評鑑的案件,成立比例高,反面言之,新制民眾自行請求,成立比例低;建議改善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書的查詢方式,目前去脈絡化且搜尋不易。
從113評字第5號中可看出本案當事人於另案開庭時,因態度不佳,已依法官法為職務監督,凸顯出評鑑過程中人格圖像的重要,而人格圖像的形成,需要內(比對機關風評、歷來評鑑會案例)、外部(民團意見)交叉比對。
回歸初衷,評鑑與懲戒的用意在於(引自法官法立法理由),並非就法官之個別違失行為逐一評價或非難,而係整體評鑑法官全部違失行為所徵顯之人格,以決定法官所應負擔之責任;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併予調查及審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即時蒐證之效。
課責的同時,應有相關的配套,法官與檢察官有公務的本質,基本上不能選案件,無止盡的增加義務,卻無相對應的配套,反成減輕責任的理由,也不符合民眾的期待。
目前評鑑制度的操作,由於對裡面細節不清楚,無法還原當時辦案瑕疵,偷懶辦不到,吃案也辦不到,檢察官遇到案件偷懶輕率不起訴,落入偵查形成自由辦不到,對於沒有維持應有法律智能辦案的法官,即便是重複性錯誤,也被說成是形成自由與審判獨立。
現有制度迷思有法律見解不能評鑑,但法律見解是什麼,等於裁判?認事用法行為?程序指揮權?訴訟指揮權?審判核心?
審判獨立與偵查自由是法治國家讓兩個機關完成任務的手段,並非目的,不應該成為法官的堡壘,責任的萬里長城,若錯把手段當目的,很多事情就無法實事求是。
以美國標準為例,加州法官若有legal error,例外可審查,如反覆性錯誤,其他如權威的濫用、對基本權的輕蔑、故意惡性的企圖性違法以及任何基於忠實履行司法任務以外的目的,這些行為都要查出來,要被阻止。
現在台灣坦白說是司法加害行為,人民到法庭二重、三重受害,司改會怎麼能坐視不管?若嚴重違反論理經驗法則,根本不能累犯而累犯,難道不屬於不適任法官?通通不能處罰,是司改會努力不夠。
裁判書理由強制,才是把人民當人,而不是把法官當神,只有廟祝神壇才可以宣示意旨,能不附理由,司法改革也要就事論事,要評鑑懶惰的法官,以前全額交割股不查,推案、吃案的法官卻變成先知,將會持續強力譴責。
三十年前,貪贓枉法的法官一堆,評鑑很容易就找到,現在幾乎沒有貪贓枉法的法官,2025年新世代評鑑應該是司法路線跟價值之爭,要給人民怎樣的司法,是保障人權還是保障威權?是人權為上還是維護現有法制度?
現在尋找評鑑的管道很不親民,又拿掉最懂、最有能力的民間團體,不讓他當申請人,拿掉司改會讓評鑑萎縮,達到司法院高官的目的,應該要走雙控方制度。
現在最多的是司法院自己移送評鑑會,但實際上司法院自己移送監察院或是懲戒法院即可,司法院自己不敢決定送人審會,人審會成為最重要發動機關,移送機關這件事情要檢討。
贊成評鑑採「違失行為一體性」來評價,不應該只用個案來看,實際上卻是慣犯,評鑑用詞有問題,應該拿掉「個案」,否則會落入不告不理的概念。
對於法律見解不能評鑑,也很confused,以攜帶凶器竊盜為例,對錢法官而言,從來不會構成,但其他法官都會構成,有問題的是其他法官,因為這見解當事人跟律師都不會來評鑑,但也沒有三個法官有勇氣送評鑑;法律見解只因為判例這樣說就這樣判,才是沒有思考能力。
臺中律師公會分別曾在100年、103年、104年、105年發送評鑑資料給全體律師會員,但回收率都很低,法官法修法後,112年度總計發出1624分,回收652分,回收率為40.1%。
評鑑對象包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公訴檢察官,結果委由逢甲大學品保中心進行分析。
評分項目因法官與偵查/公訴檢察官身份而不同,法官評鑑項目為問案態度、訴訟進行、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偵查/公訴檢察官評鑑項目為偵訊態度/蒞庭態度、偵查程序作為/蒞庭表現、書類品質、品德操守。評鑑等級區分為5分非常好、4分好、3分普通、2分不好、1分非常不好。
結果顯示,不管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或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平均分數都是4分以上,地檢署的話是3.8分多。臺中行政法院法官無人低於4分,台中高分院有14名低於4分,台中地院低於3.5分以下有5名,集中在民事庭,台中地檢低於3.5分以下有6名。
顯示多數受評者表現受肯定,臺中律師公會僅公佈各機關中表現最佳前五名,受評者中分數較低者,表現確實有些問題,可證明表現欠佳的法官、檢察官,能夠用評鑑方式來凸顯,特別是在樣本數足夠的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受評者得分較低者,亦有擔任庭長或審判長職務,顯示法院在選任庭長或審判長職務時與評鑑脫鉤。
臺南律師公會從84年開始就做司法官評鑑,當時使用紙本,把所有法官與檢察官列進去,非常厚重的一本,98年時全聯會有提出統一評鑑的表格,後來因應網路時代,紙本一年只做一次,110年全面改成線上評鑑系統,並且不再發行紙本,提供律師開完庭就可以填寫,但第二年參與的人數就下降,今年則採紙本線上並行。
為鼓勵律師多多參與,原本一年發一次的獎勵金,改為上半年與下半年度各發一次,但是發現參與的還是那些人,是目前碰到的困境。
評鑑結果沒有全面性的公布,只有在網站上公布前面優良者,分數較低者並未公布,但會帶著評鑑報告到院檢拜會。
高雄律師公會曾在106年做評鑑,108年結果出爐,接著法官法修法,目前想要推動轉型,推出App目前在測試階段,希望全律會做領頭羊,推動數位化評鑑。
司法院85年公布法官評鑑辦法,101年因法官法實施而廢止。司改會於87年針對高院76名刑庭法官及台北地院47名刑庭法官做全面性的評鑑,就其問案態度、裁判品質以及品德操守三項標準打分數,經過統計校正後,公布法官姓名,法官不但未覺羞恥而道歉,反而召開記者會攻擊,並對司改會董事長及執行長提出誹謗自訴,最後無罪確定。
美國20州法官全面評核目的是給法官自我提升,使大眾對司法適切的期待,評核項目包括法學素養、正直、公正、溝通技巧、專業及風範和行政能力,評核方法包括訪談、公眾評論、律師秘密評論、法官表現統計數字、法官判決、問卷調查、法庭觀察與懲戒資料等。委員會由律師與非法律專業人士組成,每位法官都要被評核,每三年一次,結果氛圍良好、不佳,部分州向大眾公開。
台灣目前在人民對司法信賴不高,人民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卻沒有一件移送職務法庭,職務評定沒有客觀公正評價,法官服務績效的品質差距過大,不適任法官無淘汰機制的現況,台灣確實需要法官全面評鑑或評核制度。
建議應成立獨立的評鑑委員會或基金會,才能提升評鑑者的信賴與參與度。法官全面評鑑並非懲戒,不應直接與淘汰連結,但如果評鑑排名在後的10%(或20%),應每年評鑑,並加深評鑑深度,如發現有個案評鑑事由,應移請法官個案評鑑委員會。
法官全面評鑑結果排名前10%(或20%),可公布姓名,並給予獎勵,如排名最後10%(或20%),經再評鑑發現有個案評鑑事由者,也應公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