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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紀錄|【法官法修法四週年:多元的司法課責】系列座談第一場

民間司改會長期關心不適任司法官的監督,為了在主體、客體、方法上對話出司法專業倫理的共通期許與改善目標,我們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共同主辦【法官法修法四週年:多元的司法課責】系列座談會,探討及「不適任司法官的監督機制」及「律師的自律與他律」。

本次座談會為系列座談會的第一場,上半場將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江榮祥律師主持、監察院調查專員李弘毅及本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律師報告法官法修法四週年監察院和民間團體對個案評鑑制度的觀察,並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暨前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姜世明教授、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律師分別回應;

下半場將由本會董事長黃旭田律師主持,並邀請到臺中、臺南及高雄律師公會的司法改革委員會分享律師公會作為評鑑請求的主體,如何參與監督,最後由本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回應民間團體的觀察。

 

場次一|上半場  多元的司法課責:個案評鑑有助於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嗎?

主持 江榮祥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

關於個案評鑑是否有助於不適任法官或檢察官及檢察官監督,我們對於法官能夠依法公正獨立審判有所期待,但是公正獨立並不是說讓這個法官在審判上或者審判外完全不受到約束,約束應該是來自於法官自己的法官能力跟自律。


報告 李明洳律師/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

司改會於座談會中公布「法官法新法施行四周年民間版年度觀察報告」指出,三個老調重彈,包括人民請求案件仍難成立、「不付」評鑑理由多為「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及「顯無理由」、不付評鑑告發人佔多數,以及決議書匿名機制形同虛設。

完整內容請見「《法官法》新法施行四周年民間版年度觀察報告」。


報告 李弘毅專員/監察院調查專員

回歸初衷,評鑑與懲戒的用意在於(引自法官法立法理由),並非就法官之個別違失行為逐一評價或非難,而係整體評鑑法官全部違失行為所徵顯之人格,以決定法官所應負擔之責任;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併予調查及審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即時蒐證之效。


與談 姜世明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以美國標準為例,加州法官若有legal error,例外可審查,如反覆性錯誤,其他如權威的濫用、對基本權的輕蔑、故意惡性的企圖性違法以及任何基於忠實履行司法任務以外的目的,這些行為都要查出來,要被阻止。


與談 錢建榮律師/前最高法院法官

現在尋找評鑑的管道很不親民,又拿掉最懂、最有能力的民間團體,不讓他當申請人,拿掉司改會讓評鑑萎縮,達到司法院高官的目的,應該要走雙控方制度。現在最多的是司法院自己移送評鑑會,但實際上司法院自己移送監察院或是懲戒法院即可,司法院自己不敢決定送人審會,人審會成為最重要發動機關,移送機關這件事情要檢討。

 

場次一|下半場  多元的司法課責:邁向全面評鑑

主持 黃旭田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司改會一開始提出草案就希望有全面評鑑但沒有得到官方支持,中間一度有評核,但效果也很差。法官法修法前,有個案評鑑跟類似全面評鑑,但現在官方不存在全面評鑑。邀請的講者待過的單位有某種形式上全面評鑑來對法官檢討與了解,所以特別值得來給大家做分享與交流。


報告 黃聖棻律師/臺中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

臺中律師公會僅公佈各機關中表現最佳前五名,受評者中分數較低者,表現確實有些問題,可證明表現欠佳的法官、檢察官,能夠用評鑑方式來凸顯,特別是在樣本數足夠的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受評者得分較低者,亦有擔任庭長或審判長職務,顯示法院在選任庭長或審判長職務時與評鑑脫鉤。


報告 梁志偉律師/高雄律師公會司改委員會貴賓

高雄律師公會曾在106年做評鑑,108年結果出爐,接著法官法修法,目前想要推動轉型,推出App目前在測試階段,希望全律會做領頭羊,推動數位化評鑑。


報告 鄭嘉慧律師/臺南律師公會司改委員會主委

為鼓勵律師多多參與,原本一年發一次的獎勵金,改為上半年與下半年度各發一次,但是發現參與的還是那些人,是目前碰到的困境。評鑑結果沒有全面性的公布,只有在網站上公布前面優良者,分數較低者並未公布,但會帶著評鑑報告到院檢拜會。


與談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

台灣目前在人民對司法信賴不高,人民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卻沒有一件移送職務法庭,職務評定沒有客觀公正評價,法官服務績效的品質差距過大,不適任法官無淘汰機制的現況,台灣確實需要法官全面評鑑或評核制度。


FAQ 評鑑機制的發展與影響

  • 非法律人可以參與評鑑的部分,日本有一檢察審查會制度可讓國民獨立行使職權,這個制度是否可行,非法律人參與該如何執行?
  • 就前法官之前擔任法官的經驗,如果非法律人士參與評鑑部分會對現在法官跟檢察官有甚麼影響?
  • 有關被害人部分,依法官法可以請求評鑑,依照案例、統計相關資料,是否有對於被害人部分有相關統計?
  • 現在律師公會可作為請求主體,是否如法扶、被害人保護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已可協助請求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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