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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重大兒少性猥褻案件協助網絡頻出包 真的只是人員訓練不足嗎? |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共同陳訴

記者會完整發言稿

監察院陳訴書全文(公開版)

我是兩位受害兒童的父親。事件發生後,我們本以為報案、進入法院審理就可以安心了,卻一路遭遇冷漠與失職——警方程序不清、醫院驗傷刁難、社工無同理及專業、學校輔導吃案、法院洩露個資,甚至檢察官剝奪律師陪同出席偵查庭、對監視器未錄到,加害人已承認之犯罪事實不願起訴。
孩子無辜受害,卻在制度中不斷再被傷害。我們站出來,不為究責,而是盼社會正視制度失能,停止將本案視為特例的個案,真正傾聽被害人的感受。
我也懇請大家關注新北市家防中心,若真是案量過大,就請補足資源,而不是讓社工停留在「沒有違法就好」的低標,連最基本的同理與支持都無法做到;也請大家一同關注司法在兒少性犯罪被害人這一塊,讓檢察官可以協助鞏固脆弱性證人的證詞,不要讓檢察官成為加害人的幫手,未審先判,直接惕除掉對被害人有利的部分。 願今天的發聲,能為未來的孩子與家庭,換來一條更有保護的路。——被害兒童家長

針對新北市一起小型才藝班12位兒童遭加重猥褻及強迫錄製性剝削影像案(本案業於民國114年3月一審判決加重猥褻、違法拍攝兒少性影像,共有期徒刑22年),被害兒童家長發現性侵被害人服務制度中各網絡效能問題,及其所造成被害人求助的障礙,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接獲申訴,今日將與被害兒童家長共同至監察院遞出陳訴書,陳情意旨如下:

一、一起重大兒少性侵案件,教育、警政、衛政、社政、偵查、犯保網絡,每個環節都不友善!

本案從報案到醫院程序混亂、未落實減少陳述原則;家防中心、學校輔導及社工專業度不足;偵查庭檢察官又拒絕家長及律師陪同;犯保資源無法到位;民事執行處跟犯保都做不好個人資料保護;這個看似綿密的性侵害協助網絡,可以說是從頭到尾,每一個環節都不友善。摘要各單位缺失如下:

類別

單位

缺失

警政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下稱「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

【問題一、二】報案端指引錯誤、未落實減述方案,到醫院也時程甚長,從報警端到醫院長達14小時(中午12點至凌晨2點),且直到最後一刻土城醫院行政櫃檯才要求當場補交資料,不然不得離開,也拒絕將證物袋先行交給警方,直到申訴人返家拿取並繳交後,才得以離開醫院。

衛政

 

社政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下稱「土城醫院」)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

【問題三】陪同筆錄時未建立關係、遲未安排諮商(申訴人詢問時,還勸申訴人不要執著、欠缺同理心)、且溝通過程中推諉卸責。

教育

 

新北市教育局(下稱「新北教育局」)

【問題四】未依職權擴大調查,整合有關單位,以發掘其他潛在受害者。

新北市土城區OO國民小學 (下稱「OO國小」)、教育部

【問題五】推諉輔導責任,未依規定提供介入性輔導,OO國小孫姓輔導組長惡意謊稱被害人家長拒絕輔導安排,也欠缺專業督導機制監督協助第一線輔導人力。

司法

法務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問題六】未事前告知下,拒讓被害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及告訴代理人陪同被害兒童進行偵查程序。

司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新北執行處」)

【問題七】違法未隱匿被害兒童個人資訊,經反應後還不當回應申訴人。

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

【問題八】寄錯記載有被害兒童名字及申訴人電話之文件予第三人,經反應後還請申訴人自行與收到錯誤信件者面交;是否有訴訟資源資訊欠缺、混亂,且補償金之申請被無端拖延。

備註:由於本陳訴希望聚焦系統改善,故公開版陳訴書隱去完整案號及足資識別被害兒童身份資訊。請見公開版陳訴書如最下方附件。

本案雖然在4月28日衛福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第6屆第5次正式會議決議:「(一)請內政部警政署精進受理刑事案件單一窗口報案流程,及加強110勤務指揮中心人員對於性暴力案件之敏感度、(二)請法務部加強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偵查或審判時,家長得陪同被害人在場之權益、 (三)請社政及教育單位加強網絡合作並落實三級輔導機制、(四)請各相關單位加強性暴力案件被害人整體權益保障,並納入各單位專業訓練課程。 」

然而,上開四點歸納下來皆為「加強教育訓練」,亦即,把本案處理的問題定性為各單位「人員訓練不足」。此固然為改善方向之一,但恐仍不足檢討整體機制與標準作業流程。

二、每個環節都錯一點,就是整個網絡機制有問題!

社會各界對兒少性侵案件之關注甚高,司法程序效率也不差,然而被害兒童及其家屬需要的,不僅是一個公義的判決結果,在求助的過程中,需協助網絡避免不具創傷知情敏感度的反應及不必要的消耗。

這套看似綿密的「性侵害案件協助網絡」包含警政、衛政、社政、教育、司法端,建立的目的是為了分工、完善被害人協助資源,而非分散、降低各環節專業人員的注意程度,追根究底問題,總是出現「這是另外一個系統的責任」這種答案。每一個環節都錯一點,對被害人而言,就是累積成一種「每一步都不順利」的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本案得以順利走到判決,也僅能依賴被害兒童家長個人的知識背景、心理素質與運氣,來填補過程中網絡的疏失。

完善系統不能仰賴個別工作者之注意,而應盡可能加註注意事項、建立機制,故本次陳訴針對各問題提出以下八大方向的建議,希望監察院協助調查與追蹤後續改進作為:

對應問題一的訴求

懇請大院追蹤確認警政署為以下處理:

  1. 將此案例作為教案,加入基層警員對於性侵害相關案件處理的知能與敏感度的教育訓練中。
  2. 尤其在勤務中心接線的標準作業流程中,加入兒少相關案件警示,且規定「如第一線接線人員未能分辨性騷擾或是與性猥褻,則一律轉由婦幼隊專責處理」。
  3. 檢視目前一站式服務之標準作業程序,於標準作業程序中,要求即使不便在醫院執行驗傷、減述工作,也應一律透過警政(婦幼隊)整合報案階段橫向聯繫的網絡工作(警政偵查、衛政驗傷、社政陪偵),減少資訊不清與行政流程的耗費。

對應問題二的訴求

懇請大院追蹤確認衛福部於性侵案件一站式服務標準作業流程中,明確建立「綠色通道機制」:

當報案端接獲報案,即應「提前聯繫醫院、讓醫院提前預備」,以優化驗傷採證程序(包括減少不必要的等待時間、提前告知需要準備文件、減少重複陳述等)。

對應問題三的訴求

懇請大院敦促衛福部為以下處理:

  1. 衛福部家防系統應與學校、犯保單位取得橫向聯繫,共同製作被害人全面完整之權益告知單(包括學校可以的作為、犯保補償金及法律訴訟資源等),參酌警詢時會要求被害人簽名確認,代表有明確告知被害人相關權益,由陪同警詢社工時直接提供給被害人,可以有效減少漏接並降低社工工作量。
  2. 以本案為案例,開設相關內部研討及教育訓練,確保與本案相似之案件中,社會工作人員對兒少性侵服務具備專業能力,包括學習與兒少互動的語言與技巧,短時間建立專業關係之能力,以真正發揮社工陪同之效能。

對應問題四的訴求

懇請大院敦促新北市教育局為以下處理:

  1. 新北市教育局應與警政系統、社福單位資源合作(是否由教育端主責可以討論,亦可由警政端主責,但教育端需理解擴大調查的重要性並積極促成與協助),了解請求事發教室之歷屆學生名單,或從事發地附近學校進行訪查,調查可能曾參與該教室之學生等,以聯繫、關心可能被害學生。在上述調查後,網絡並應與社福單位合作介入提供醫療及心理協助。
  2. 新北市教育局應製作輔導被害兒童之明確指引。專任輔導教師或學校人員,實際上少有處理兒少性暴力創傷之經驗及訓練,偶發生被害兒童在輔導過程中受到二次創傷。故亟需有相關具體指引,教導輔導人員在面對個案時的適當表達及應對,以不傷害被害人情形下引導被害人陳述事發經過。

另懇請大院敦促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盤點現行聯繫機制不足之處,建立並改善之:

  1. 被害人疑似多人或情節嚴重時,地方縣市教育局應報請縣市政府秘書長或主任秘書設跨局處專案小組處理,必要時應掌握行為人接觸之兒少名單並擴大通知家長。
  2. 由於司法案件偵審過程時程較長,透過聯繫機制,在案件進入偵查但尚未起訴、或起訴後尚未判決確定時,行為人仍有違反兒少權法或性平法之虞,通知各該主管機關,以讓教育行政端提高注意,避免不當之行政安排

對應問題五的訴求

懇請大院:

  1. 針對OO國小及人員缺失,依法調查、糾正及進行行政監督。
  2. 就現行學生輔導制度缺失,懇請大院敦促教育部,就學生輔導建立專業督導制度。並就性暴力事件之輔導提供明確指引,並建立分級處理之方法。

對應問題六的訴求

故懇請大院調查及敦促法務部:

  1. 為避免如本案一般溝通不足的情況,建請於犯罪被害人權益告知書第4點加註:「如果您希望有信賴之人陪同開庭,請於開庭前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提出,以利事先安排,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將於開庭前告知安排,如尚未接獲通知,請於開庭前聯繫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確認」。
  2. 本案告訴代理人亦遭拒絕陪同入庭之情形,原因為何?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依法執行律師業務,承辦檢察官在未能說明其在場有何妨礙偵查程序之情況下,何以有排除律師陪同偵訊之必要?此舉是否反映個別檢察官對兒少性侵案件標準作業程序之適用不當?應予查明。
  3. 確保各地方檢察署針對兒少性侵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中,納入陪同人員事前安排、溝通機制及充分告知程序,以保障被害人於偵查過程中的心理支持及安定性,並提供適當法庭配置之空間,提供檢察官因應不同案件需求安排。

對應問題七的訴求

故懇請大院敦促司法院為以下處理:

  1. 查明民事執行處相關個資隱匿工作標準流程,尤其就涉及兒少性剝削或相關敏感案件,如何特別警示,建立規範。
  2. 本案書記官不僅是行政疏失,問題解決態度上也顯不專業,應予以職務監督。

對應問題八的訴求

懇請大院敦促犯保協會為以下處理:

  1. 就犯保協會各分會收發信件之標準作業流程全面檢視,尤其就機密敏感資料之寄送,避免再次出錯。
  2. 就目前新北家防、法扶、犯保在「顯不符合法扶派案標準,卻仍要求申請人先去法扶」之情形,按犯保法第18條提交聯繫會議通盤檢討,清查全台三方網絡是否出現類似情形,並請無此情況之縣市經驗,橫向與目前有此浪費行政資源安排的縣市對齊。
  3. 就犯保內部律師協助情形之考核,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經驗,並爭取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內部資訊共享平台。
  4. 建議犯保協會及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資源整合,設計完整的被害人權益告知單,告知諮商輔導資源及完整訴訟協助資源,包含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各自審查標準與協助項目,並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在陪偵時第一時間、直接提供給被害者,不僅能達到行政減量,也能讓被害人更快獲得資源與協助。

綜上,懇請監察院協助,並呼籲各界持續關心。

記者會時間

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9:00

記者會地點

立法院研究大樓101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記者會9:30結束後,會步行前往監察院遞交陳情書

出席人員

  • 被害兒童家長
  • 馮喬蘭|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 王淑芬|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 范雲委員
  • 陳培瑜委員
  • 戴瑋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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