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台灣人民對於司法信念的建議
2006-10-27
十餘年以來,民間司改會秉持著對司法的期許,不懈地對司法體制提出殷切的倡議與必要的監督,於法治教育仍待紮根、法治觀念尚有成長空間的台灣,希冀能秉持對於法律的專業與熱情,為這塊土地注入更多的法治活泉。
對於近年來,檢察官偵辦政府官員弊案、屢屢造成人民諸多質疑與不信任的現象,民間司改會感到憂心,尤其近期「台開案」、「SOGO案」的偵(簽)結,在承辦檢察官也表明「於道德上顯有瑕疵」、但「尚無具體事證或法律應予起訴」的態度之後,民意與輿論明顯沸騰,其後朝野與社會對立似有再增的趨勢,進而,將偵查即將告一段落的「國務機要費」案,視為「最後之決戰點」,「司法作為」似乎即將左右整個台灣的政局,舉國似有「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情勢。司法因緣際會地、或將成為社會衝突的化解點/引爆點,作為司法改革的監督團體,實不能不在此國家法治、司法體制的關鍵時刻,提出若干的聲明與期待:
第一,現代國家戳力推翻帝制而相繼成立,企求的核心目標即為脫離「專制」而導入「法治」,希冀透過法律的明文規定,能免除國家領導者的恣意,使人民能安措其手足,更希冀透過保障「基本人權」的「實質法治」,充份落實「人性尊嚴」的具體展現。從而,法治國家尊重法律、講求體制,將「聖君賢相」的期待,轉換成對法律、體制的信仰;是故,首要呼籲人民對於執政者、乃至執法者「個人」,莫作過度的期待與盼想,相同地,也無須針對「個人」而為攻擊與批判,與其想望「救世主降臨」式的國家救贖,毋寧期待全體人民更致力於法治教育的紮根、法治觀念的培養、與國家整體法治體制的建立與遵循。
第二,「刑事責任」迥然不同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更與「政治責任」有所不同;「刑事責任」的確立,在認定事實上,必須透過嚴格的證據程序,而適用法律時,必須考量「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罪刑法定」等原則;是故,政治語言或媒體名嘴對於案件事實的推斷,若無法通過證據之檢驗,顯然即不會產生刑事責任有無的問題;至於是否應肩負政治責任、承擔道德責難,實非刑法所能置喙。而基於司法裁決的特性,最後一定會產生對一造有利、他造不利的情形,除非確能於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法律原則上舉出與事理有違之處,否則,儘管內心仍有不平,但應坦然接受客觀、專業、公正司法機關評判的結果,此毋寧是人民對法治的最基礎信仰,也是信仰最具體的展現。
最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高明的制度、再徹底的法律,仍無能絕對地防止刻意扭曲或鑽營之徒,尤其人民將最終裁決的司法大權交予審檢,所以不論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均不應妄自菲薄,輕忽國人對法治的信仰與對司法的期待,於歷史性的重大案件,自更應展現出歷史性的泱泱大度,表現出「勇於負責」的態度,特別於展現一己認事用法、爭點見解的法律文書,不應再有閃躲規避、支吾其詞,企圖將一己依職責、依使命所應承擔的責任,隱藏於專業法律抽象文字背後狹小格局的作法。
綜合言之,人民對司法的殷殷期盼,顯見人民對於國家的司法體制,仍存有基本程度之寄望與期待,倘真認此時為國家重要的「法治關鍵時刻」,除了期勉司法人員謹守法律的專業分際外,亦應體會人民對司法「全面性、整體性」的「正義需求」,於書類中無所迴避、勇於表現出一己無愧為國家公民與專業法曹之「使命感」與「正義觀」;另外,也期勉國人真能脫免「聖君賢相」之思想餘毒,破除對執政者、執法者「個人式」信仰的迷思,轉而將熱情與精力投注於對「法治」的「教育培養、觀念建立、體制設計」之上,真正建造講求體制、尊重法律的法治社會,如此,才能面對今日國家「法治關鍵時刻」的紛擾考驗,進而能將紛擾昇華為再次深化台灣民主與法治的契機與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