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面對不適任法官

前日中時報導「持有一級毒品,竟依運輸四級毒品論罪,法官張冠李戴,錯得離譜!」審理本案的三位法官,顯然失職,這個問題反映了長期以來為人所詬病的司法病源,就在於不認真處理法官的不當行為。

在我國,法官受憲法保障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如果非涉刑責,例如曾發生法官與當事人不當來往、向當事人購買房屋等,往往僅予以警告,或自行請辭庭長。除了影響考績、薪俸之外,對於法官職務的行使,卻沒有絲毫的影響,這對認真、勤勉工作的法官來說,非常不公平。

如若法官違反憲法所賦予審判職責之委託,不僅耗用司法資源,浪費納稅義務人的錢,更會讓民眾喪失對於司法制度的尊敬。我國將處理法官違反倫理的行為,交由法官自律委員會處理。例如本例中法官顯然違反法官守則:「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之規定,法官自律委員會如何處理,令人關切。

在一九五○年代,美國民眾對於司法界充斥懶惰、輕率及無能的法官達到忍無可忍的地步,發起要求改善「官官相護」,提升人民信賴司法的呼聲。美國加州首先在一九六○年提出公民投票的「司法行政修正案」,並投票通過,設置由六位公民、兩位律師及三位法官所組成的獨立法官懲戒委員會,以「讓民眾不受無能、有不當或失職行為的法官之害的真正保護」為目的,對於法官行使調查、譴責或免職的權力,透過外部監督的壓力,有效行使人民對司法的監督權。現在,美國五十個州都有類似的機構。

法官懲戒委員會受理民眾、民間團體的陳情,對法官行為進行不當行為的調查監督,如有不當或可疑的行為時,依情節輕重,可處以「勸告函」、「私下警告」、「公開警告」、「公開譴責」、「強迫退休」或「免職」,對於懲戒處分不服的法官,可以上訴加州最高法院。

由於法官執掌龐大國家司法權限,如果輕率或懶惰,將嚴重妨害司法公平、公正的正義形象,所以應建立外在監督的機制,由多數民間成員組成獨立懲戒委員會予以強力監督。律師沒有公權力,純為自由業,為確保律師的獨立性,不受到來自政府的干涉,以期律師能發揮在野監督角色,因此,世界各國莫不尊重律師職業團體的「自治自律」。

然而,我國卻反其道而行,對於法官任由其內部「自治自律」,對在野律師卻是外部監督。對於有公權力的法官僅用短短五條「法官守則」來做倫理規範,相較於律師的五十條倫理規範,顯然輕重失衡。

特別是,民間司改會委託專家制定了外部監督的「法官法草案」,去年十一月初提案進入立法院,但司法院版本遲遲未送入立法院,造成法案未能審議。我們呼籲能盡速立法,以保障人民免於懶惰、輕率或無能法官的戕害。

※ 刊登處: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