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對城仲模大法官相關事件之聲明稿
2006-4-05
報載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大法官與女姓友人出入賓館,並被媒體捕捉入鏡,於司法界掀起巨大之波瀾。
本會對於媒體以尾隨跟拍之方式,過度探查公眾人物隱私之舉不表贊同,並進一步呼籲媒體應謹守專業倫理之分際,於處理任何涉及個人隱私、名譽等相關新聞時,切勿過度穿鑿附會、泛濫影射,以免造成當事人或其親友更深之困擾與傷害,致生任何令大眾遺憾之事。
而對於城仲模大法官之部份,亦僅以民間對司法監督之立場,提出若干之聲明與期待:
第一,人民對法官之期許甚高,對於大法官更是期待甚殷。且大法官為國家重要機關,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違憲審查及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之權,並實質上為最終且唯一之有權解釋或裁判機關,地位之尊隆無待贅言,是更應克己復禮,對於一般人為之、即可能會招致非議之男女往來行為,有更高之警覺與節制,倘若率意逾越或輕啟爭議,不唯傷害人民之道德情感,亦難脫免辜負人民期待之非難。
第二,依據司法院所頒布之「法官守則」,第一條即明文:「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僅僅對於所謂「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一般法官」即應全力避免,以免招瓜田李下之嫌,遑論地位崇隆之「大法官」?是城大法官與女性友人一同「出入賓館」之情,亦難免受司法院上開法官守則之苛責。
第三,對於城仲模先生,是否「適任」大法官職務此等可受公評之事,本會屢屢提出質疑之意見,例如擔任法務部長期間,曾有粗糙執行死刑之爭議;而擔任大法官後,亦曾涉入真調會事件關說立法委員之疑雲。若以大法官尊崇地位所應採取之最高標準,以及當初全體大法官所立下之自清規範,均難謂非無不適任大法官職務之情形矣。
綜上所述,個人私德之真實部份如何並非所問,然疏忽致未全力避免「易被認為不當行為」之情,不唯傷害了人民之道德情感、亦違背了法官之操守義務。而若再就大法官專業職務適任性之觀察,輔以大法官尊崇地位本應採取之最高標準,均應解為不再適任大法官職位為當,是希冀城大法官能無待行政之懲處或司法之調查、懲戒,即能立即自行辭去職務以示負責,裨能保有大法官風骨之最後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