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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萬華酒吧執法爭議 北市府勿以「言詞不當」掩蓋濫權 內政部、監察院應介入調查

10月3日,台北市萬華分局持搜索票進入BDSM主題的同志酒吧執法時,因一連串歧視性、羞辱性的執法作為,引發了社會大眾與民間團體的質疑。隔日,逾百位民眾前往萬華分局抗議。

對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月5日以「督導不周」及「言詞不當」分別對分局長及4名員警各予申誡2次;蔣萬安市長並公開表示道歉。

針對本事件,性別人權團體要求進行獨立調查、提出完整檢討報告,並要求台北市政府於10月19日前公開回應。然而,台北市政府迄未具體回應,彷彿認為此事已告一段落。然而,以「言詞不當」一筆帶過警察執法的違法與不當顯示其處理態度敷衍,欠缺正視問題的誠意;不痛不癢的處分,更傳遞了輕縱執法不當的訊息。對此,北市警局、當日執法的員警真的有意識到當天員警惡行造成的傷害嗎?我們必須嚴正地指出,本事件若再無後續的妥善處理,類似的警察濫權事件必將再度發生。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9民間團體,嚴正譴責台北市政府敷衍了事的處理態度,將向監察院、內政部提出以下4點陳訴:

一、公布整個執法過程之調查報告,讓社會大眾了解事發經過與機關之檢討。
二、不再「查無此人」,有關單位應深入追究個別行為可能涉犯之刑事、行政責任。
三、於教育與管理等面向加以檢討,避免後續再度出現執法時的歧視、違法。
四、修法明文承認搜索時律師在場權,讓人民面對警察時不再手無寸鐵。

一、勿以「言詞不當」淡化執法不當,台北市就本事件應作成並公開調查報告

若整理民眾當天的遭遇,可以發現北市警局輕描淡寫的「言詞不當」,可能包含以下行為:

  1. 經詢問卻未告知員警編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但當市議員參選人到場關心警察執法的問題,並詢問在場員警的員警編號時,員警竟直接表示:「不回答」、「沒有」。(影片)
  2. 對顧客身體及隨身物品的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及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搜索票應具體界定搜索對象、範圍及應扣押之物,不得空白授權執行人員任意搜索;對非犯罪嫌疑人的第三人,其身體或物品的搜索,另須符合第122條第2項所定的相當理由。搜索酒吧的授權,不當然及於所有顧客的身體與隨身物品。
      據媒體報導,現場民眾質疑,自己僅到店內消費,姓名並未出現在搜索票上,卻仍遭警方搜身。(報導)
      本案搜索票究竟僅核准搜索酒吧,還是另有具體記載可搜索顧客的身體及隨身物品?對此,警察機關目前仍僅模糊地回覆「持票合法搜索」,未有進一步說明。
  3. 當眾羞辱身心障礙者,發表歧視性的性騷擾言詞
      警察於搜索過程中,嘲笑身障者:「殘障還可以在裡面做愛喔?」當一旁民眾質疑時,警察竟回以:「沒在跟你講話啦」、「在執行公務欸」。(影片)
      上述羞辱性、傷害民眾人格尊嚴的言詞顯與執行公務無關,且可能屬於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所為的性騷擾行為。
      更離譜的是,萬華分局第一時間還說謊否認員警上述行徑;而在台北市警察局局長出面公布懲處時,也未承認或對此道歉。
  4. 店長聲援遭嘲笑的身障者後,遭上銬並逼迫下跪
      民眾表示,在員警羞辱身障者後,店長出言質疑不當,卻遭警察上銬並要求下跪。
      縱使因店長為受搜索處所的負責人,而可能為本案之嫌疑人,但上述執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抑或涉及員警報復異議者、恫嚇現場民眾的不當作為?
  5. 以不當方式將51名「證人」強行帶回警局製作筆錄
      搜索經數小時後,警方將包含負責人在內的52人帶回警局。警方先說51名顧客因裸露上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後又稱他們是「證人」。(聲明)
      現場民眾指控,當時警方撂話,如果不配合做筆錄,「就要寄通知書到家裡,軟性表示會幫同志通知出櫃」;另外也有民眾指出,警方嗆若不做筆錄就「上銬」。(報導)

上述種種於執法過程中的不當與違法,我們認為不能僅以「言詞不當」、「督導不周」等語及申誡處分輕輕帶過。從民眾拍攝的片段及陳述,可以發現員警執法完全視搜索票為權力的尚方寶劍,一票在手,民眾都該任其擺佈,也將對特定族群的歧視以國家暴力的姿態表露無遺。

二、權責機關應該徹查並公開執法經過,追究法律責任與檢討制度

十月對LGBTQ+族群來說,是台灣的驕傲月,但10月3日卻讓過往如:農安街、常德街等同志社群遭到警方歧視對待的歷史傷痕再度重演,對自詡友善同志的台北市來說,是何等諷刺之事。我們要求北市警局及相關權責機關立即採取以下4項措施,釐清個案責任,並回應本案暴露的制度問題:

(一)公布整個執法過程之調查報告,讓社會大眾了解事發經過與機關之檢討

從事發至今,包含本會聲明所引述的內容,外界對執法爭議的了解,主要仍來自當事人、現場律師等人提供的影音與陳述。社會大眾只能透過片段資訊拼湊事件經過,也無從確認是否還有其他尚未被揭露的違法或不當行為。甚至就羞辱身障人士一事,要不是民眾提供錄音,社會大眾很難不認為警方極有可能會對所作所為否認到底,直到風波平息。

因此,我們希望警方體認到整件事情對同志社群乃至整個台灣法治的傷害,應主動全面檢視、檢討執法過程,並公布調查報告,讓事件經過及相關違失接受公開檢驗,進而嚴肅檢討個案責任與制度問題。

(二)不再「查無此人」,有關單位應深入追究個別行為可能涉犯之刑事、行政責任

誠如前述,對於身障人士的羞辱,警方是先公開否認,待民眾公布錄音後,才由市長承認致歉懲處。

警方這種「沒有證據就先否認」的態度,已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執法的信任。當民眾開始懷疑,警方即使握有密錄器影像,也可能隱藏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面對執法時便更容易抱持戒心,質疑警方的說法與處置,配合的意願也隨之降低。原本可以透過說明與溝通完成的執法,因此更容易陷入爭執與衝突。這種迴避責任的做法,看似暫時維護了警方的形象,實際上卻是在消耗日後執法所需的公眾信任,讓第一線員警承擔更大的溝通成本與執法阻力。

由事件被揭發的經過,可以想像的是——如果沒有民眾自行蒐證、揭露,本案很可能以「查無不法」作結,就連草率的道歉也看不到。

「2014年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中,即使有影像拍下員警毆打民眾,事後追查時,警方仍以「查無此人」回覆,使受害者難以追究施暴員警的責任。此次事件,已遭台灣前進陣線告發強制罪等罪嫌,本會呼籲執法機關應正視過去的錯誤,「不再查無此人」,不應再讓受到羞辱與傷害的民眾求助無門。

(三)於教育與管理等面向加以檢討,避免後續再度出現執法時的歧視、違法

本次事件暴露出部分第一線執法人員法治觀念不足、忽視人權的問題。

本會過往研究、接受、處理過諸多警察違法濫權的案件,類似事情並不是第一次發生了。例如,2024年桃園武陵派出所員警對17歲少年施以電擊、毆打,並強迫下跪、脫去外褲,在場主管及其他員警卻無人制止;監察院調查更指出,警械管理、督導考核及人權教育均有重大缺失。同年,屏東恆春亦發生員警因不滿涉嫌竊盜的男子否認犯行,持警棍毆打、戳刺其腹部,造成內出血死亡的案件。

從派出所內的集體刑求,到查緝過程中致人死亡,權責機關不能一再將問題歸咎於個別員警情緒失控,而不追問:為何教育訓練未能阻止違法執法?為何同僚與主管未能及時制止?既有的督察與管理機制,又為何未能有效預防侵害?
對此,我們認為就執法第一線人員的人權法治教育應該要加強,而在任職期間管理制度也應該通盤檢討,是怎樣的制度導致了侵害人權、法治的事件一再上演,管理機制卻不曾發揮過糾錯的功能。

(四)修法明文承認搜索時律師在場權,讓人民面對警察時不再手無寸鐵

從本案過程可見,民眾試圖錄影自保,卻數度遭警方制止;詢問自身法律權益,竟遭言語羞辱。面對要求下跪、威脅等作為,民眾更難以即時獲得協助、維護自身權益。

店家委任的律師到場後,律師被阻攔不得入內;律師進到店內後,員警仍不斷要求律師離開。

這些情狀凸顯了律師在場對於保障人民程序權利、監督執法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重要性。然而,目前《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僅規定——「在法院審理期間」,律師才能於搜索時在場;對「偵查階段」則欠缺明文保障。

對此,我們早已認為《刑事訴訟法》應予修正(民間版草案),明文規範偵查階段搜索時的律師在場權。比較法上,偵查中搜索亦有容許律師參與的途徑。例如,德國可透過受搜索場所權利人的同意,容許律師在場;日本則可透過《刑事訴訟法》第222條準用第114條的立會人制度,由律師作為住居主或管理人的替代者參與搜索。萬一律師在場有妨害搜索進行的行為,仍能依法排除,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三、道歉與申誡不足以回應執法不當,籲請內政部、監察院介入調查

本案至今,北市警局以「言詞不當」、「督導不周」作成懲處,市長也已公開道歉。然而,對於搜索是否逾越授權範圍、限制民眾人身自由有無法律依據、使用戒具及要求下跪是否必要,以及是否以威脅方式要求民眾配合製作筆錄等疑問,仍欠缺完整、具體的調查說明。當爭議涉及公權力對人身自由、人格尊嚴與平等權的侵害,僅以言詞及督導問題處理,顯然不足以回應事件的嚴重性。

這樣的處理方式,傷害的不只是當事人,也侵蝕了警察依法行政與內部監督的制度基礎。若違法搜索、強制帶回或羞辱民眾的指控,最後都被簡化為執勤態度不佳,第一線員警便無從透過具體的調查認定,清楚理解執法的法律界線;主管也可能以少數人受懲處為由,迴避指揮、管理與事後查處的責任。對民眾而言,這更傳遞了令人不安的訊息:即使提出具體指控、提供影音證據,也未必能換來完整調查與責任追究。長此以往,受害者將更不願申訴,警察機關也將失去發現問題、修正錯誤的機會。

因此,本會籲請內政部及監察院介入調查。內政部應督導警政署,就本案執法及後續查處過程進行實質調查,不能僅將陳情轉交原機關,再以原機關的說明作為結論。監察院則應運用調閱文件、詢問相關人員等調查職權,從警察機關以外的監督角度,釐清個別人員與各級主管有無違法失職,以及既有督察機制為何未能有效發揮作用。

我們期待,調查首先應完整保全並檢視搜索票、勤務規劃、指揮紀錄、密錄器影音、帶回及詢問紀錄等資料,主動聽取當事人、現場律師與其他目擊者的陳述,逐項回應社會提出的疑問。調查也應釐清:哪些行為出於現場指令?哪些主管、其他員警在場卻未制止?事後對外說明是否經過確實查證?既有懲處是否建立在完整的事實認定之上?在保護當事人隱私及依法應保密事項的前提下,應公開調查結果、認定理由與處理情形,讓社會能夠檢驗。

調查結果更必須帶來具體的責任追究與制度改善。對查證屬實的違法失職,應依情節追究相關人員及主管責任;涉及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偵辦。監察院亦應依調查結果,對機關違失提出糾正,對符合要件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過往監察院調查武陵派出所刑求少年案,即不僅追究現場行為,也檢視上級機關的督導、人權教育及管理缺失。本案同樣應有超越個別員警懲處的全面檢討。

本會呼籲社會大眾持續關注本案及各地警察不當執法的情形。任何人的性傾向、性別表現、身心障礙狀況,都不會減少其應受的法律保障。警察權力是否受到有效約束,關係到每一個人在面對國家公權力時,能否保有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我們將持續要求權責機關公開說明、追究責任並落實改革,不讓事件隨著新聞熱度消退而不了了之。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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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助理研究員 蔡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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