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的法官,我們絕不吝嗇給你憲法保障的金飯碗!
2005-4-15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彼時行憲之初,「依法獨立審判」或許真的難以企求,所以給了法官終身職的保障,希望法官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能夠真的勝任「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角色。
如今時過境遷,法官的「品德操守」或許已經不再是大問題,貪瀆的情形也日益少見,然而,對於象徵「正義化身」的法官,「品德」與「操守」,難道不應該只是最基本的「及格」要求而已?
日前自由時報報導,法官貪瀆的案件仍有所聞;亦有桃園法院的法官,曾收受價值三十萬元的手錶(判決書所認定之事實),後來貪瀆和詐欺罪雖都無罪確定,不過「收受手錶」似乎確有其事,而司法院對於是否會准予該法官復職,表示還要「研究、研究(再審酌)」!?
雖然該法官刑事無罪,但操守既有瑕疵(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九號判決書用語:有辱官箴),還能夠坐上「審判席」嗎?要求這樣的人離開神聖的審判工作真是如此困難?不,相信這不是憲法第八十一條的真諦,當法官也得有「能當」法官的遊戲規則,而司法院並不是沒有想要訂出規則,「法官法草案」已經躺了十年,殷殷期盼著呱呱墜地的那一天。
「法官法」規範了法官的選任、養成與淘汰,精緻且具體化了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的精神,「法官法」想解決的不僅僅是「反貪瀆」的基本問題,更是要「反草率」。負責盡職之法官不在少數,因案成疾過勞致死之法官亦時有耳聞,讓優秀與瀆職的法官,享有同等的待遇與地位,豈能是事理之平?
司法院翁院長說,若是對貪瀆的法官仁慈,就是對人民殘酷,這句話再對也不過了;但是,這只不過是六十分;我們還必須要提醒的是:若是對草率的法官默許,就是對認真法官的「漠視」!「法官法」的通過實行不過是第一步,這已經走了十年的第一步,人民真的還能等待無期的「第一步」?認真的法官真的還能再被漠視十年?
※ 刊登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本文原標題為〈從30萬元手錶談「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