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立法院以預算為手段不當干預司法!
2005-1-19
據報載立法院在進行九十四年度司法院預算之朝野協商時,國親黨團因質疑司法院和大法官在大選訴訟與真調會釋憲立場不公,大幅刪減司法預算,甚至將司法院正副院長、秘書長以及大法官的「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刪除。民間團體對於這種毫無專業水準的「秋後算帳」與「企圖用預算不當干預司法」的行為,表示嚴厲譴責。
立法院代表民意監督政府、審查預算,應該是極為神聖而專業的工作,但立法院卻常常假「朝野協商」之名進行「密室政治」,只問立場不問是非,若有不合其意便亂無章法或就地喊價地大砍預算,此種問政方式早為民間所詬病。不料此次國親黨團竟然是因不滿大法官會議對於真調會所為之解釋以及法官對大選訴訟之判決,即主張刪減行之有年的大法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如此赤裸裸地干涉司法,讓人民覺得憤怒。
大法官的釋憲權明定於憲法內,其所為之司法解釋即具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參照),另外,憲法所稱之「司法機關」,就其狹義而言,係指司法院及法院(包括法庭),而行使此項司法權之人員包括大法官與法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六號參照),更何況在法官人事體系中,大法官層次最高,許多大法官均由最高法院資深法官轉任,而大法官會議所為之解釋等同憲法效力,所有法院均要遵守,因此,自民國四十一年以來,大法官即支領有「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數十年來立法院均無異議,此次因大選爭議之政爭,就刪減大法官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不僅違背了對於現職大法官的信賴保護,而且此種非理性之問政方式,也不能讓人民認同。
再者,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仍得支領司法官之給與。未連任之大法官,既得支領司法官之給與(含「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現職大法官自無不得支領之理。而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亦具大法官身分,自亦得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至於秘書長如係由法官轉任者,負責執行司法行政事務,其職務重要性不亞於擔任審判工作之法官,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亦有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權利。因此,國親黨團主張刪除上開人員的「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顯然違背各該法律之規定。
事實上,民間團體主張司法院之預算應該受到監督,但堅決反對違法而非理性地刪減,尤其是針對已受信賴保護之大法官加給,不僅要考慮避免因此發生大法官之「寒蟬效應」,更不應用預算不當干涉司法,進而要求司法為特定利益服務。大法官的絕對獨立,是國家司法威信之所繫,我們應該要保障大法官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希望立法院能傾聽人民的聲音,理性監督司法預算,盡力維護司法獨立。
澄社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法學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法官協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