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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見法院於世界人權日依照釋字第582號解釋就蘇建和案進行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天下午就蘇建和案再次開庭審理,在間隔九個月之後,法院是本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之意旨,就蘇建和等共同被告之自白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而因今日是世界人權日,這次審理庭恰好彰顯了我國刑事司法人權日漸進步之軌跡;雖然法院對於如何踐行共同被告之詰問,程序仍不純熟,見解也有分歧,但民間司改會對於法院願依據釋字第582號進行蘇案審理仍感欣慰。

警方違法取供雖然是蘇建和案被冤判之最主要原因,但是審判法院因襲一貫之作法與見解,在未賦予蘇建和等三人與王文孝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即直接以共同被告之自白相互補強,並作為三人有罪之證據,也是本案錯判之另一主因。而同樣情形也發生在數年後的徐自強案上。

蘇建和案先引起了社會的省思,一些團體串連起來聲援,前仆後繼的堅持,造就了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從此自白任意性的舉證責任,理所當然地由檢察官扛起。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徐自強案所作的釋字第582號解釋,改變了「共同被告之陳述」這項在刑事訴訟法上並不存在的證據方法,對於人權保障更是向前跨出一大步。

因此,蘇建和案在發回更審後,有幸遇到了釋字第582號解釋出現,也讓徐自強案與蘇建和案二個看起來毫不相干,但又都是在台灣司法史上有重要地位的案件有了交集,無論是有意或無意,在世界人權日之當天,台灣高等法院能依照徐自強案所引起之釋字第582號審理蘇建和案,因緣際會而又巧妙地串連與展現了台灣人權進步之軌跡,民間司改會在世界人權日當天,除以蘇案開庭見證我國刑事司法人權的進步外,也希望社會大眾繼續努力,能以更進步的司法改革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