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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登門查訪,老大哥的新招數?

「警察職權行使法」自本月一日開始施行,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凡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性侵害、槍砲、毒品等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以及經列入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為「治安顧慮人口」,為防制此等人再犯,警方得於其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對其定期實施查訪。內政部並依據上開規定的授權,於今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同步於十二月一日施行。上述辦法進一步規定由戶籍地警察每個月以家戶訪問的方式實施查訪一次,所實施之查訪項目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暨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若查訪時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並通知查訪對象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查,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一言以蔽之,上述規定等於是授權警方列管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前科犯及流氓,而且得要求被查訪對象向警方交代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等個人隱私資料。然而,若從憲法的高度來檢視,上述規定顯然已經過度侵害被查訪對象的人權,並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當擴大警察的權限,令人不禁興起一絲「警察國家」再臨的疑慮。

首先,受刑人既已執行完畢或經假釋出獄,則其既已為過去之過犯受到應得之懲罰,並且國家也已藉刑罰對其進行矯治,即應有權改悔向上,復歸社會生活,為此國家也訂定更生保護法來幫助他們重返社會。然而,上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卻僅因前科即斷定其有再犯可能,公然在條文中稱其為治安顧慮人口,不但全盤否定刑罰執行的教化效果,而且還不啻以「治安顧慮人口」的稱謂將這些應受更生保護的被查訪對象污名化,而警方依該條規定按月實施查訪之結果,更無異於在被查訪對象所居住的社區中將他們貼上標籤,等於是公告鄰里:「這個人有前科,他隨時有可能再犯!小心!」在鄰人排斥的異樣眼光下,這些人豈有機會更生向上,重返社會生活?在已為過錯付出代價卻仍不被社會寬恕的情況下,除了含恨「重回江湖」之外,還能有多少好選擇?就此而言,這條規定已然嚴重侵犯受查訪對象重返社會的權利。另一方面,以犧牲受查訪對象重返社會的權利為代價,來達到「預防再犯」的治安目的,執行查訪的結果卻很可能反而是逼良為寇,立法的合理性何在?又怎能合乎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其次,受查訪對象之私生活資料與警方預防這些人再犯的行政作為有何必然的關聯?警方取得這些人的私生活資料後,會以何種方式應用來預防再犯?警方取得這些資料後,必然可以預防再犯?除非警方能以相關實證科學研究之成果肯答這些問題,否則若警方須從這些人的私生活情形來判斷其再犯之可能,就應選定對象以其他合法手段自行蒐集,不能只為了降低蒐集資料之成本,就以散彈打鳥的方式,不分青紅皂白地藉實施查訪要求這些人一律自行提供私生活資料給警方,而無謂犧牲這些人重返社會之權利。而警察登門查訪要求這些人交代隱私,更不禁令人聯想歐威爾筆下永遠監視著你的老大哥。

再者,依上述內政部所頒查訪辦法實施的結果,受查訪對象每月至少必須在家接受查訪一次,而該辦法雖然沒有明訂,但受查訪對象若要搬家,顯然勢必要先向原戶籍地所在之警察機關報告,否則原戶籍地之警察機關即很可能會因查訪無著而通報全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不容諱言,這已在相當程度上發生「限制住居」的實際效果。然而,依憲法第八條與多號相關大法官解釋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精神,「限制住居」這類強制處份原則上應由法院為之,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另外又開創由檢察官行使之例外,但由純粹只是行政機關的警察來限制人民的住居,則無論如何都難稱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末則,「檢肅流氓條例」因嚴重侵害人權,迭經多號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該條例所流露之國家作人民之親、作人民之師的家父長威權思想,久為國人所深惡。上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卻將執行完畢之流氓也列入查訪對象,形同擴大該條例侵害人權的範圍,尤屬不當。

上述令人遺憾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並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所提出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的內容,而是立法院審議時由立法委員不顧上述民間團體反對自行提案加入之條文。為免不當擴大警察職權而侵害人權,除仰賴日後修法刪除外,謹以本文呼籲有關機關應主動聲請大法官宣告上該規定違憲,在此之前警察機關應主動拒絕行使該條規定所授予之查訪權限。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