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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的權力.立法院的責任

立法院日前為「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進行的朝野協商,由於朝野立委對於修正草案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司法院組織法未依大法官釋字五三○號解釋的意旨,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前修法完成。依據部分在野黨立委的說法,立法院並沒有遵守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的義務,因為解釋文中的限期立法是司法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的表現;而且該號解釋要求司法院組織法等終審機關組織法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的部分,屬於訴外解釋,因此立法院沒有遵守的必要。

立法院是不是必須聽大法官的話,遵照大法官釋字五三0號解釋意旨,在兩年內將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完畢?從三權相互制衡的角度來看,司法權確實沒有理由凌駕於立法權之上。只是,既然長久以來我國立法機關(包括國民大會)都有尊重大法官解釋之習慣,那麼這種習慣就應該被視為憲政慣例,不能任由立法機關隨意破壞。進一步而言,立法者此種刻意對釋字五三0號解釋「視而不見」的態度,不但易予人立法權存心挑釁司法權的觀感;甚至,若我們的國家允許立法者可以自行選擇要遵守哪一號大法官解釋,那人民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自由選擇要不要遵守立法者所制定出來的法律,以免「間接民權凌駕於直接民權之上」?!由此可見,部分立委持這樣的論據,在邏輯上顯然站不住腳!

此外,對於部分在野黨立委聲稱立法院不用遵守「訴外解釋」云云,更涉及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根本問題。眾所周知,依現行法律的設計,司法院大法官具有抽象法規審查權,而不像一般法院判決,原則上僅就個案具有效力。在此情況下,能否將一般訴訟的法理原則或「訴」的概念,強加在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制度上,實在大有爭議。令人遺憾的是,立法院不認真檢討為什麼自己會制定出這樣的法律、賦與大法官這樣的權力?卻在大法官依照立法者制定的遊戲規則作出解釋的兩年後,還以情緒性的消極抵抗,來規避其理性檢討制度設計的責任?立法者在以一根手指指著司法院破口大罵的同時,是否想過有三根手指正指向自己!

更有進者,雖然某些在野黨立委宣稱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等相關法案未依釋字五三0號解釋所定時限通過,不會造成憲政危機。然而,依釋字五三0號解釋意旨,目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終審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憲?已有疑義;而該等終審機關在今年十月五日之後作成的各種裁判,具有什麼效力?會不會因此違憲?更在法界引起軒然大波。這樣的結果,哪一個政黨或立委能夠負責?法秩序缺乏安定性的後果,又該由誰來承擔?

最令人不解的是,二000年總統大選時,連戰先生或宋楚瑜先生在其個自的競選政見中,既都承諾願意遵守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對照部分泛藍立委近來的表現,豈不是陷連宋二人於不義?!事已至此,我們只能沉痛地呼籲立委諸公體察一個事實:既然司法院應該擁有哪些權力,主要的決定權責在您們手上,那就請儘快坐下來立法吧!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