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以政治手段處理大法官資格審查的法律問題
2003-9-12
立法院刻正進行司法院大法官的審查同意程序,不乏立法委員主張針對林子儀和許玉秀兩位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政黨協商和表決,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女學會與婦女新知對於目前擬以政黨協商甚至可能以表決處理大法官資格審查此一涉及法律和是非的問題,深表關切。
林子儀和許玉秀兩位被提名人乃是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之規定而受提名,由於曾任教授十年之資格認定,應以何時為認定之基準時點,本法並未有進一步之規定,因而有人提出兩人是否符合被提名資格之法律疑義。雖然就上述規定做文義解釋,難有立即定論,的確是立法漏洞,但觀諸我國其他法律之規定,似乎也可以間接推出此一規定之合理解釋結果。例如監察院組織法規定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資格之認定時點,以監察委員就任時為基準時點,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候選人資格之相關規定,則是同以投票日前一日為滿足資格要件之基準時點,據此似乎不難得出司法院組織法上述規定之解釋仍有相當之討論空間,不見得是以被提名時為基準時點。即使不論類似法律之規定,依照法律解釋之根本學理,亦應做有利於當事人之解釋,不應以被提名時此一最為嚴格之解釋方式,解釋上述規定。
立法院雖可在政黨協商之後主張退回總統之提名,然而在理論上總統可以隨時甚至立即就林子儀和許玉秀兩位被提名人進行補提名,如果此一事實成真,則立法院仍無不進行審查和行使同意權之理,實在令人難以想像立法院現在退回提名,不行使同意權之作法,除了凸顯政治對抗的意義之外,尚能有何其他實質意涵可言。
司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本為立法院之職權,修補上述大法官被提名人資格規定之闕漏,應屬立法院之責任,我們非常遺憾立法院當初為何不及時修法,以弭平此一不必要的爭議,我們也對立法院當初決定上會期不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後,不積極針對各個大法官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檢驗和審酌,並及時提出質疑和澄清,反而延宕至今才決定以政治手段解決的作法,感到不以為然。
更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立法院在認為林子儀和許玉秀兩位被提名人之資格有疑義的情況下,竟然依照預定議程於十二日早上開始針對林子儀和許玉秀兩位被提名人進行審查,邀請兩位被提名人上台做自我介紹和回答問題,究諸實際,已經是在對兩位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依照法理來看,實無異於已經願意透過上述實質程序的進行,承認兩人的資格要件已經補正,否則實在令人難以理解立法院何以在質疑被提名人資格不符此一程序要件的情況下,依然進行實質審查的理由。
我們反對政治力不當干預大法官的審查同意程序,尤其是在朝野信誓旦旦行使大法官同意權過程中不祭出黨紀,也不發動甲級動員的情況下,針對大法官資格認定此一法律問題,如果仍然決定以政治手段處理,其實根本無異於祭出黨紀和發動甲級動員的政治意義,令人無法認同。我們深切期待立法院能夠懸崖勒馬,勿為此次行使同意權之過程留下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