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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要兼顧人權

報載司法院和法務部日昨首度就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初步交換意見,擬朝修法的方向著手,也就是當一審法院作出駁回羈押的裁定時,檢方可「即時」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而在上級法院裁定之前,由一審法院發出「暫時留置令」,對嫌疑人執行暫時性留置,以避免類如薛球等人案件,當初因一審法官「誤裁」而被放走的事件再次發生。

基本上,院部打算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的用心值得肯定,不過在執行技術層面如何兼顧人權保障與偵查效率,才是重點所在。首先,可以提起即時抗告之人應包括被一審法院裁定羈押的被告,現在檢方受到之前羅福助、劉泰英、薛球等案的「前車之鑑」影響,亟欲透過即時抗告制度補救,本來無可厚非。但是相對於也可能因一審法官「誤裁」羈押的被告而言,也應該有對等的即時抗告權才合理,否則一旦被告遭「誤裁」羈押已成事實,縱使抗告成功也白白被羈押了,於事何補?

其次,為爭取時效,羈押抗告案件不宜由高等法院管轄,應該由同級地方法院另組合議庭審理即可,而且抗告法院應自為裁定(不要發回),對抗告裁定也不得再抗告,以期最短時間內確定羈押與否,避免浪擲時間在卷証往返的過程,耽誤偵查步驟或貽誤被告人身自由。既然要採即時抗告制度,則一審法官不管是准是駁,應該不必長篇大論交待理由(一則避免偵查秘密被窺知,再則節省作業時間),合該一併透過修法採簡式裁定(裁定書格式化,理由略述即可)。至於當事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後,法院基於保全必要而發出所謂「暫時留置令」,其留置時間之長短自然愈短愈好,考量以同級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抗告法院之人力負擔及被告人身自由保障等因素,似不宜暫時留置被告超過四十八小時。

羈押即時抗告制度畢竟是特殊刑事程序,修法增訂除為因應偵查現實需求外,也要能兼顧人權保障,才有基於時效考量而簡化程序及減縮審級救濟的正當性。

※ 刊登處:中國時報